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馳勝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寧夏華百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927民初1857號
判決日期:2021-08-12
法院:河南省臺前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濮陽市馳勝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馳勝公司)與被告寧夏華百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百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馳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繼芳、趙斌,被告華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俞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馳勝公司訴稱,2019年8月3日,被告與案外人西北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華能臺前風電場(40MW)主體施工基建工程分包合同》。此前的7月29日,被告與原告簽訂《道路施工合同》,將風場場內道路等土建工程分包給原告,工程地點為臺前縣打漁陳鎮,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還約定了技術要求、施工及質量要求、工程價款的支付等內容。原告施工過程中,被告即使用原告已經完成的道路進行風機的運輸吊裝作業,并累計支付工程款190萬元。工程完工后,2019年12月26日,雙方對原告完成的工程量進行了結算,確認原告共新建道路5911米,鋪設16個吊裝平臺內681米,拓寬水泥路436米(其中206米加寬2米,230米加寬2.5米),修建升壓站平臺一個(48米×9米×2米),臨時堆場4處(221.3米×6米×0.2米,185.1米×6米×0.2米,81.1米×6米×0.2米,63.4米×6米×0.2米),安裝鋼筋混凝土涵管6處70米,修筑F10號機位、FO9號機位入場口拐彎角分別為38米×63米×0.3米、38米×63米×0.2米。另外,原告還為被告墊付款項6.5萬元。按照合同約定的道路單價,原告完成的工程總價款應為428.2884萬元。工程量結算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被告以原告完成的部分道路不合格為由拒付剩余的工程款。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經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訴訟請求變更為: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236.0884萬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為其墊付的款項6.5萬元及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華百公司答辯稱,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與客觀實際不符,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涉案工程至今未完工,雙方未驗收、結算,不具備支付最后工程款的條件。至今未向被告提供工程資料,導致該工程至今未結算。二、被告公司已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2.2萬元,具體明細在舉證階段向法庭提交,按我公司計算,現工程款已經超付,不存在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實。三、原告未按合同約定施工,道路起伏不平,局部形成坑槽,未見路肩、排水溝,整體觀感較差,煤矸石路面厚度及整體平均厚度均不滿足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路基填料與合同約定不符,路基厚度不滿足設計要求,路基壓實度均不滿足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沒有制作排水溝、路肩防護和砌片石擋土墻。經被告調查市場行情,路基鋪設和煤矸石不達標、厚度不夠每米扣減180元,排水溝未制作每米扣減70元,片石擋土墻未制作每米扣減68元,合計扣減187.9698萬元。四、施工過程中,原告經常以索要工程款為由擅自停工,違法阻擋工地道路正常通行,并帶領工人到被告項目部鬧事、堵門,嚴重影響了被告的正常經營。在索要工程款過程中,多次用暴力手段攻擊被告的工作人員,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告的項目經理追于壓力才同意在預結算單中簽字。本案工程至今未完工,導致業主因窩工對被告處以40萬元罰款,因部分道路未鋪設煤矸石罰款3萬元,給被告造成巨大損失。
被告華百公司反訴稱,一、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道路施工合同》;二、判令反訴被告馳勝公司向反訴原告華百賠償經濟損失215.4064萬元,包括維修費132.4064萬元、窩工罰款40萬元,道路未鋪設煤矸石罰款3萬元,逾期交工違約金10萬元,道路檢測費3萬元。三、本案反訴費用由反訴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24日,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簽訂了一份《道路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反訴原告將其位于濮陽市臺前縣打漁陳鎮的華能臺前風電場40兆瓦工程的道路施工發包給反訴被告施工,工程范圍包括風場場內道路、所有土石方工程、橋梁加固鋼筋混凝土涵管安裝、煤矸石碎石硬化路面、道路單位工程驗收前的維護工作及施工相關材料報驗、驗收檢測,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程價款每米為490元,鋼筋混凝土涵管每米1300元,竣工后以實際丈量面積為準進行結算。工程技術要求為:1、路基為300mm厚黏土,路基寬5.5米,路基壓實度不小于0.94,路面為200mm厚煤矸石路面,寬4.5米;2、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作排水溝、在危險路段進行制作路肩防護墩和砌片石擋土墻。