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迅達爆破有限公司與河南省康威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王偉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822民初1364號
判決日期:2021-08-15
法院:河南省博愛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迅達爆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迅達公司)與被告河南省康威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威公司)、被告王偉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小金,被告康威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卜凱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偉經本院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康威公司支付原告租賃費581013元及利息(以581013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2.被告王偉對上述租賃費、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1月4日,被告康威公司租賃原告的霧炮車和挖機,支付部分費用后,剩余租賃費和加油費共計581013元未付。被告王偉作為被告康威公司的唯一股東,與該公司財產混同,故被告王偉應對被告康威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康威公司辯稱,被告公司僅欠原告租賃費106762元,原告訴請過高,依法駁回原告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偉未答辯。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的事實,向本院提交8組證據材料:第1組:原告營業執照、身份證明書、身份證(均系復印件)各1份;第2組:私營企業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法定代表人信息(均系復印件)各1份;第3組:機械租賃費統計表1份、太焦高鐵饅頭山取石場隧道局臺班登記4張;第4組:機械租賃驗工報表簽認單、租賃設備結算單、機械驗工單、微信截圖各1份;第5組:轉款單(復印件)1頁;第6組:(2020)豫0822民初2453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1份;第7組:證人嚴某、李某庭審證言;第8組:饅頭山碎石場礦山爆破合同、合同封賬協議各1份。被告康威公司質證后認為,對第1組的真實性無異議,原告的主體資格需審查;對第2組無異議;對第3組中機械租賃費統計表的真實性有異議,該表系原告單方制作的表格,其內容與事實不符,被告不予認可;對臺班登記表真實性有異議,徐遠偉以及王成的簽字的真實性被告無法核實,無法證明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租賃費;第4組中機械租賃驗工報表確認單系空白打印件,沒有任何人員簽字,對該內容不予認可;租賃設備結算單、機械驗工單均系原告單方制作打印件,沒有任何人員簽字,被告不予認可;微信截圖與被告沒有關聯,對內容不予認可,該微信系原告方工作人員給隧道局人員所發,與被告沒有關系;對第5組沒有異議;對第6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對第7組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及內容不予認可,系原告方工作人員,與原告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證言不應采信;第8組與被告公司無關。被告王偉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本院審查后認為,上述證據材料中第1、2、5、7組和第3組中的太焦高鐵饅頭山取石場隧道局臺班登記4張,能夠相互印證,符合證據構成要件,本院予以確認;其他證據材料均不符合證據構成要件,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因工程建設需要,被告康威公司(系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被告王偉為該公司股東)租賃原告迅達公司霧炮車和挖機,但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期間,被告康威公司的工作人員徐遠偉于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14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9日為原告出具登記記錄,該登記記錄載明:1.霧炮臺班:自2019年11月11日開始截止到2019年11月30日,霧炮車工作18.5個臺班,每個臺班9小時;11月霧炮車加柴油共252升;挖機臺班:自2019年10月4日開始截止到2019年11月30日,挖機總共工作418.5個小時;2.挖機臺班:自2019年12月1日截止到2019年12月11日,挖機總共工作954個小時;3.霧炮車費用:自2019年12月1日截止到2019年12月25日,霧炮車總共工作22個臺班、期間總共加油1706升;4.霧炮車費用:自2019年12月26日截止到2020年1月4日,霧炮車總共工作10個臺班。期間總共加油450升。2019年12月13日,被告王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原告99985元。后雙方對剩余租賃費用數額發生爭議,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省康威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河南迅達爆破有限公司租賃費為581013元;被告王偉承擔連帶責任;
二、駁回原告河南迅達爆破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978元,減半收取計4989元,原告河南迅達爆破有限公司負擔360元、被告河南省康威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負擔46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皇真理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高超
判決日期
202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