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廳特勤局與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102民初15299號
判決日期:2021-08-10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湖南省公安廳特勤局(以下簡稱省特勤局)與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集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訴原告(反訴被告)省特勤局的委托代理人王三槐、張璋,本訴被告(反訴原告)中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紹波、郭劉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訴原告(反訴被告)省特勤局請求本院依法判令:1、解除省特勤局與中集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簽訂的《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及《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補充協議》;2、中集公司賠償省特勤局已支付的合同款項600853.8元,并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省特勤局支付上述合同解除之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中集公司賠償省特勤局2016年6月至2020年10月31日的停車損失758250元,后續停車費損失按照27900元/月(即450元/月×62個車位)的標準計算至上述合同實際解除之日止;4、中集公司將涉案設備拆除并立即搬離省特勤局的停車場,相關拆卸及搬運費用由中集公司自行負擔。
本訴被告(反訴原告)中集公司辯稱:一、中集公司已嚴格按照雙方簽署的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合同履行中,省特勤局多次違約的情況下,中集公司仍按約推進項目,最終將項目合格交付給省特勤局。同時也按照合同約定向省特勤局交付停車卡、竣工資料、竣工圖紙、操作維護使用說明書,特檢報告、特檢合格證等約定的文檔;二、涉案設備移交時特檢合格,且于2016年12月7日經省特勤局驗收合格,移交省特勤局使用,對于省特勤局訴稱的質量設備問題沒有事實依據;三、中集公司在質保期內提供維修服務,按照約定履行了質保義務;四、在質保期滿后中集公司仍為省特勤局提供相關售后服務,但省特勤局遲遲不予確認優化方案,導致售后無法推進;五、涉案項目復檢不合格的問題是橫移導軌彎曲導致項目檢驗不合格,涉案項目可在整改后通過特檢驗收,并可實現安全運營;六、涉案項目是中集公司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建設而成,該項目可通過整改后特檢驗收合格,如果拆除將會導致巨大的經濟損失,損害公共利益;七、省特勤局在合同履行中出現多次違約,具體為省特勤局需在2016年2月2日前支付首期款600853.8元,但實際上是2016年4月29日才將該款項支付。省特勤局需在2016年6月7日前支付第二筆款600853.8元;2016年12月14日前支付第三期款項700966.1元,但實際上省特勤局至今未向中集公司支付。中集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訴,請求本院依法判令:1、省特勤局向中集公司支付拖欠項目款項1401992.2元;2、省特勤局自2016年5月31日起以2002846元為基數,按照每日千分之五向中集公司支付違約金至拖欠項目款項全部支付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10月31日為1616296.72元)。
反訴被告省特勤局辯稱:第一、中集公司提出的相關請求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請求法庭予以駁回。中集公司向省特勤局交付的涉案停車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使用性能,導致涉案設備4年多時間未能正常使用,正是因為中集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該合同沒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應當予以解除;第二、基于中集公司提供的設備有質量問題,省特勤局拒絕支付款項屬于合法行使抗辯權,從其支付的第一個款項的時間和提供票據來看,省特勤局沒有違約。第二筆付款發票開具時間也是在雙方都知曉了設備問題之后才在2017年3月22日開出了票據,該設備一直無法正常使用,其第一次催款時間是2017年7月26日,我方收到是2017年7月28日,因此中集公司稱雙方協商一致確認設備沒有質量問題,并且認為省特勤局付款存在違約的情況是與事實不符的;第三、鑒于雙方簽訂的合同沒有履約的基礎和可能性,設備無法正常使用,省特勤局有權要求中集公司退還設備款項。綜上,請求中集公司退還所有的設備款項,并賠償相關的損失,請求駁回中集公司的所有訴請。
查明事實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及舉證、質證等情況,本院確定如下事實:
2018年12月14日,根據相關文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警衛部隊湖南省警衛局(以下簡稱湖南省警衛局)更名為省特勤局。2016年1月26日,湖南省警衛局后勤部(甲方)與中集公司(乙方)簽訂《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采購六層升降橫移類停車設備,62車位,型號PSH62D;合同總價為1674000元,其中安裝費為359600元。在簽訂合同后一周內,甲方在收到收據后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30%的預付款;貨物進現場后一周內,甲方向乙方再支付合同總價30%的到貨款;在貨物安裝驗收合格后一周內,甲方向乙方再支付合同總價35%的貨款;剩余5%質保金于質保期結束后5天內支付;甲方在支付每筆款項前乙方應向甲方開具相應金額的發票,甲方付款至只剩質保金前乙方應向甲方合計開具本合同金額100%的發票。乙方收到預付款后,45日內設備具備出廠狀態并將設備運送至指定場地;乙方收到到貨款后,且在甲方項目現場安裝條件具備的情況下,60日內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免費質保期為設備通過特檢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18個月或設備進場后20個月,以先到為準。質保期內,如果由于設備本身的原因引起設備突發故障,乙方接到通知后,乙方將派相關人員在2個小時內趕到。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導致設備發生故障或損壞,乙方應積極協助處理,并按成本優惠價格向甲方收取費用。保修期間,若設備產生故障而未能及時處理時,甲方有權按直接損失提出索賠。該索賠金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3‰。若甲方未履行合同付款條件,則應付給乙方相應款項的違約補償,每日按合同總額的0.5‰作為違約補償,同時交貨期順延。同日,湖南省警衛局后勤部(甲方)與中集公司(乙方)簽訂《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根據湖南省警衛局實際停車需求,為提升用戶停車體驗、增大容車規格,原合同采購的大型六層升降橫移機械停車設備(型號為PSH62D)升級為特大型六層升降橫移機械停車設備(型號為PSH62T),增加每個車位的材料費(橫梁、立柱、縱梁、斜拉支撐、鋼絲繩、導軌、傳動軸、緊固件等)、加工費、安裝費等,合同金額為43400元;在主合同中的供貨范圍增加頂棚、外墻,合同金額為285446元。合同總價為328846元,其中安裝費為160000元。2016年4月29日,湖南省警衛局向中集公司轉賬支付600853.8元。
