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嵩山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與河南昭君生態農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185民初2692號
判決日期:2021-08-15
法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昭君生態農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現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南昭君生態農業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9378.96元及利息61395.5元(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2018年12月22日-2021年4月22日,850天,日利息72.23元),本息共計500774.46元。二、2021年4月22日以后日租金72.23元履行至本金履完畢止,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8年登工招201807099中標通知書,原告中標被告發包的河南昭君生態農業有限公司擋陽山森林旅游建設項目。2018年9月15日原、被告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被告發包的河南昭君生態農業有限公司擋陽山森林旅游建設項目;工程地點:河南昭君生態農業園區;工程立項批準尾號:鄭州市林業局鄭州市財政局鄭林計【2018】2號;資金來源:財政加自籌;工程承包范圍:工程量清單所包含內容;合同固定價大寫:叁佰零肆萬零捌佰壹拾元零捌分,小寫:3040810.08元。工程款進度的支付:工程完工付合同總價款的80%,竣工驗收計付至合同價款的97%,余3%為質保金質保期滿一年無質量問題十五日內無息退還。該項目合同總價的3040810.08元中,其中原告施工的建筑面積為362.44平方米,工程中標價價款為1539378.96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2018年12月22日原、被告與監理單位對原告施工工程進行全面的驗收,工程竣工驗收結論:合格。被告支付原告110萬元(其中10萬元是高文明在原告取款發工資,高文明出具有借條,原告認可),下欠439378.96元經原告催要,被告未予支付。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特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河南昭君生態農業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辯。
原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針對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證據:第一組3份:1、中標通知書;2、2018年8月28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3、2018年9月1日開工報告。共同證明:2018年登工招201807099中標通知書,嵩山公司中標昭君公司招標的昭君公司擋陽山森林旅游建設項目;2018年8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點:河南昭君生態農業園區;資金來源:財政加自籌;工程內容:工程量清單所包含內容。開工日期:2018年5月1日。工程質量符合合格標準。簽約合同價為:3040810.08元。開工報告,嵩山公司實際建筑面積362.44平方米,包工包料承包固定中標價格1539378.96元(該款項為財政補貼)。2018年12月22日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結論:合格。2018年12月30日昭君公司蓋章確認。第二組五份:1、2019年10月10日N0:10078467發票;2、2019年10月10日N0:10078466發票;3、2019年11月01日N0:10078472發票;4、2020年3月24日昭君公司轉嵩山公司50萬元;5、2020年3月25日昭君公司轉嵩山公司50萬元;共同證明:工程竣工驗收后嵩山公司給昭君公司開具發票共計1539378.96元。昭君公司轉嵩山公司100萬元。下欠439378.96元未付。第三組1份:2020年12月15日催款函;證明:嵩山公司向昭君公司催要下欠工程款539378.96元。
本院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審查,結合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及關聯性確定其證明力。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登工招201807099中標通知書顯示,原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通過公開招標的形式,中標了河南昭君生態農業有限公司擋陽山森林旅游建設項目,中標價為3040810.08元,工期為110日歷天,項目經理為王全鋒。2018年9月15日原、被告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被告發包的河南昭君生態農業有限公司擋陽山森林旅游建設項目;工程地點:河南昭君生態農業園區;工程立項批準尾號:鄭州市林業局鄭州市財政局鄭林計【2018】2號;資金來源:財政加自籌;工程承包范圍:工程量清單所包含內容;合同固定價大寫:叁佰零肆萬零捌佰壹拾元零捌分,小寫:3040810.08元。工程款進度的支付:工程完工付合同總價款的80%,竣工驗收計付至合同價款的97%,余3%為質保金質保期滿一年無質量問題十五日內無息退還。該項目合同總價的3040810.08元中,其中原告施工的建筑面積為362.44平方米,工程中標價價款為1539378.96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原告承建的上述工程于2018年9月1日正式開工,建筑面積為362.44平方米,結構層次為一層,中標價格為1539378.96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2018年12月22日原、被告與監理單位對原告施工工程進行全面的驗收,工程竣工驗收結論:合格。根據原告提供的增值稅發票、建設銀行轉款憑證、催款(函)及原告自認的已支付110萬元工程款,可以確定被告河南昭君生態農業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439378.96元未支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昭君生態農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河南嵩山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工程款439378.96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8元,減半收取4404元,由被告河南昭君生態農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五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李西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宜樂
判決日期
202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