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曌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孫建立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滬0120民初5126號
判決日期:2021-08-17
法院: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曌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曌揚公司)與被告孫建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曌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明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建立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曌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償金81053.2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2000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4日,被告通過案外人滄州-朝陽車行購買起亞汽車一輛,車價110000元,首付33000元,車輛尾款77000元、保險費4200元、賬戶管理費7700元、平臺費7400元、GPS費用2300元,共計98600元需另行借款。同日,原、被告簽訂《借款服務合同》,被告為借款人,原告為服務人,由原告根據合同約定為被告提供借款服務,將被告推薦給與原告有合作關系的資金方(互聯網理財服務平臺或合作銀行),并由資金方審核通過。借款發放后,將由原告負責借款的管理和回收。后出借人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河大道科技支行(以下簡稱:河北銀行黃河大道科技支行)發放貸款到原告賬戶,原告在扣除平臺費和GPS費用后按照合同約定將款項付至指定賬戶,被告提車使用并辦理了車輛轉移登記。但被告未能按期償還借款。截至2019年10月30日,原告代被告清償了借款本息81053.27元,并依法取得了追償權。2020年12月8日,原告向被告發出借款全部立即到期通知函,催討欠款。后未果,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孫建立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通過原告購買一輛起亞牌汽車。原、被告于2018年12月4日簽訂《借款服務合同》,原告為服務人,被告為借款人。《借款服務合同通用條款》載明:第1.1條:借款人需要資金購買二手車輛或新車車輛;保證人同意為其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第1.2條:服務人與服務人指定的互聯網理財服務平臺或合作銀行(以下簡稱:資金方)建立有合作關系。服務人負責審核并向資金方推薦借款客戶,經資金方審核后按以下方式處理:1)如資金方為互聯網理財服務平臺,則由互聯網理財服務平臺的出借人選擇借款人作為出借對象;2)如資金方為銀行的,則由銀行作為出借人選擇借款人作為出借對象。借款發放后,由服務人負責借款的管理和回收。第2.1條:在服務人將借款人作為借款客戶推薦至資金方,經資金方審核,并確認選擇借款人作為出借對象后,由資金方將借款資金足額發放至經銷商的開戶賬戶。第5.2條: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服務人及/或資金方發布的借款本金金額=車輛借款+保險費+賬戶管理費+GPS費+延保費(如有)等。第6.2條:借款人逾期達到60日及以上或借款被宣布提前到期的,服務人有權購買出借人的借款債權,并補足出借人應當收取的當月利息;服務人向資金方支付了借款債權的對價后,即取得了出借人對借款人的債權,出借人、資金方基于本協議及與借款相關的協議而享有的權利均轉由服務人享有。債權購買對價=剩余未還本金+當期利息+補償金(依《借款協議》而定)。第16.1條:如果借款人未能嚴格遵守或履行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遵守或履行的任何一項條款或義務,即屬于違約。……嚴重違約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1)借款人未按時全額地償還應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應向服務人支付的其他款項……。第16.5條:在借款人出現嚴重違約時,或在本合同其他條款有規定時,服務人有權自行宣布借款立即到期……。第19.1條:借款人特此確認和保證,……(ix)借款人同意承擔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證、保險、登記、稅務等費用及手續費,以及服務人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執行費、保全費、公證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等)。第21.1條:本借款服務合同自借款人及保證人(如有)簽字、服務人、經銷商及擔保人簽章(自然人簽字、法人蓋章)之日起生效。第21.3條:一旦服務人和借款人之間因本合同發生任何糾紛而訴諸法院,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保證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所列明的送達地址將作為各自的司法送達地址……。同時,原、被告在《借款服務合同》“專用條款”部分明確了借款人信息(包括姓名、聯系電話、司法送達地址等)、經銷商信息、車輛信息以及車價為110000元,借款人首付33000元,車輛借款77700元、保險費借款金額4200元、賬戶管理費借款金額7700元、平臺費金額7400元、GPS借款金額2300元,借款總金額98600元,借款期限36個月,借款費率9.1%,并約定“1、還款方式為銀行信用卡/借記卡還款的,則借款人應當根據賬單確定的金額還款至對應的信用卡/借記卡。如借款人逾期,或者借款人逾期后服務人已向資金方代償的,則借款人同意,服務人有權授權資金方或第三方支付機構從第2項所述的還款卡中代扣。2、還款方式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扣款的,則借款人應在規定的每月還款日8:00之前在還款賬戶中存入足夠的金額并保證還款賬戶處于正常的可以劃扣的狀態。借款人同意授權服務人及/或指定平臺委托第三方支付機構從指定的還款賬戶進行扣款”。
《借款服務合同》簽訂當日,被告與河北銀行黃河大道科技支行簽訂《河北銀行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合同》,約定甲方(被告)在此不可撤銷的授權乙方(河北銀行黃河大道科技支行)將分期透支資金(即98600元)劃入甲方指定的賬戶(即原告曌揚公司的賬戶)。
此后,河北銀行黃河大道科技支行發放貸款、車輛轉移過戶至被告名下。
另查明,被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石家莊市分公司)投保自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和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后因被告未按時清償借款,人保石家莊市分公司向河北銀行黃河大道科技支行支付了保險賠償款81053.27元,河北銀行黃河大道科技支行遂出具《權益轉讓書》,將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人保石家莊市分公司。2019年10月21日,人保石家莊市分公司又分別向原、被告出具《保險權益轉讓書》和《債權轉讓通知書》,表明因原告向其支付了追償款81053.27元,其同意將已取得的追償權轉讓給原告,由原告向責任方(即被告)追償。
2020年12月8日,原告作出《借款全部立即到期通知函》,向被告主張款項,后未果,遂涉訴。
以上事實,有借款服務合同、河北銀行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合同、申請書、借款匯出憑證、車輛注冊登記信息、保險單、損失清單、權益轉讓書、借款全部立即到期通知函、保險權益轉讓書、債權轉讓通知書、EMS快遞單、招商銀行付款回單、律師費發票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孫建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曌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代償款81053.27元;
二、被告孫建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曌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律師費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78元,減半收取計939元,由被告孫建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唐軍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崔寧
書記員崔寧
判決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