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邦富、云南東辰建設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云2628財保22號
判決日期:2021-08-16
法院:云南省富寧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徐邦富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在河南神火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鋁業90萬噸水電鋁一體化項目廠區的機械設備(瀝青攪拌站及水溫拌合站的機器設備、壓路機、攤鋪機、灑水車、裝載機)進行保全,保全金額1371873.3元。申請人徐邦富向本院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并以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金額為1371873.3元的財產訴訟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對被申請人云南東辰建設有限公司在河南神火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尚未領取的工程款(工程名稱:云南神火鋁業90萬噸水電鋁一體化項目廠區道路工程)或在板侖工業區的機械設備(瀝青攪拌站及水溫拌合站的機器設備、壓路機、攤鋪機、灑水車、裝載機)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額1371873.3元。
本裁定立即執行。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徐邦富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賴錦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王家偉
判決日期
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