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水蘭、河南麥金地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1民終8580號
判決日期:2021-08-15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李水蘭因與被上訴人河南麥金地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88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張向軍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李水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彥武、李秋萍,被上訴人河南麥金地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歡、胡大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水蘭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被上訴人未給上訴人繳納社會保險屬違法行為、不當得利益者,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對被上訴人予以懲罰,不是予以保護;社會保險的查處在2017年由稅務部門開始辦理,在此期間內社保部門不接受投訴,上訴人也無法投訴。因此從2017年起應屬于不可抗力,造成時效的中止或中斷。本案并不適用一年的時效。
河南麥金地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水蘭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31日的基本養老金的損失61503.12元(鄭州市2019年月均養老金2929.72*21月);2、被告自2021年1月1日至原告有生之年于每月月底前以鄭州市月平均養老金為標準賠償原告當月基本養老金損失;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3884號民事判決書查明:2014年2月27日,原告向鄭州市金水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未繳納社會保險的損失。
2020年6月30日,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社會保險稽查不予受理決定書以原告因投訴的內容超出該局案件的受理時效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2021年3月9日,原告向鄭州市鄭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1、被告賠償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31日的基本養老金的損失61503.12元(鄭州市2019年月均養老金2929.72*21月);2、被告自2021年1月1日至原告有生之年于每月月底前以鄭州市月平均養老金為標準賠償原告當月基本養老金損失。該仲裁委于當日以原告不符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遂至一審法院起訴。
以上案件事實有民事判決書、不予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通知書及庭審筆錄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鄭州市金水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被告支付未繳納社會保險的損失,原告此時即應當明知被告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原告于2021年3月9日申請勞動仲裁,已經超過了法定仲裁時效。原告主張其2017年7月26日后多次向有關部門投訴,但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法定仲裁期間內存在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事由。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李水蘭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水蘭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李水蘭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證據一結案申請書及執行決定書各一份,以證明2017年12月1日(2014)金民一初字第2662號民事判決才執行結束,上訴人即向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稽查處進行投訴,并不超過時效。證據二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16)77號文件一份、不予受理決定書一份,以證明社會保險由社保部門轉到稅務部門,上訴人一直在兩個部門之間維護權利,并不超過時效。證據三(2020)豫0102行初169號、(2021)豫01行終116號行政判決書各一份,以證明時效中斷。被上訴人河南麥金地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質證認為,證據一不屬于新證據,反而證明了上訴人在2014年2月起訴時已經知道被上訴人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其在2020年7月14日就本案提起訴請,顯然明顯超過仲裁時效。證據二不屬于新證據,不予質證。不予受理決定書在一審已經提交,進一步證明了其訴請超過時效;證據三不屬于新證據,兩份判決均認定不予受理決定書程序合法,實體正確,上訴人無論是向人民法院還是向社會保障部門主張均超過了仲裁時效或行政部門規定的投訴時效。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李水蘭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張向軍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黃奕瀟
判決日期
202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