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楊永怡、龐鳳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黑8102民初497號
判決日期:2021-08-11
法院:黑龍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商銀行”)訴被告楊永怡、龐鳳娟、龐鳳喜、劉廣麗、殷明華、龐亮、張彥利、李澤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向龐鳳娟、龐鳳喜、殷明華、龐亮、李澤偉發出應訴公告,公告到期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農商銀行委托代理人馮仁哲、被告楊永怡、劉廣麗、張彥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龐鳳娟、龐鳳喜、殷明華、龐亮、李澤偉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農商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殷明華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人民幣46萬元;二、判令被告殷明華按所欠貸款本金為計息向原告償還貸款利息至清償本金之日止(自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30日止,按月利率5.83‰計算,自2019年1月30日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按照逾期貸款罰息月利率11.66‰計算)。截止至2021年1月11日,被告股明華欠利息159030.74元;三、請求判令被告楊永怡、龐鳳娟、龐鳳喜、劉廣麗、龐亮、張彥利、李澤偉對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請求判令八被告共同承擔案件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2月9日,被告楊永怡、龐鳳喜、殷明華、張彥利、李澤偉承包耕地需要生產資金以聯保形式分別向原告借款,其中楊永怡貸款本金45萬元,龐鳳喜貸款本金43萬元,股明華貸款本金46萬元,張彥利本金44萬元,李澤偉貸款本金47萬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1月30日,月利率6.66‰,逾期罰息上浮100%。借款合同簽訂后,將貸款資金通過柜臺轉入至借款人卡內,因系統中利率錄入錯誤經借款人同意將原農戶聯保借款合同中利率6.66‰調整為5.83‰。借款到期后,被告楊永怡、龐鳳喜、張彥利、李澤偉現已經償還全部本金及利息、被告殷明華沒有按約定清償借款本息。被告殷明華欠本金46萬元,利息159030.74元?,F訴至貴院,請求貴院判決被告殷明華向原告償還貸款人民幣46萬元,并支付利息至清償本金之日止:判決被告楊永怡、龐鳳娟、龐鳳喜、劉廣麗、龐亮、張彥利、李澤偉對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楊永怡:原告所述屬實,但是認為銀行應該找到殷明華還錢,不同意還款。
被告劉廣麗:與楊永怡答辯意見一致。
被告張彥利:尊重法庭意見。
被告王龐鳳娟、龐鳳喜、殷明華、龐亮、李澤偉未提供答辯。
原告農商銀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被告楊永怡、劉廣麗、張彥利對證據真實性及證明問題無異議。
證據2、農戶聯保借款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楊永怡、龐鳳娟、龐鳳喜、劉廣麗、殷明華、龐亮、張彥利、李澤偉于2018年2月9日與原告簽訂農戶聯保借款合同,該合同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違約責任等約定。合同上約定的利率錯誤,應以月息千分之5.83為準。被告楊永怡、劉廣麗、張彥利對證據真實性及證明問題無異議。
證據3、借款憑證復印件一份、提款申請書復印件一份、殷明華賬戶流水一份,證明:原告履行合同義務,提供借款。被告楊永怡、劉廣麗、張彥利對證據真實性及證明問題無異議。
證據4、利息計算明細一份,證明:被告所欠原告貸款利息計算依據。被告楊永怡、劉廣麗、張彥利對證據真實性及證明問題無異議。
各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且出庭的被告對真實性及證明問題無異議,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本院對以上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2月9日,被告楊永怡、龐鳳娟、龐鳳喜、劉廣麗、龐亮、張彥利、李澤偉承包耕地需要生產資金以聯保形式分別向原告借款,其中楊永怡貸款本金45萬元,龐鳳喜貸款本金43萬元,殷明華貸款本金46萬元,張彥利本金44萬元,李澤偉貸款本金47萬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1月30日,擔保期限為借款到期后二年,月利率6.66‰,逾期罰息上浮100%。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將貸款資金通過柜臺轉入至借款人卡內,因系統中利率錄入錯誤經借款人同意將原農戶聯保借款合同中利率6.66‰調整為5.83‰。借款到期后,被告楊永怡、龐鳳喜、張彥利、李澤偉現已經償還全部本金及利息、被告殷明華沒有按約定清償借款本息
判決結果
一、殷明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黑龍江建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萬元、利息159030.74元,合計619030.74元;并以46萬元本金為基數,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逾期貸款罰息月利率11.66‰計算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楊永怡、龐鳳娟、龐鳳喜、劉廣麗、龐亮、張彥利、李澤偉對上述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履行完清償責任后,有權向未履行清償責任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9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10550元,由被告殷明華、楊永怡、龐鳳娟、龐鳳喜、劉廣麗、龐亮、張彥利、李澤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忠臣
人民陪審員杜亞杰
人民陪審員肖廣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祁凱月
判決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