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區海塘管理所與上海振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51民初8571號
判決日期:2021-08-17
法院: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市崇明區海塘管理所與被告上海振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同年11月25日,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訴,本院經審查依法予以受理。同日,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2021年02月18日,本案依法轉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同年6月28日,原告以需繼續收集相關證據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被告亦以原告已撤回本訴,且目前正在辦理相關使用手續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反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準許原告上海市崇明區海塘管理所撤回起訴;
二、準許被告上海振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反訴。
本訴案件受理費4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市崇明區海塘管理所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上海振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黃菲菲
審判員賀宇紅
人民陪審員郁春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高端瑜
判決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