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華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與浙江三萬藥業有限公司、上海新生源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73知民初90號
判決日期:2021-08-17
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鑫華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華坤公司)與被告浙江三萬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萬公司)、上海新生源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生源公司)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0日、2021年4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包旺建,被告三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紅根,被告新生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擁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鑫華坤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三萬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專利轉讓費1800萬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時止,按照LPR計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新生源公司對被告三萬公司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被告三萬公司、新生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技術服務費486萬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付清時止,按照LPR計算的利息;4.本案訴訟、保全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兩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就“人角質細胞生長因子-2生產方法的專利權轉讓項目”簽訂《技術轉讓(專利權)合同》,約定原告將人角質細胞生長因子-2生產方法的專利權轉讓給被告三萬公司,三萬公司向原告支付專利轉讓價款合計5775萬元,分期支付。上述《技術轉讓(專利權)合同》簽訂后,原告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將專利技術轉讓給被告三萬公司并辦理完成了專利權的變更登記手續。鑒于被告三萬公司出現遲延付款情況,后經原被告協商,三方于2019年3月15日達成《KGF-2的專利轉讓費、股權轉讓費及課題費支付的確認函》(以下簡稱《確認函》),對案涉專利權轉讓對價的支付時間作了重新約定:2019年5月,三萬公司應向原告支付專利權轉讓款1800萬元,新生源公司對前述付款承擔連帶責任;兩被告應當于2019年4月向原告支付KGF-2臨床試驗技術服務費486萬元。兩被告未按照約定付款,原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庭審中,原告主張,如法院認定新生源公司擔保無效,則要求新生源公司承擔擔保無效的民事責任。
被告三萬公司辯稱,1.確認函中的1350萬元付款,系由三萬公司收到新生源公司付款后再支付給鑫華坤公司,因三萬公司僅收到新生源公司825萬元付款,故其余525萬元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確認函中的1800萬元付款,三萬公司已支付525萬元,尚未支付款項僅有1275萬元;2.486萬元的技術服務費應由新生源公司支付,三萬公司對此款項無付款義務。
被告新生源公司辯稱,1.新生源公司股東未就新生源公司對三萬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作出決定,故該擔保系無效擔保,新生源公司無需因此承擔擔保責任;2.關于486萬元技術服務費,新生源公司系屬第三人履行而非債務加入,在第三人不履行的情況下仍應由三萬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即使被認定為債務加入,亦應準用擔保規則被認定為無效;3.新生源公司不存在代武漢光谷亞太藥業有限公司支付三萬公司1350萬元的法律基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5月31日,原告(乙方、讓與方)與被告三萬公司(甲方、受讓方)、被告新生源公司(丙方、合同相關方)簽訂《技術轉讓(專利權)合同》。相關合同條款如下:原告將其人角質細胞生長因子-2的生產方法(專利號:ZLXXXXXXXX.0)的專利權轉讓三萬公司,三萬公司受讓并支付相應的轉讓款。三萬公司向原告支付該項專利權轉讓的價款及支付方式如下:1.