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寶紅與秦政、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新0103民初4386號
判決日期:2021-08-11
法院: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寶紅訴被告秦政、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日照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6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寶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臘梅,被告太平洋財險日照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曉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秦政、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寶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254677.76元;(1)醫療費:65052.8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3120元(3)營養費:1560元(4)護理費:15736元(5)誤工費:38890.4元(6)傷殘賠償金:69328元(7)輔助器具費:410.5元(8)鑒定費:3180元(9)交通費:500元(10)精神撫慰金:3000元(11)停運損失費:539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郵寄費及其他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12日被告秦政駕駛×××(臨時牌照)車輛沿菜園街行駛至菜園街東路路段時,違反右側通行與原告駕駛車輛發生碰撞,致使原告受傷,車輛受損,該事故經認定被告秦政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被告一駕駛車輛登記在被告二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名下,并在被告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經鑒定原告為級傷殘,原告就此次交通事故導致各項損失及賠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太平洋財險日照中心支公司辯稱,案涉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及1000000元三者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我公司已在交強險內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原告主張的鑒定費,停運損失費及本案訴訟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其他費用庭審時答辯,另我方申請重新鑒定預付的鑒定費用,懇請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秦政、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辯稱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12日11時00分,秦政駕駛的×××號(臨時牌照)飛碟牌中型自卸貨車,沿菜園街行駛至菜園街東路路段時,違反右側通行與張寶紅駕駛車牌號為×××號解放牌輕型貨車發生碰撞,致張寶紅受傷,車輛受損,造成傷人交通事故。經交通警察支隊沙依巴克區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秦政負全部責任,張寶紅無責任。事發后原告張寶紅于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7日在新疆醫科大學附屬中醫醫院住院15天,住院費用64975.07元,出院醫囑:1、避風寒、適勞逸、暢情致、調飲食;2、全休2周;3、建議適度功能鍛煉;4、門診定期復診。于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0日在新疆醫科大學附屬中醫醫院住院11天,住院費用7101.14元,出院醫囑:1、避風寒、適勞逸、暢情致、調飲食;2、全休2周;3、建議適度功能鍛煉;4、門診定期復診。2019年11月25日新疆醫科大學附屬中醫醫院出具情況說明:“患者張寶紅,由左脛骨干骨折,左第四掌骨骨折伴腕掌關節脫位、左鉤骨骨折、左第五伸指肌腱部分斷裂于2019年10月12日住院并手術治療,10月27日好轉出院。同側肢體受傷,生活受影響,應出院后陪護1人,出院時未開具出院后休息及陪護證明,故在門診補開住院期間陪護1人,出院后全休1月,陪護1人證明”。原告出院后于門診復查共花費醫療費2943.76元(148.89元+12元+133.29元+12元+36元+12元+1601元+133.29元+232元+12元+133.29元+12元+12元+106元+116元+12元+220元)。新疆醫科大學附屬中醫醫院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醫囑:全休2周,陪護1人,給假日期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4日;2019年11月23日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醫囑:1、補開住院期間陪護一人,出院后全休1月,陪護一人證明;2、加強左手功能鍛煉,左小腿功能鍛煉;3、建議住院繼續康復治療。全休2周,陪護一人,給假日期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7日;2019年12月7日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醫囑:全休2周,給假日期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月9日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醫囑:全休2周,給假日期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22日。原告為購買輔助器具支付410.50元(55元+355.50元)。
另查明:
1、×××號車(臨時牌照)為被告秦政從被告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處購入車輛,該車輛在被告太平洋財險日照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1000000元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2、被告太平洋財險日照中心支公司墊付原告住院期間醫療費10000元。
3、新疆警察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于2021年5月26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被鑒定人張寶紅符合2019年10月12日交通事故造成左膝關節損傷導致左膝關節關節活動度喪失28.6%,構成十級傷殘;交通事故造成左手小指關節運動功能輕微障礙不構成傷殘。被告太平洋財險日照中心支公司支付鑒定費1800元。
4、原告張寶紅駕駛的×××號解放牌輕型貨車所有權人為烏魯木齊絲路鑫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實際產權人為原告張寶紅,該車輛為貨運性質,核定載貨1990公斤。事故發生后,受損車輛×××號解放牌輕型貨車于2019年10月20日在烏魯木齊龍勝鴻福有限公司維修,于2020年3月22日維修完畢出廠。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案、住院發票及清單、出院證、輔助器具費發票、門診收費票據、疾病證明書、鑒定意見書及發票、行駛證、運輸證、證明、當事人陳述以及庭審筆錄等在卷為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寶紅醫療費65019.97元;
二、被告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寶紅住院伙食補助費3120元;
三、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寶紅營養費1000元;
四、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寶紅護理費15736元;
五、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寶紅誤工費22929.60元;
六、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寶紅殘疾賠償金69328元;
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寶紅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八、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寶紅輔助器具費6.40元;
九、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寶紅輔助器具費404.10元;
十、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寶紅交通費500元;
十一、被告秦政賠償原告張寶紅停運損失費10215.33元;
十二、駁回原告張寶紅要求被告賠償鑒定費3180元的訴訟請求;
十三、駁回原告張寶紅對被告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述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應付原告張寶紅款項180044.07元,被告秦政應付原告張寶紅款項10215.3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逾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標的254677.76元,實際給付標的190259.40元,占訴訟標的的74.71%。案件受理費5120.17元,本院減半收取2560.08元(原告已預交2515.46元)、鑒定費1800元(被告太平洋財險日照中心支公司已預交),合計4360.08元。由原告張寶紅負擔25.29%即1102.66元,被告秦政負擔74.71%即3257.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索菲婭
判決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