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與李某1、李某2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內0825民初100號
判決日期:2021-08-12
法院:烏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杜某與被告李某1、李某2、張某、河南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魯某、王某、被告李某1、張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2、河南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1、李某2、張某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新冠肺炎檢驗費、住院伙食補貼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輔助器具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各項費用合計240850.37元;2、判令被告河南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賠償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李某1、李某2、張某承擔。
事實和理由:被告李某1、李某2、張某從河南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分包了內蒙古黑貓煤化工有限公司2號鍋爐防腐保溫工程。經人介紹,被告李某1、李某2、張某雇傭原告到該工程務工。2020年12月5日到工地開始干活,具體從事電焊焊接、鋼管架子搭建、包保溫棉,約定工資每天280元,每月月底支付工資的50%,其余工資年底一次性付清。
2020年12月22日中午12點多工地下班,原告從鋼管架子上返回地面時,因木板脫落導致原告跌到地上。由被告李某1和李某1媳婦把原告扶到三輪車上送回工地的工棚。當日下午,被告張某將原告送到烏拉特后旗醫院,原告被診斷為第一、第三腰椎壓縮性骨折,需立即手術治療。手術費用需幾萬元,但被告張某僅僅支付了2000元住院費,因原告無錢支付手術費用,無奈只好放棄手術治療,一直住院進行保守治療,此后住院期間,在原告再三催促下,被告李某1、李某2也僅支付4000元醫藥費,被告張某支付了500元,三被告合計支付醫藥費6500元。
被告河南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將鍋爐防腐保溫工程分包給了沒有施工資質的自然人被告李某1、李某2、張某三人,依法應當與被告李某1、李某2、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李某1辯稱:我和李某2從張某手中承包了該工程。我和李某2均無施工資質。原告在工地時,安全措施并沒有達到我的要求,我給他配備了安全帶,但他沒有系。杜某曾經給我說過他腰部受過傷,腰椎壓縮性骨折不能確定是本次事故造成的。
被告李某2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答辯。
被告張某辯稱:我和河南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口頭承包了內蒙古黑貓煤化工有限公司2號鍋爐防腐保溫工程,李某1、李某2再從我手上將工程承包。承包該工程需要相關施工資質,但我們均無該資質。杜某不是我們同意雇傭的,但來了我們就讓他干活了,原告陳述的日工資280元及出事前工資4900元全部付清、醫療費支付6500元均屬實。杜某是我送去醫院的,第一次做CT只是肌肉拉傷,并沒有壓縮性骨折。我給他安排了陪護,但杜某自己說不用,過了四五天杜某告訴我他媳婦來了。
被告河南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向法庭出示的1.趙云武證言、趙云武身份證復印件;2.李某1與郭某、張某與郭某的通話錄音;3.證人郭某證言;4.住院押金繳納收據、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三張(2020年12月25日張某500元,2020年12月30日李某22000元,2021年1月16日李某22000元);5.烏拉特后旗醫院費用清單、出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票據、新冠肺炎檢測費票據、輔助器具費票據;6.鑒定費發票;7.杜洪先、趙云梅身份證、杜彥霖出生醫學證明;8.杜某和郭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記卡;9.杜某與郭某結婚證復印件;二被告無異議。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當事人雙方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出示的張照陽與杜某通話錄音,二被告均表示聽不出來是否是張照陽的聲音。本庭經庭后與張某核對,張某認可182XXXXXXXX的電話號碼是河南長興公司項目經理張照陽的電話號碼,并從張某手機中截屏通訊錄佐證。故,張照陽與杜某的通話錄音本院予以認可。2.原告出示的微信支付轉帳電子憑證兩張(2020年12月26日張某3000元,2021年1月8日李某21900元)、張某與杜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李某2與郭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二被告均提出異議,張某認為其和杜某無微信聯系,且李某2的事情其不清楚;李某1認為不是和其聯系的,其不知道該情況。本院經審查認為,二被告對支付醫療費的三張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無異議,足以證實張某、李某2與杜某有微信聯系,二被告不能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其主張,其質證意見本院不予認可。3.原告出示的烏拉特后旗醫院住院病歷、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張某提出異議,認為第一次做CT只是肌肉拉傷,沒有腰椎壓縮性骨折;二被告均認為鑒定意見書所依據的CT片子與原始的CT片子不一致;本院經審查認為,庭審中本院已向被告釋明,但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供所謂的第一次做CT的片子,對司法鑒定意見書所依據的CT片,被告李某1、李某2、張某在對鑒定的證據材料進行質證時,均認可CT片的真實性,并同意作為鑒定材料使用。現二被告雖在庭審中提出相反意見,但不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二被告的質證意見本院不予認可。4.原告出示的××縣民委員會《證明》,二被告均提出異議,認為不清楚證明所記載的內容。本院經審查認為,二被告提出異議的理由是不清楚杜某的家庭關系,但未提出相反意見,原告的舉證意圖本院予以認可。5.原告出示的交通費票據,二被告均認為不清楚交通費產生情況。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共出示交通費票據43張,共計金額1869.5元,包含三次出行費用:即1.郭某到內蒙古陪床、2.杜某出院、3.杜某作司法鑒定交通費,以上交通費的產生均與本次事故有關,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出示的現場照片2張、《證明》兩份,原告提出異議,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認為被告李某1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杜某之前有過陳舊傷,無法證明杜某在工作時違反安全規范,兩張照片均無法證明當時杜某摔傷時腳手架的具體安裝狀態和高度,但恰恰證明了杜某需要在很高的位置進行工作。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質證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對以上證據的分析,本院確認事實如下:2020年12月5日,原告杜某受雇于被告李某1、李某2,內蒙古自治區××區黑貓化工集團鍋爐保溫工程工地開始干活,具體從事電焊焊接、鋼管架子搭建、包保溫棉,約定工資每天280元,每月月底支付工資的50%,其余工資年底一次性付清。
2020年12月22日中午12點多工地下班時,原告從鋼管架子上返回地面時,因木板脫落導致原告跌到地上。由被告李某1和李某1媳婦把原告扶到三輪車上送回工地的工棚。當日下午,被告張某將原告送到烏拉特后旗醫院,原告被診斷為第一、第三腰椎壓縮性骨折,共住院治療48天。期間被告李某1、李某2、張某支付醫療費6500元。原告杜某傷情經巴彥淖爾市金橋司法鑒定所鑒定:1.杜某的損傷屬九級傷殘;2.誤工45-150日,護理45-60日,營養45-60日;3.后續治療費以臨床實際產生理賠。
另查明:青山鎮黑貓集團鍋爐保溫工程是河南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包的,河南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將該工程分包給了沒有施工資質的自然人張某,張某又將該工程再次轉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自然人李某1、李某2。
杜某父親杜洪先,事故發生時已年滿75周歲,母親趙云梅,事故發生時已年滿72周歲,包括杜某共有5個子女。杜某兒子杜彥霖,事故發生時年滿13周歲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某1、李某2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杜某各項損失共計229760.05元;
二、被告張某、河南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12元,減半后收取為2456元,由被告李某1、李某2負擔2333元,由原告杜某負擔12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瑞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烏日亨
判決日期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