專利權的轉讓價款總額為5775萬元;2.專利權的轉讓價款由三萬公司分期支付原告,具體支付方式和時間如下:(1)本協議簽訂后十五日內,三萬公司向原告的賬戶支付第一筆專利權轉讓費1800萬元;(2)原告承諾在三萬公司支付第一筆轉讓費后15日內,啟動該專利權的變更登記相關工作;(3)在啟動專利權變更登記后30日內,原告完成合同相關方(丙方)的減資退股工作;(4)三萬公司在原告完成合同丙方減資退股工作后15日內向原告指定賬戶支付第二筆專利權轉讓費1800萬元;(5)原告應當負責在三萬公司支付第二筆專利轉讓費后30日內完成該專利權變更登記;(6)三萬公司在原告完成專利權變更登記后15日內向原告指定賬戶支付第三筆專利權轉讓費1350萬元;(7)原告應當負責在三萬公司支付第三筆專利轉讓費后10天內完成該項目臨床研究申辦方變更登記,三萬公司承諾在原告完成后支付全部剩余款項825萬元。
2017年12月1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三萬公司(乙方)、被告新生源公司(丙方)簽訂《關于的補充協議書(一)》(以下簡稱《補充協議一》)。鑒于2014年2月23日鑫華坤公司與武漢光谷新生源生物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光谷新生源)簽訂《高新技術成果轉讓及轉化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武漢光谷新生源將凍干重組人角質細胞生長因子-2新藥品種及產業化技術以5500萬元轉讓、轉移給鑫華坤公司,并約定了相關權利義務;2017年5月31日,鑫華坤公司與三萬公司簽訂了《技術轉讓(專利權)合同》,鑫華坤公司將凍干重組人角質細胞生長因子-2新藥品種及產業化技術作價5775萬元轉讓、轉移給三萬公司。《補充協議一》約定相關條款如下:一、根據原告與武漢光谷新生源簽訂《高新技術成果轉讓及轉化合同》的第四條(五)條款及相關條款的約定,三萬公司作為凍干重組人角質細胞生長因子-2新藥技術的受讓公司,三萬公司同意承擔原告投入在凍干重組人角質細胞生長因子-2第三期臨床試驗的費用,該費用合計486萬元,該筆費用應當于《技術轉讓(專利權)合同》約定的專利權變更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原告……如三萬公司逾期支付應當按照逾期支付金額的日千分之一支付原告違約金。二、各方一致確認,鑒于原告與武漢光谷新生源簽訂《高新技術成果轉讓及轉化合同》后,原告委托新生源公司的子公司泰州新生源生物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州新生源)根據《高新技術成果轉讓及轉化合同》內容開展該藥物的臨床研究……新生源公司、泰州新生源研究開發期間重組人角質細胞生長因子-2技術資料一直由新生源公司、泰州新生源持有。因此由新生源公司將資料提交三萬公司。
2017年12月1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三萬公司(乙方)、被告新生源公司(丙方)、肖健(丁方,代表技術團隊,鑫華坤股東)簽訂《關于的補充協議書(二)》(以下簡稱《補充協議二》),相關合同條款如下:將《技術轉讓(專利權)合同》第十條第7款修改為:鑫華坤應當負責在三萬公司支付第三筆專利轉讓費后10日內完成該項目臨床研究申辦方變更登記,剩余款項825萬元將在2020年肖健完成在鑫華坤的減資退股后且退股金額達到825萬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三萬公司支付給鑫華坤。若未達到上述條件,三萬公司不支付尾款。
2019年1月,原告(甲方)與被告三萬公司(乙方)、新生源公司(丙方,合同相關方)簽訂《關于的補充協議書(三)》(以下簡稱《補充協議三》),相關合同條款如下:原告、三萬公司、新生源公司補充約定,新生源公司代替三萬公司承擔凍干重組人角質細胞生長因子-2第三期臨床試驗的費用(該費用合計人民幣486萬元),按《補充協議一》支付給原告。
2019年3月8日,新生源公司(甲方,出讓方)與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簡稱安科公司)、鑫華坤公司(丙方,關聯方、標的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新生源公司以825萬元將其在鑫華坤公司擁有的7.12%股權轉讓給安科公司,根據《補充協議三》的約定,新生源公司應退還原告投入在重組人角質細胞生長因子-2第Ⅲ期臨床試驗的費用486萬元,鑒于此前新生源公司尚未支付給原告,且原告為安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三方約定,安科公司向新生源公司支付上述股權轉讓款825萬元前有權將上述臨床試驗費用486萬元進行抵扣,即安科公司實際支付給新生源的股權轉讓款為339萬元,安科公司須代新生源公司向原告支付486萬元的臨床試驗費用款。
