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仁樹與王世福、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4301民初1106號
判決日期:2021-07-13
法院: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邱仁樹與被告王世福、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邱仁樹訴稱,2019年6月5日,原告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王世福,王世福將富蘊火車站主干道項目一標段的勞務和輔材全部分包給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2019年11月9日,原告與被告王世福進行結算,被告剩余1330000元未付,被告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2020年1月向原告及工人支付勞務費1243335元,二被告尚欠原告勞務費86665元,后經原告多次向被告王世福催要,一直未支付。現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王世福支付勞務費86665元。2.判令被告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被告承擔訴訟費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富蘊縣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賈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張寧
判決日期
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