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無錫城市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與無錫市翠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205民初2004號
判決日期:2021-08-11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無錫城市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市文化公司)與被告無錫市翠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翠竹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城市文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坤、王春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翠竹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城市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翠竹公司向城市文化公司支付合同款項161750元;2、要求翠竹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584元(計算至2021年1月28日止)。事實和理由:城市文化公司與翠竹公司簽訂了無錫恒泰悅璟府售樓處開放活動服務合同、中秋節活動服務合同、暖場活動服務合同,合同價款分別為389000元、3萬元、2萬元,共計439000元。城市文化公司按約履行了活動策劃及執行等各項義務,但是翠竹公司僅支付了部分費用,剩余161750元未付清。
被告翠竹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2019年8月26日,翠竹公司(甲方)與城市文化公司(乙方)簽訂無錫恒泰悅璟府售樓處開放活動服務合同,約定乙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配合甲方策劃、設計、組織和執行與合作事項相關相關的活動,整體策劃方案、活動現場布置、物料采購、活動演出、活動執行效果監控等各項服務,活動時間2019年8月31日,活動服務費用包干含稅總價389000元。合同第四條付款方式約定,活動演出前一周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額25%費用,即97250元,活動結束后,乙方全部執行完畢活動方案的各項內容,并達到了方案設定的預期,甲方收到乙方開具的合同總價等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7日內,付清本次活動剩下75%費用,即291750元。
2019年9月6日,翠竹公司(甲方)與城市文化公司(乙方)簽訂無錫恒泰悅璟府中秋節活動服務合同,約定乙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配合甲方策劃、設計、組織和執行與合作事項相關相關的活動,整體策劃方案、活動現場布置、物料采購、活動演出、活動執行效果監控等各項服務,活動時間2019年9月13日,活動服務費用包干含稅總價3萬元。合同第四條付款方式約定,活動演出前一周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額25%費用,即7500元,活動結束后,乙方全部執行完畢活動方案的各項內容,并達到了方案設定的預期,甲方收到乙方開具的合同總價等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7日內,付清本次活動剩下75%費用,即22500元。
2019年9月6日,翠竹公司(甲方)與城市文化公司(乙方)簽訂無錫恒泰悅璟府暖場活動服務合同,約定乙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配合甲方策劃、設計、組織和執行與合作事項相關相關的活動,整體策劃方案、活動現場布置、物料采購、活動演出、活動執行效果監控等各項服務,活動時間2019年9月14日、15日,活動服務費用包干含稅總價2萬元。合同第四條付款方式約定,活動演出前一周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額25%費用,即5000元,活動結束后,乙方全部執行完畢活動方案的各項內容,并達到了方案設定的預期,甲方收到乙方開具的合同總價等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7日內,付清本次活動剩下75%費用,即15000元。
二、城市文化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組織了售樓處開放活動,拍攝了現場照片。城市文化公司于2019年9月13日組織了中秋節活動,2019年9月14日、15日組織了中秋節后暖場活動,拍攝了現場照片。翠竹公司薛溁在客戶簽收確認單上簽字,確認中秋節活動服務費用為3萬元、中秋節后暖場活動服務費用2萬元。城市文化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開具了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金額389000元,2019年11月14日開具了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金額5萬元。翠竹公司對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稅務機關進行了認證。翠竹公司于2019年8月3日向城市文化公司支付97250元,2019年10月31日支付9萬元,2020年8月7日支付9萬元,合計付款277250元。城市文化公司主張逾期付款利息:以111750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計465天,按年利率4.21%計算為6076.88元;以5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計434天,按年利率4.16%計算為2507.56元;兩者合計8584.44元。
上述事實,有無錫恒泰悅璟府售樓處開放活動服務合同、中秋節活動服務合同、暖場活動服務合同、現場照片、客戶簽收確認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認證情況、銀行轉賬憑證、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翠竹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3日內給付城市文化公司服務費16175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7811.04元;
二、駁回城市文化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06元,減半收取計1853元,訴訟財產保全申請費1372元,合計訴訟費3225元,由城市文化公司負擔15元,翠竹公司負擔3210元。該款已由城市文化公司預交,城市文化公司同意其預交訴訟費中的剩余部分由翠竹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翠竹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向城市文化公司支付32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崔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過瑤
判決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