2019年3月15日,原告與兩被告共同簽訂《確認函》,就KGF-2的專利轉讓費、重大專項課題經費和股權轉讓款等關聯合同的履行事宜共同確認如下:二、各方款項支付時間、順序:1、各相關方在2019年3月支付的款項:1)專利轉讓費:新生源公司代武漢光谷亞太藥業有限公司支付給三萬公司1350萬元,三萬公司在收到前述款項后全額支付給鑫華坤公司;2)股權轉讓費:在上述1350萬元專利轉讓費及時足額支付給鑫華坤公司后15日內,安科公司按照《股權轉讓協議》向新生源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825萬元;2、各相關方在2019年4月支付的款項:3)在上述825萬元股權轉讓款及時足額支付給新生源公司的前提下,執行《技術轉讓(專利權)合同》的《補充協議一》和《補充協議三》約定,新生源公司代替三萬公司退給鑫華坤公司486萬元KGF-2臨床試驗的技術服務款;4)在上述486萬元技術服務費及時足額退還給鑫華坤的前提下,由鑫華坤將KGF-2項目獲得重大新藥創制專項中鑫華坤經費的348.96萬(在重大新藥創制(KGF-2)承擔主體由鑫華坤變更為新生源或新生源指定主體的前提下支付)和泰州新生源的103.996萬,合計452.956萬支付給新生源;3、各相關方在2019年5月支付的款項:5)在前述各方支付義務均履行的前提下(因新生源公司、三萬公司未足額付款的原因導致鑫華坤公司、安科生物未履行前述義務的除外),按照《技術轉讓(專利權)合同》中的第十條第2款第(4)點,三萬公司向鑫華坤公司支付1800萬元專利轉讓費;4、對于三萬公司對鑫華坤公司的付款義務,如三萬公司未能及時足額支付的,新生源公司負有連帶付款的責任,但新生源公司已經將約定款項撥付給三萬公司且三萬公司完成支付給鑫華坤公司的部分除外。
2019年7月16日,原告、新生源公司、武漢光谷新生源公司(2015年7月名稱變更為武漢光谷得力生物醫藥有限公司)共同向合肥市科技局出具《關于重組人角質細胞生長因子-2(KGF-2)研發項目及專利權轉讓相關情況的說明》,經新生源公司介紹,原告受讓武漢光谷新生源所持有的重組人角質生長因子-2(KGF-2)相關技術成果,新生源公司作為中介的角色參與本次交易并作出承擔連帶責任的承諾,以合同所述的技術服務協議簽署后首日臨床試驗研究款到位為起點,項目如不能在26個月之內取得新藥證書,則原告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武漢光谷新生源返還原告已付所有款項并賠償原告所有投資損失,新生源公司對武漢光谷新生源上述責任承擔連帶責任。鑒于項目未如期實現產業化,經新生源公司協調,由三萬公司受讓三方簽訂《技術轉讓(專利權)合同》,約定原告將KGF-2相關專利權轉讓予三萬公司,承接《高新技術成果轉讓及轉化合同》責任,新生源公司與三萬公司共同承擔《高新技術成果轉讓及轉化合同》約定的支付轉讓價款等相關義務。2017年12月,原告、三萬公司和新生源公司簽訂《補充協議一》,約定由新生源公司退還原告投入在重組人角質細胞生長因子-2第Ⅲ期臨床試驗的費用486萬元,于專利權變更結束后支付原告。在原告受讓KGF-2相關技術成果及因項目產業化未達預期而轉讓KGF-2相關技術成果的過程中,新生源公司扮演中介角色并承擔連帶責任返還原告已付所有款項及賠償原告所有投資損失的責任,同時新生源公司在KGF-2項目的新藥注冊申報和產業化過程中提供全程技術支持。
另查明,2018年12月1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手續合格通知書,準予專利號為XXXXXXXXXXXX.4的“一種重組人角質細胞生長因子-2的生產方法”專利權人由鑫華坤公司變更為三萬公司;2018年8月22日,專利號為XXXXXXXX.0的“人角質細胞生長因子-2的生產方法”專利權人由鑫華坤公司變更為三萬公司。
被告三萬公司向原告鑫華坤公司付款情況:2018年1月19日支付1250萬元;2018年7月31日支付550萬元;2019年3月29日支付300萬元;2019年4月4日支付125萬元,4月17日支付65萬元,4月22日支付35萬元;2019年6月4日支付825萬元。
2019年6月19日,安科公司向新生源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825萬元。
2020年9月18日,原告向泰州新生源支付“專項資金撥付款”111萬元。
新生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股東為上海新高峰生物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高峰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任軍。新生源公司章程第八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作出決定。新高峰公司股東為浙江亞太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太公司),2020年4月2日前法定代表人為任軍。亞太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報告中均記載,新高峰公司系亞太公司全資子公司,新生源公司系新高峰公司全資子公司。其中2017年度、2018年度報告中記載,武漢光谷亞太藥業有限公司系亞太公司控股子公司。2019年10月28日,亞太公司發布《關于自查發現子公司違規擔保等事項的公告》,其中涉及涉案2019年3月15日《確認函》中新生源公司為三萬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認為該筆對外擔保是公司全資子公司新高峰公司之全資子公司新生源公司未經正常的審批程序,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公司未予以追認,主張上述違規擔保對公司不發生效力。
