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云與浙江紅欣園林藝術有限公司、青州市古城保護與建設投資運營中心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0781民初497號
判決日期:2021-07-07
法院: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曉云與被告浙江紅欣園林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紅欣公司)、青州市古城保護與建設投資運營中心(以下簡稱青州古城中心)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陳曉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浙江紅欣公司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償義務,向原告支付150萬元及利息165000元(利息暫計算至2020年12月13日,以后按年息6%的標準支付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本息暫合計1665000元;2、被告青州古城中心在欠付被告浙江紅欣公司的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被告青州古城中心系山東省青州市偶園街北段西側房屋改造工程的發包人,被告浙江紅欣公司系該工程的總承包人,后浙江紅欣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案外人咸愛飛,咸愛飛系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原告與咸愛飛系朋友關系,咸愛飛于2018年4月9日因意外死亡。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向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洪澤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咸愛飛的繼承人咸桂生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對威愛飛欠原告的150萬元借款承擔還款責任。2019年8月1日,洪澤法院作出(2019)蘇0813民初379號民事判決,判決咸桂生等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150萬元,并從2019年2月13日按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利息。后繼承人咸桂生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未按規定繳納二審案件受理費,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按咸桂生等人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此后,在原告申請強制執行洪澤法院(2019)蘇0813民初379號民事判決的案件中,咸桂生等所有繼承人向法院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說明。經了解,原告浙江紅欣公司與咸愛飛就涉案的工程款未結算,故提起本次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張鈺
人民陪審員張廣利
人民陪審員牛英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張凱
判決日期
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