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南天成原生石斛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云0111執273號
判決日期:2021-08-16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申請執行人云南云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廣南天成原生石斛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8400號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申請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我院申請執行,本案執行標的2881768.66元及利息,執行費31218.0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限定其七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責令其報告財產。但被執行人未履行支付義務,也未申報財產。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其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統一向全社會公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人行、網絡資金、工商、證券等,發現被執行人銀行存款80497.21元,我院依法采取凍結、扣劃措施,已于2021年4月29日將80497.21元案款發還給申請執行人云南云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院依法到房管部門、國土部門、車管部門查詢,均未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后向申請執行人告知上述執行情況并進行約談,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現本院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據此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杜安旻
審判員馬軍
審判員王文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員安寧
判決日期
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