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萬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淮濱華英禽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1527執378-1號
判決日期:2021-08-15
法院: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河南萬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河南淮濱華英禽業有限公司、河南華英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淮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27民初271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于2021年2月25日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
1、查明被執行人河南淮濱華英禽業有限公司在河南淮濱華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330萬元股權,已凍結無法委托評估。
2、查明被執行人河南淮濱華英禽業有限公司名下有多處房產,已抵押另案查封。
3、查明被執行人河南淮濱華英禽業有限公司名下有多輛運輸工具車,已抵押銀行。
三、本院已對被執行人河南淮濱華英禽業有限公司、河南華英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
四、申請執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律師調查令。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執行標的為3306613元,實際執行到位0元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臻
審判員代鐘
審判員鄔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徐大龍
判決日期
202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