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建筑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與湖南長順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304民初1176號
判決日期:2021-07-14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湘潭市建筑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公司)與被告湖南長順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順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建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懷林、被告長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承瑤、唐建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長順公司支付建工公司監理工程工期超期服務費27萬元,并支付訴訟后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7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利息從2021年4月1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被告長順公司辯稱,1.建工公司訴請的服務費不應由長順公司承擔支付責任,長順公司在項目過程中是代建方,僅僅是湘潭體校的代理人,不論是長順公司與體校的合同約定還是湖南省的代建管理辦法均約定了長順公司不是支付主體;2.從服務合同角度來說,合同第6條明確約定建工公司的監理服務期限24個月,實際建工公司的監理服務一直到最后撤場,現場服務期21個月,小于合同約定的24個月,沒有超過24個月就不應給與超期服務費。實際上項目最終施工延期與建工公司沒有按照合同要求履職有關系,建工公司對于施工工期延誤有管理責任。3.建工公司訴請已經超過兩年訴訟時效。2015年6月9日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從這個時間點起,訴訟時效從2015年6月9日起算,我方實際收到建工公司催款的函件在2020年9月2日,本案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建工公司第一次主張就是2020年9月2日,超過訴訟時效。
原告建工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湘潭市體校建設工程監理服務合同、湘潭市體校工期延誤索賠通知書、2014年8月20日工作聯系函、2015年7月14日專題報告、2018年11月28日告知書、2019年12月30日告知書、函、長順公司回復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房和城市建設部文件作為證據,對于湘潭市體校建設工程監理服務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予以認可。對于湘潭市體校工期延誤索賠通知書,無原件核對,長順公司亦不認可收到該通知書,對該證據不予采納。對于2014年8月20日工作聯系函、2015年7月14日專題報告、2018年11月28日告知書、2019年12月30日告知書,該四份文件無原件核對也不能證實送達長順公司簽收,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真實性亦不能認定。對于函、長順公司回復函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予以認可。對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房和城市建設部文件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不屬于本案證據。
被告長順公司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代建合同、付款流程審批表作為證據,對于代建合同、付款流程審批表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基于合同相對性,建工公司應向長順公司主張權利。
查明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2013年6月28日,建工公司與湖南長順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后改名長順公司)作為受托方和委托方簽訂《湘潭市體校建設工程監理服務合同》,湘潭市體育運動學校作為使用單位(業主單位)在該合同中蓋章。合同約定長順公司委托建工公司就湘潭市體校建設工程進行監理,工期24個月,其中施工工期12個月加缺陷責任期12個月,擬自2013年6月16日開始實施,2015年6月15日完成,若非監理人原因超過監理現場服務起,延期監理服務費按每月3萬元進行支付。合同第二部分第三十九條明確“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在合同第二部分之后,附有“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其中對于合同第三十九條,進一步明確為: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酬金:1.工程投資約5500萬元,本工程不因建安造價的變化而調整,采取合同包干價,合同總酬金為:肆拾伍萬玖仟伍佰元整(¥459500.00)。A、本合同簽訂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撥付監理服務費的20%。B、出正負零后15個工作日內,撥付監理服務費的20%。C、工程主體封頂驗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撥付監理服務費的30%。D、外裝修完成、外架拆除時,撥付監理服務費的15%。E、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監理資料后15日內支付至監理酬金的95%,監理方提供付款通知書、雙方簽字的監理服務情況證明、相應金額的正式發票和工程竣工驗收證時;工程結算完成,監理方提供付款通知書、雙方簽字的監理服務完成證明、相應金額的正式發票。工程保修期滿及缺陷責任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委托人將監理報酬余額全部付清。該工程于2013年9月2日開始,2015年6月9日竣工驗收。長順公司開具發票金額為459500元,最后一筆監理報酬22975元建工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收到,現建工公司以工程實際施工時間超出約定的施工時間9個月為由,向長順公司主張超期監理費27萬元。
判決的理由與結果
判決結果
一、湖南長順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湘潭市建筑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監理工程工期超期服務費27萬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7萬元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21年4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湘潭市建筑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60元,減半收取計2680元,由湖南長順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賀雪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婧
代理書記員劉婧(兼)
判決日期
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