合同簽訂后,反訴被告組織人員和材料進行施工,反訴原告陸續向其支付工程款212.2萬元。反訴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施工,道路起伏不平,局部形成坑槽,未見路肩、排水溝,整體觀感較差,煤矸石路面厚度及整體平均厚度均不滿足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路基填料與合同約定不符,路基厚度不滿足設計要求,路基壓實度均不滿足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沒有制作排水溝、路肩防護墩和砌片石擋土墻。施工過程中,反訴被告經常以索要工程款為由擅自停工,違法阻擋道路正常通行,并帶領工人到反訴原告項目部鬧事、堵門,嚴重影響了反訴原告的正常經營。在索要工程款過程中,多次采用暴力手段攻擊反訴原告的工作人員,限制其人身自由,反訴原告的項目經理迫于壓力才同意在預結算單中簽字。本案工程至今未完工,導致業主因窩工對反訴原告處以40萬元罰款,因部分道路鋪設煤矸石不符合合同約定被罰款3萬元,給反訴原告造成巨大損失。反訴原告多次要求反訴被告對工程進行返工和維修,均遭反訴被告拒絕。現工程尚未完工,反訴被告將反訴原告起訴至臺前縣人民法院,明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反訴原告認為,本案工程尚未完工,反訴被告的施工不符合合同約定,施工質量存在嚴重問題,施工過程中,反訴被告多次糾集多人圍攻工程項目部和工作人員,違法擋工,給反訴原告造成很大損失,嚴重侵犯了反訴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馳勝公司答辯稱,2019年7月29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道路施工合同》,將華能臺前風電場40兆瓦工程的場內道路等土建工程分包給答辯人,工程地點為臺前縣打漁陳鎮,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還約定了技術要求、施工及質量要求、工程價款的支付等內容。答辯人在施工過程中,被答辯人即使用答辯人已經完成的道路進行風機的運輸吊裝作業,道路等工程施工完成,被答辯人的風機安裝也基本完成。工程完工后,2019年12月26日,雙方對答辯人完成的工程量進行了結算,確認了答辯人施工完成的工程量(詳見華能臺前風電40MW項目道路工程預結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答辯人完成的工程被答辯人已經全部使用完畢,其對工程質量不合格的主張不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按照合同約定的道路單價計算,答答辯人完成的工程總價款應為428.2884萬元,答辯人還為被答辯人墊付其他費用6.5萬元,向其出借現金10萬元,盡管答辯人再三催要,但被答辯人僅累計支付工程款192.2萬元,償還借款10萬元,而不是被答辯人反訴稱的212.2萬元,對剩余的工程款,被答辯人以部分道路不合格為由拒付依法也不能成立。道路工程預結算系雙方對實測數據的確認,被答辯人的總包項目經理及負責人均簽字確認,根本不是被答辯人訴稱的其項目經理迫于壓力簽字。至于被答辯人訴稱的其因窩工被罰等系其自身原因所致,與答辯人無關,訴稱答辯人暴力攻擊其工作人員和限制其人身自由更是無中生有。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經營,其反訴稱的事實與理由均不符合客觀事實,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其反訴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經審理查明,被告華百公司承包西北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華能臺前風場(40MW)工程。2019年7月29日被告華百公司(甲方)與原告馳勝公司(乙方)簽訂《華能臺前風場(40MW)工程道路施工合同》,將華能臺前風場(40MW)工程的道路工程分包給原告馳勝公司,合同約定承包范圍:風場場內道路、所有土石方工程、橋梁加固鋼筋混凝土涵管安裝、煤矸石碎石硬化路面、道路單位工程驗收前的維護工作及施工相關材料報驗、驗收監測;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同價款:價格為每米490元人民幣,鋼筋混凝土涵管(暫定8米)1300元/米(竣工后以實際丈量面積為準進行結算);技術要求:1、路基為300mm厚黏土,路基寬為5.5米,路基壓實度達到設計要求(不小于0.94),路面為200mm厚煤矸石路面,寬4.5米;2、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作排水溝;3.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在危險路段進行制作路肩防護墩;4、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砌片石擋土墻;工程款的支付中第2條約定進度款結算依照業主確認產值的70%支付,道路單位工程驗收合格后支付剩余30%工程款;第4條結算方式采用固定總價,綜合單位在合同有效期內部調整,現場應甲方、業主、質監站、安全學習及天氣原因不做任何機械和計窩工補償;發包方對施工階段質量、進度以及現場工程質量進行監督與控制、參與工程竣工驗收以及保修階段的相關工作;發包人負責場地三通一平,施工環境,上下協調,矛盾處理等證人;竣工驗收:承包人在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前24小時通知發包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發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并在驗收2天內給予認可或者提出整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擔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費用。未約定施工期限、未約定違約責任。
