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達沃斯生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野村水處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2628民初1202號
判決日期:2021-08-16
法院:貴州省錦屏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達沃斯生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貴州水投水務集團錦屏有限公司、上海野村水處理有限公司、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四川達沃斯生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沃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設華到庭,被告貴州水投水務集團錦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再生到庭,被告上海野村水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野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森毅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森毅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達沃斯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凱創公司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681131.12元及其資金占用期間利息,被告水務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2.請求判令凱創公司支付原告設備維修費用61567.00元及其資金占用期間利息;3.請求判令被告凱創公司支付原告新增項目費用227636.09元,庭審中變更為請求判令凱創公司支付原告新增項項目費用43033.09元及其資金占用期間利息;4、請求判令被告以上共計訴訟標的1970334.21元,庭審中變更為請求判令被告支付以上共計訴訟標的1785731.21元,被告上海野村公司在投資不到位的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5.本案訴訟費用、財產保單費、申請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簽定了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合同編號:凱創20141231-1);于2015年03月,簽定了污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凱錦0004);于2015年8月31日,簽定了低區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kJ000010)。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對上述施工合同進行施工,履行施工任務,設備采購及安裝工程,于2015年9月安裝完成,2016年元旦調試完成;污水工程及低區工程于2016年8月施工完成,2016年10月申請竣工驗收,被告方至今都未能對上述三個項目工程組織驗收。其間凱創20141213-1合同價5351825.19元,已支付4751094.15元,剩余未付金額600731.04元。凱錦0004合同價2348174.81元,已支付1577774.88元,剩余未付金額770399.93元。KJ00010合同價1110000.00元,已支付800000元,剩余未付310000元,增加零星工程計費43033.09元,共計被告應當支付原告工程款1785731.21元,所有欠款按年3%作為合同違約金。資金利息從2018年10月18日工程移交給錦屏縣水務局使用之日起算。上述工程完工后,在沒有竣工驗收情況下,被告就使用了,2018年10月18日移交給錦屏縣水務局使用,期間原告多次維修,多次申請竣工驗收維修費用61567.00元,至今水務局使用正常。基于被告一嚴重違反雙方合同約定事實,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利。被告上海野村公司是被告凱創公司的投資方,45萬的認繳股本投資未到位。水投水務錦屏公司拖欠凱創公司的敦寨污水工程工程款200多萬未支付,原告有權提起代位求償權,故原告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懇請貴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凱創公司辯稱:1、原告達沃斯公司將本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個人傅亭剛(失信人員),此人從沒有在原告公司注冊及加入保險金,嚴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規定,我方對原告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請求對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吊銷資質證書;2、原告的工程質量嚴重不合格,至今拒不提出工程驗收資料,造成工程無法驗收和審計,對我方運行管理造成巨大損失;3、原告非法分包給無資質個人在現場代理人私刻原告公司工程章,所簽協議視作無效。
被告水務公司辯稱:水務公司不是項目建設法人單位,也沒有支付項目建設任何費用和簽訂任何建設及項目設備采購合同,僅只是受錦屏縣人民政府委托對污水廠履行運營工作,運營及維修更換費用由錦屏縣財政局從污水代收費中支付給水投水務錦屏公司,被告水務公司不承擔責任。
被告上海野村公司既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的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2月31日,原告達沃斯公司(承包方)與被告凱創公司(發包方)簽訂《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錦屏縣城敦寨新城區污水工程,承包的范圍和內容為設備采購及安裝工程,工程期限從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1月31日,工程價款5351825.19元,其中設備采購4151579.19元,安裝費1200000.00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時間為按工程形象進度付款,簽訂合同支付至10%,工程設備進場后支付至60%,完成設備安裝支付至80%,工程完工驗收后支付至95%,余款5%作為質保金,質保金在質保期滿后一周內一次性付清(本工程質保期為1年)。合同造價結算方式:綜合單價方式確定,若發生增加費用由發包方負責,并調整合同造價。上述《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進行了施工,被告分別于2015年1月5日支付535182元、2015年1月29日支付1200000元、2015年2月11日支付2546278.15元、2015年11月17日支付469634.96元,以上共計4751095.11元,尚欠600730.08元未支付。
