湖南湘眾傳媒文化有限責任公司、湖南象素品牌設計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03民轄終53號
判決日期:2021-08-18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湖南湘眾傳媒文化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湖南象素品牌設計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1207號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湖南湘眾傳媒文化有限責任公司上訴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學而思網校課件整體制作框架協議》中約定雙方發生爭議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因本案的合同標的是用于北京學而思網校,雙方的合同關系實際上需要第三方北京學而思網校確認后方可執行,故涉案的合同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為北京市海淀區,所以雙方選擇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管轄并無不妥。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處理。
湖南象素品牌設計有限公司答辯稱:一、本案所涉《學而思網校課件整體制作框架協議》的主體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未涉及第三方北京學而思網校,且該協議的簽訂、履行、交付、驗收以及結算地均在湘潭市,因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與本案無任何關聯性,屬無效約定;二、被上訴人已按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上訴人予以認可并在結算單上蓋章確認,故被上訴人不存在惡意訴訟的行為。上訴人約定管轄法院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明顯是有意增加被上訴人的訴訟成本和難度,逃避其付款義務。因此,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審裁定,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羅蔓莉
審判員楊愛美
審判員文仕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付斯佳
代理書記員彭晴
判決日期
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