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天強民爆高科技有限公司與甘肅寶湘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朱世明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甘0122民初303號
判決日期:2021-08-16
法院:皋蘭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天水天強民爆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強民爆公司)與被告甘肅寶湘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寶湘礦業公司)、朱世明、蘭州嘉玉霖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玉霖建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安有芳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強民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謝赟、被告寶湘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朱世明、嘉玉霖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挺彪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宏生、孫立常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強民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70112.05元;2.判令第一被告從2021年1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工程款止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計息);3.判令第二、三被告連帶承擔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義務;4.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3月,被告寶湘礦業公司與原告天強民爆公司協商,就寶湘礦業公司位于甘肅省皋蘭縣水阜鎮石料開采工程承包給天強民爆公司,長期合作,合同二年一續簽。2014年3月25日,雙方簽訂《礦山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價格的結算支付方式。合同簽訂后,天強民爆公司組織人員進場施工。天強民爆公司與寶湘礦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每月對工程款進行核算,每年就上年度及當年拖欠的工程款進行匯總核算確認。2020年3月27日,雙方再次續簽了《礦山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期限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截止2020年10月15日,經核算確認,寶湘礦業公司拖欠天強民爆公司爆破工程費用3470112.05元。2020年11月10日,寶湘礦業公司與天強民爆公司達成并簽訂了《還款協議》,寶湘礦業公司拖欠天強民爆公司工程款3470112.05元分三次付清。《還款協議》簽訂后,寶湘礦業公司要求天強民爆公司繼續施工,并承諾后續施工工程款不拖欠,現結現付。2020年12月28日,天強民爆公司致寶湘礦業公司催款函,要求寶湘礦業公司按照還款協議的內容按期履行其承諾的50萬元工程款給付義務,現寶湘礦業公司承諾的履行期已過,依然未履行給付義務。原告天強民爆公司在還款協議簽訂后,按照寶湘礦業公司承諾的事宜繼續進行施工,并對2020年10月15日之后工程款及繼續施工的工程款及時與寶湘礦業公司進行核算。寶湘礦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訴原告,其現在與嘉玉霖建材公司合作開采石料,寶湘礦業公司要求原告向嘉玉霖建材公司開具付款發票,而付款卻是由寶湘礦業公司與嘉玉霖建材公司的員工以法定代表人名義直接支付給原告。以上事實表明,寶湘礦業公司股東朱世明(持股比例95%)與其公司的賬簿混同,作為寶湘礦業公司控股股東朱世明利用其控制權致使寶湘礦業公司與嘉玉霖建材公司(關聯公司)財產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致使原告債權無法實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寶湘礦業公司及朱世明辯稱,我們對欠款的數額是經過協商確定的數額,沒有進過詳細核查,出貨量和所形成的欠款不相符,如果就這一協商的數額進行判決我們有異議,主張查賬確認實際的欠款數額。原告訴訟保全第三方的貨物,我們認為查封標的錯誤。
被告嘉玉霖建材公司辯稱,原告起訴我公司與寶湘礦業公司為關聯公司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10日,辦公地點在皋蘭縣××鎮××村××號,寶湘礦業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13日,辦公地點在蘭州市城關區××路××村××號××單元××層××室,我公司與寶湘礦業公司人員均為獨立聘用互不較差,財務與辦公資產均是獨立的,經營范圍也不同,出資設立二個公司的股東也完全不同,沒有任何關聯。法院查封我公司擁有所有權的礦石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立即解除查封。2020年11月12日,我公司與寶湘礦業公司簽訂《礦石開采、采購協議書》,寶湘礦業公司準許我公司獨立在其礦區從事開采工作,并收購開采的礦石。目前被查封的礦石為我公司開采和收購,對于這個問題,原告是明知的,我公司收購開采的礦石已經按照《礦石開采、采購協議書》的約定于2020年12月18日支付了采購開采礦石的預付款53萬元,以上事實足以說明我公司對被查封的礦石擁有所有權,請求立即解除查封。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舉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3月,被告寶湘礦業公司與原告天強民爆公司協商,寶湘礦業公司將位于甘肅省皋蘭縣水阜鎮石料開采工程承包給天強民爆公司,長期合作,合同二年一續簽。2014年3月25日,雙方簽訂《礦山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價格的結算支付方式。天強民爆公司與寶湘礦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每月對工程款進行核算,每年就上年度及當年拖欠的工程款進行匯總核算確認。2020年3月27日,雙方再次續簽了《礦山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期限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截止2020年10月15日,雙方經核算確認,寶湘礦業公司拖欠天強民爆公司爆破工程費用3470112.05元。2020年11月10日,寶湘礦業公司與天強民爆公司簽訂了《還款協議》,寶湘礦業公司拖欠天強民爆公司工程款3470112.05元分三次付清。2020年12月28日,天強民爆公司致寶湘礦業公司催款函,要求寶湘礦業公司按照還款協議的內容按期履行其承諾的50萬元工程款給付義務。2020年11月12日,被告寶湘礦業公司與被告嘉玉霖建材公司簽訂了一份《礦石開采、采購協議書》,寶湘礦業公司全面準許嘉玉霖建材公司對寶湘礦業公司礦山進行開采
判決結果
一、被告甘肅寶湘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原告天水天強民爆高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470112.05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甘肅寶湘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原告天水天強民爆高科技有限公司從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止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計息);
三、被告朱世明連帶承擔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義務。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17280元由被告甘肅寶湘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安有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華玲
判決日期
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