2015年3月,原告達沃斯公司(乙方)與被告凱創公司(甲方)簽訂《污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凱錦0004),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錦屏縣城敦寨新城區污水工程,工程地點錦屏縣敦寨鎮平江村,工程內容為地下網管及附屬雜項工程,新增設備自動化全套及其他項目,工程期限從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6月30日,工程價款2348174.81元,執行總價包干,本合同價款為乙方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工程,實施包工包料條件下的固定不變價,因變更產生的工作量增減按照實際計算,并由甲方負責人簽字為準,本合同價款一律通過銀行匯款結算,支付方式及時間為按照形象進度付款,簽訂合同時支付10%,工程主材料及設備進場后支付至60%,完成管網及主體工程付至總合同款80%,工程驗收合格后付至總合同價款95%,余款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滿一年后,一周內一次性全部付清。甲方如不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給付合同價款的,乙方應該給予15天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甲方仍不能給付,自寬限期滿,由甲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賠償欠款的利息。上述《污水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進行了施工,被告于2015年5月6日、2015年5月15日、2015年9月1日、2018年9月7日分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4817.48元、600000元、574087.41元、168870元,共計1577774.89元,尚欠770399.92元。
2015年8月31日,原告達沃斯公司(乙方)與被告凱創公司(甲方)簽訂《低區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KJ00010),工程名稱錦屏縣敦寨鎮新城區低區工程,工程地點錦屏縣敦寨鎮平江村,施工內容低區高壓水池和低區加壓泵房的修建,土建及附屬工程(電纜溝、爬梯、欄桿),工程期限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9月30日,承包形式固定價包工、包料、包費、包質量等,工程價款為1110000元,執行總價包干,本合同價款為乙方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工程,實施包工包料條件下的固定不變價,因變更產生的工作量增減按照實際計算,并由甲方負責人簽字為準,本合同價款一律通過銀行匯款結算。具體的支付方式,合同簽訂后預付合同總價款的30%,工程完工過后付至總合同價款的80%,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合同價款的95%,剩余工程價款在甲方整體工程交付使用后第十二個月內付清。甲方如不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給付合同價款的,乙方應該給予15天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甲方仍不能給付,自寬限期滿,由甲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賠償欠款的利息。上述《低區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了施工,被告分別于2015年9月14日、2016年2月4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3000元、467000元,共計800000元,尚欠310000元。
2018年5月6日,原告達沃斯公司(乙方)與被告凱創公司(甲方)簽訂《設備維修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錦屏縣敦寨鎮新城區污水處理廠、提升泵站自動化系統安裝、調試和機械設備維修,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質量的形式由乙方承包,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安裝、調試,并通過有關技術部門驗收,合同期限從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8月1日,合同價款為58936.41元。2016年5月18日,被告方現場項目經理矯透在原告提交的《低區新增加排水管道報價表》上對原告實施的新增加的工程價款41273元(報價40478元,增加設備埋設495元,人工土方300元)予以簽字確認。
2020年3月10日,被告凱創公司向原告達沃斯公司出具《完工證明》一份,內容為:“我單位系黔東南州錦屏縣城敦寨新城區污水工程項目的發包方,我單位與四川達沃斯生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錦屏縣城敦寨新城區污水工程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將前述工程發包給四川達沃斯生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前述工程進場開工時間為2014年12月底,2015年7月基本施工完成。2018年8月,達沃斯公司與我司簽訂《低區工程施工合同》,主要項目內容為低區高壓水池和低區加壓泵房修建,此項目從20159月底開始動工,同年12月底工程基本結束,2016年2月底施工完成。”
2017年8月9日,被告凱創公司錦屏縣供排水工程項目部負責人矯透向原告達沃斯公司出具收條一份,主要內容為:“凱創公司收到達沃斯公司提交的錦屏縣敦寨鎮新城區污水處理工程(主要設備購置及安裝)竣工驗收資料一套(共計101頁)、施工組織設計一套(共計83頁)、竣工圖一套(共計52張)、設備說明書和合格證一套(共計343頁)。”
原告收到上述材料后至今未組織審計及竣工驗收,上述工程雖未進行竣工驗收及審計,但污水處理廠已于2017年12月底進行了調試及運營,2018年10月18日,水務公司代為接管及運營。
另查明,原告達沃斯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并交納申請費5000元。
以上事實,有本案涉及的證據、原告的陳述、被告答辯及庭審記錄等,可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四川達沃斯生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及維修費用共計1781339.41元及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2018年10月19日起計算至1781339.41元支付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四川達沃斯生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533元,減半收取11266.5元,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被告黔東南州凱創水資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如義務人不按期履行義務,權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吳才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吳柳琴
判決日期
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