2019年9月12日西北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華百公司下達《工程獎(罰)通知單》,因1號、2號、3號、5號、6號機位進場道路煤矸石鋪設未按進度鋪設,罰款3萬元。該罰款未通知原告馳勝公司。2019年12月20日西北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華百公司下達《工程獎(罰)通知單》,因修建的6號-4號、4號-3號道路沒有按設計要求鋪設土路基,且煤矸石硬化厚度不夠,導致12月14日起二次倒運車輛通行困難,多次要求立即修復,至今未修復。14日至今窩工4天(已扣除雨天2天),導致窩工損失40萬元,罰款3萬元。原告馳勝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在被告華百公司的現場指揮、控制下施工完畢,風力發電設備運輸、吊裝完畢。2019年12月26日被告華百公司、西北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對原告馳勝公司的施工量結算,出具《道路工程量預結算》,確認以完成工程量:1、新建道路完成5911米(包含墊高20米及養驢廠臨時道路28米),單價490元/米;2、16個吊裝平臺內鋪設681米;3、拓寬水泥路436m(其中206m加寬2m,230m加寬2.5m);4、升壓站修建平臺一個(48m×9m×2m);5、臨時堆場施工4處(221.3m×6m×0.2m,185.1m×6m×0.2m,81.1m×6m×0.2m,63.4m×6m×0.2m);6、鋼筋混凝土涵管安裝6處共70m,合同價為1300元/米;7、F10號機位、FO9號機位入場口拐彎角分別為38m×63m×0.3m、38m×63m×0.2m。現場測量不合格道路:連接F03號機位-F04號機位,連接F04號機位-F06號機位,連接F01號機位-F02號機位。西北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馳勝公司、被告華百公司的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被告華百公司的項目負責人王朗注明:道路單價包含施工區域及施工技術要求里所有內容,已完成工程除新建道路及涵管外其余價格未定,不合格道路維修至驗收合格為準。按照原被告合同約定價格,每5.5平方米折合490元計算,工程款總額為428.2884萬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華百公司最后一個風機安裝完畢。2020年1月23日即2019年農歷12月29日左右,被告華百公司未按原被告雙方口頭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發生爭執。2020年6月10日因被告華百公司未及時支付工程款,原告馳勝公司在案涉工程項目拉橫幅討薪。2020年6月11日西北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華百公司發《工作聯系單》,聯系單第2為:道路復耕、不合格路面修復等工程已多次催促,仍未開工,進度滯后每天考核1萬元。第3為:2020年6月10日道路隊伍拉橫幅討薪,圍堵項目部,影響項目部正常秩序,雖經派出所調解,望貴司做好現場維穩工作,盡快協商解決,以免再次發生類似問題。2020年6月15日被告華百公司向原告馳勝公司發《工作聯系函》,告知原告“馳勝公司道路施工不合格,惡意討薪,總包單位對華百公司罰款,務必于6月18日前達到驗收標準,工期每延誤1天罰款2萬元”等內容。2020年6月21日被告華百公司向原告馳勝公司發《工作聯系函》,告知原告“未在6月18日前達到驗收標準,如3日內仍不組織人員開工,華百公司將未完工程另行委托施工隊完成,并從馳勝公司合同總價中按該委托項目施工圖預算價的120%扣減本標段工程款,同時將按照合同追究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等內容。原告馳勝公司收到被告華百公司的兩份《工作聯系函》后,以道路適用完畢為由明確拒絕了被告華百公司的要求。
2020年6月11日之前原告馳勝公司修建的煤矸石道路應按西北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進行復耕。2020年9月10日本院現場察看原告馳勝公司修建的風機設備運輸道路,被告華百公司對部分道路已經復耕完畢、部分道路正在復耕施工中。
另查明,原告馳勝公司為被告華百公司墊付合同約定外的費用6.5萬元,被告華百公司的項目負責人王朗在《臺前風電項目墊付款項》清單上簽字,對原告馳勝公司為被告華百公司墊付的款項確認。2020年7月3日被告華百公司項目負責人王朗因公司投標向原告馳勝公司借款10萬元。2019年9月12日被告華百公司通過個人微信支付原告馳勝公司2.2萬元,同年9月17日支付10萬元,同年9月26日支付10萬元,同年12月27日支付10萬元;2019年11月6日被告華百公司通過電子銀行支付原告馳勝公司150萬元,2020年1月15日支付30萬元。共支付原告馳勝公司212.2萬元。被告華百公司實際欠232.5884萬元未支付給原告馳勝公司。
上述事實有《華能臺前風場(40MW)工程道路施工合同》、《道路工程量預結算》、《臺前風電項目墊付款項》、微信聊天截圖、微信轉賬記錄、銀行轉賬記錄、施工現場照片、本院現場察看照片、村委會證明等證據及當事人、證人的當庭陳述在卷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反訴原告)寧夏華百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濮陽市馳勝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232.5884萬元及利息(以232.5884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8月12日之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濮陽市馳勝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寧夏華百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203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濮陽市馳勝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擔896元,被告(反訴原告)寧夏華百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25407元。反訴費12016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寧夏華百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三日內到本院領取預交上訴費用通知書,并按規定時間將交費憑證遞交本院,逾期則視為自動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長楊賀彬
審判員楊軍
人民陪審員仝興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王如
判決日期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