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泰開高壓開關有限公司與中光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陜0113執555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7-14
法院: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山東泰開高壓開關有限公司與中光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2019)陜0113民初21815號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山東泰開高壓開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經依法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車輛、房產等財產信息。將此情況告知申請人,其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申請人應受償金額為3555000元及延遲利息等,全部未受償。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費,并予以信用懲戒
判決結果
本院(2021)陜0113執5558號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時,可隨時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王飛
審判員張哲
審判員張虎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李培培
判決日期
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