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馬德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粵0604執293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8-11
法院: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訴馬德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粵0604民初9046號民事判決書已于2020年12月15日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判決書,馬德明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支付工程款206583.13元及違約金(以206583.13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的標準,從2016年9月12日起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支付調解款(貨款、違約金及律師費)、利息、案件受理費與執行費合計526546.45元及違約金(以182566.27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的標準,從2017年1月1日起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63566.27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的標準,從2017年2月1日起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63566.26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的標準,從2017年3月1日起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6847.65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的標準,從2017年2月25日起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案件受理費11132元,由馬德明負擔。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執行,案號(2021)粵0604執2932號,并于2月8日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同時進行公告送達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二、財產查找、處置情況
本院通過全國執行查控網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有關銀行、房管、國土、車管等單位詢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凍結馬德明名下銀行賬戶5個,共扣劃銀行存款32828元,按執行到位金額收取執行費393元后,余款32435元退付申請執行人。
另外,本院輪候查封被執行人馬德明名下所有的位于汕頭市潮陽區和平鎮華盛豪苑第A幢2203、2303號房,本院為第二順位輪候,由于是輪候查封,因此本院無法處置。
本院通過尾數49111的號碼聯系到被執行人,其表示其目前涉及多個執行案件,無能力償還。至于其名下房產,是家人用其名義購買,不清楚房屋的具體情況。
三、限制措施
由于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履行支付義務,名下有房產,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本院已限制被執行人的消費,并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四、案件的處理
判決結果
本院(2021)粵0604執2932號案終結本次執行。
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者財產線索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澤寰
審判員黃華日
審判員陶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蔡承忠
判決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