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加明與伊犁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伊犁廣華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40民終1271號
判決日期:2021-08-16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加明因與被上訴人伊犁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伊犁廣華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伊寧市城市建設有限公司、興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源能熱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能熱力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霍爾果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4民初4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二審中,源能熱力公司陳述,其公司為案涉建設項目施工過程的監督單位及項目建成后的使用單位,未參與案涉建設項目施工,本案與其無關。源能熱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蔡吉新也認可張加明施工的部分是其個人轉包給張加明的,源能熱力公司與本案無關
判決結果
一、撤銷霍爾果斯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4民初498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霍爾果斯市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張加明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2978元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長蘆海龍
審判員王泉紅
審判員孫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馬芙蓉
判決日期
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