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華夏滄龍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與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新0109執2585號
判決日期:2021-08-17
法院: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新疆華夏滄龍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340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依法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3409號民事判決書,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判決結果
一、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賬戶存款307995.48元(其中案款303542.48元、執行費4453元),同時被執行人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如上述款額不足,則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劉春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康曉芹
判決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