2021年1月,新高峰公司出具聲明,從未作出過由新生源公司為三萬公司相關債務向鑫華坤公司提供擔保的股東會決議;新高峰公司董事亦出具聲明,董事會和股東從未作出過由新生源公司為三萬公司相關債務向鑫華坤公司提供擔保的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決議。2021年1月,新生源公司董事出具聲明,從未作出過由新生源公司為三萬公司相關債務向鑫華坤公司提供擔保的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決議。
再查明,2018年1月26日,三萬公司(甲方)與武漢光谷亞太藥業有限公司(乙方)簽訂《技術開發(合作)合同》,鑒于甲方擁有國家生物制品一類新藥“重組人角質細胞生長因子-2(rhKGF-2)”的知識產權、藥政數據、相關工藝,本項目于2005年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簽發的臨床試驗批件,該項目治療淺Ⅱ°燒傷已完成臨床Ⅲ期試驗,乙方是上市公司亞太公司的合資子公司,甲方將本項目的中國市場的一切技術成果轉讓給乙方。本項目現階段估值為8850萬元,合作開發付款方式及進度為:1.簽署本合作開發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乙方支付首付款4500萬元,甲方收到首付款后,甲乙雙方立即聯合啟動新藥NDA申報,同步進行技術轉移及知識產權變更工作。2.甲方完成下述條件后10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4350萬元:(1)甲方完成技術轉移;(2)甲方完成本項目知識產權變更;(3)本項目獲得CFDA新藥證書;(4)本項目獲得生產批件。
2018年1月15日、2月13日、3月21日、3月22日,武漢光谷亞太藥業有限公司分別向三萬公司支付前述合同項下的4500萬元、750萬元、900萬元、1000萬元。庭審中,三萬公司、新生源公司均確認前述合同規定的第二筆款項的付款條件并未成就。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技術轉讓(專利權)合同》、《補充協議一》、《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三》、《變更協議》、《股權轉讓協議》、《專利權轉讓相關情況的說明》、《確認函》、專利權屬變更登記材料、記賬憑證及相關業務回單、工商信息查詢頁面,被告新生源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年度報告、亞太公司公告、新生源公司聲明、新高峰公司聲明、《技術開發(合作)合同》、款項支付憑證等證據,以及各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在案佐證。
被告新生源公司提交的鑫華坤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亞太公司關于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的公告,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本院對此不予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浙江三萬藥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安徽鑫華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專利轉讓費人民幣1800萬元及利息損失(以人民幣1800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
二、被告上海新生源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浙江三萬藥業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安徽鑫華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三、被告上海新生源醫藥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安徽鑫華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技術服務費人民幣486萬元及利息損失(以人民幣486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
四、駁回原告安徽鑫華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被告浙江三萬藥業有限公司、上海新生源醫藥集團有限公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6100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被告浙江三萬藥業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26850元,被告上海新生源醫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34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凌崧
審判員陳瑤瑤
人民陪審員徐玉蘭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張宗濱
書記員侯楠竹
判決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