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紅永、深圳市鐵漢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9民終510號
判決日期:2021-08-12
法院: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孫紅永、深圳市鐵漢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漢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祝學君、中港建設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2020)豫0923民初4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2020)豫0923民初467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孫紅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031元予以退回。上訴人深圳市鐵漢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7625元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長高洪光
審判員李彥敏
審判員李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郭瑞
判決日期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