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換熱器有限公司與西安曲江新區圣元熱力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陜01民終10428號
判決日期:2021-07-13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換熱器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西安曲江新區圣元熱力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20)陜0113民初1761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換熱器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20)陜0113民初17614號民事裁定書;2.指令一審法院進行審理;3.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4.本案鑒定費24000元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錯誤,對法律的適用和理解錯誤。
西安曲江新區圣元熱力有限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裁決合法、合理。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換熱器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西安曲江新區圣元熱力有限公司向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換熱器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379236元,并賠償逾期付款利息70000元(自逾期給付之日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至貨款實際付清之日);2、判令西安曲江新區圣元熱力有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換熱器有限公司提交的與西安曲江新區圣元熱力有限公司簽訂的《換熱站設備購銷合同》及《換熱站設備變更合同》,經西安曲江新區圣元熱力有限公司申請,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陜正義司鑒[2020]文鑒字第18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該兩份合同中的“西安曲江新區圣元熱力有限公司”公章印文與西安曲江新區圣元熱力有限公司公章不同;該兩份合同上西安曲江新區圣元熱力有限公司“授權代表人:薛直勤”簽名非本人書寫。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換熱器有限公司方證人許曉剛稱:為促成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換熱器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區圣元熱力有限公司交易,其制作了上述《換熱站設備購銷合同》及《換熱站設備變更合同》,該兩份合同上西安曲江新區圣元熱力有限公司方公章及代理人薛直勤的簽名均為虛假,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換熱器有限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依據上述兩份虛假合同發出涉案貨物,其與西安曲江新區圣元熱力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薛直勤聯系,經薛直勤同意后其接收了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換熱器有限公司方發來貨物,并安排人員將貨物安裝在薛直勤指定的小區內。該案訴訟中,西安曲江新區圣元熱力有限公司否認與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換熱器有限公司有換熱站設備購銷合同關系,并舉證稱涉案的十三個換熱站設備的采購、安裝、管線施工、土建配套等由中北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包,其公司并非該案的適格被告。綜上,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換熱器有限公司未能證明與西安曲江新區圣元熱力有限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換熱器有限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42394元,待該裁定生效后退還原告;鑒定費24000元,由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換熱器有限公司承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換熱器有限公司稱,一審起訴后,其陸續收到了部分貨款,共計218萬元
判決結果
一、撤銷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20)陜0113民初17614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侯春麗
審判員徐振平
審判員吉英鴿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祁歡
判決日期
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