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輪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2201民初3159號
判決日期:2021-08-11
法院:哈密市伊州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哈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被告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輪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哈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931670元及利息。事實和理由:1999年9月8日,哈密市經(jīng)濟適用住房辦公室與被告簽訂阿牙小區(qū)第三組團土地轉(zhuǎn)讓合同,哈密市經(jīng)濟適用住房辦公室將征用的阿牙三組團31.534畝土地轉(zhuǎn)讓給被告,由被告進行開發(fā),轉(zhuǎn)讓費及拆遷費合計244.677萬元,被告在實際開發(fā)中多占地1.8畝,即被告實際應向原告支付款項為2581670元。但被告實際只支付了1650000元,剩余931670元一直未支付。哈密市經(jīng)濟適用住房辦公室的資金收支均通過哈密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哈密市經(jīng)濟適用房辦公室撤銷后,哈密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該辦公室的工作進行收尾。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經(jīng)過幾次更名,現(xiàn)為哈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因被告未支付該款項,現(xiàn)原告訴至貴院,望貴院裁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哈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3116元,減半收取6558元,退還原告哈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高輝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日
書記員嚴曉蕓
判決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