2016年5月31日,湖南省警衛局采購的上述六層升降橫移類停車設備正式開工安裝。2016年12月7日,湖南省警衛局與中集公司共同在《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安裝工程驗收單》中確認項目開工日期為2016年5月31日,竣工日期為2016年9月13日,A區31車位及B區31車位均驗收合格。
2017年7月26日,中集公司向湖南省警衛局發出《催款函》,稱湖南省警衛局應在2016年12月15日前支付貨款1301849.9元,截至2017年7月26日,中集公司尚未收到上述貨款,請湖南省警衛局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上述款項。自2017年10月27日起,中集公司多次向湖南省警衛局發送《項目管理文函》,就湖南省警衛局的六層升降橫移類停車設備存在的問題多次提出整改和完善意見。2018年1月10日,湖南省警衛局向中集公司發出《關于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項目的函》,稱在機械停車設備的試運行過程中出現地面一層導軌由于承壓不夠彎曲變形問題、電機本身質量問題、電箱防水問題等等,對立體車庫的運行造成影響,同時也存在一些安全隱患,我局黨委高度重視立體車庫的整改工作,要求盡快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由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檢測鑒定。
2018年6月28日,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向湖南省警衛局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2)》,稱依據相關特種設備檢驗規范,對湖南省警衛局2臺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了檢驗,發現存在橫移導軌彎曲變形;金屬結構框架嚴重變形(立柱垂直度超標、框架橫梁旁彎)。初步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并建議因被檢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應立即停止使用進行整改。2018年8月7日,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出具編號為QD-A201802250的《機械式停車設備定期檢驗報告》,對湖南省警衛局使用的,由中集公司制造的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了檢驗,檢驗結論為復檢不合格。其中運轉、制動情況不合格;沿軌道全長運行無啃軌現象不合格。橫移導軌彎曲變形,影響安全運行未整改,復檢不合格;橫移機構運轉不正常未整改,復檢不合格;橫移機構運行啃軌未整改,復檢不合格。
2020年6月28日,中集公司向省特勤局出具《關于機械停車設備整改方案的說明》,稱1、2018年2月,特檢院復檢時提出金屬結構框架變形嚴重(立柱垂直度超標、框架橫梁變形);橫移載車板軌道安裝不符合要求;2、2018年5月,雙方試驗發現電機電箱存在淋雨漏電等安全問題;3、2019年,設計院提出立柱地板預埋螺桿未外露;圖紙材料為Q235-A,不適合焊接;結構穩定性不足。針對上述問題,中集公司逐項提出了整改方案,整改計劃預計共需51天。
同時查明,2016年6月30日,甲方蓉園賓館與乙方湖南省警衛局簽訂《地下車位出租合同》,約定:甲方將30個停車位租給乙方使用2個月(租賃時間: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8月6日),乙方再租賃甲方10個車位1年(租賃時間:2016年8月6日至2017年8月6日止);月租金為每個停車位450元,租金共計81000元。2016年7月27日,湖南省警衛局通過銀行轉賬向蓉園賓館支付停車位租金81000元。2016年9月1日,甲方蓉園賓館與乙方湖南省警衛局簽訂《地下車位出租合同》,約定:甲方將20個停車位租給乙方使用2個月(租賃時間: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0月7日);月租金為每個停車位450元,租金共計18000元。2016年9月19日,湖南省警衛局通過銀行轉賬向蓉園賓館支付停車位租金18000元。2016年10月8日,甲方蓉園賓館與乙方湖南省警衛局簽訂《地下車位出租合同》,約定:甲方將20個停車位租給乙方使用(租賃時間:2016年10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月租金為每個停車位450元,租金共計90000元。2017年9月8日,湖南省警衛局通過銀行轉賬向蓉園賓館支付停車位租金90000元。2017年8月6日,甲方蓉園賓館與乙方湖南省警衛局簽訂《地下車位出租合同》,約定:甲方將30個停車位租給乙方使用(租賃時間: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租金為每個停車位450元,租金共計65250元。2018年6月25日,湖南省警衛局通過銀行轉賬向蓉園賓館支付停車位租金65250元。2018年8月30日,甲方蓉園賓館與乙方省委辦公廳行管辦、丙方湖南省警衛局簽訂《地下車位出租合同》,約定甲方將30個停車位租給丙方使用(租賃時間: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租金為每個停車位450元,租金共計162000元。2018年10月18日,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通過銀行轉賬向蓉園賓館支付停車位租金162000元。2019年,甲方蓉園賓館與乙方省委辦公廳行管辦、丙方省特勤局簽訂《地下車位出租合同》,約定甲方將30個停車位租給丙方使用(租賃時間: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月租金為每個停車位450元,租金共計162000元。2019年4月24日,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通過銀行轉賬向蓉園賓館支付停車位租金162000元。2020年1月1日,甲方蓉園賓館與乙方省特勤局簽訂《地下車位出租合同》,約定:甲方將40個停車位租給乙方使用(租賃時間: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租金為每個停車位450元,租金共計21.6萬元。自2020年1月起,省特勤局每月向蓉園賓館支付南門停車位租金18000元,截止至起訴之日,租金已支付至2020年10月份,2020年共計支付租金180000元。
判決結果和理由
判決結果
一、解除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湖南省公安廳特勤局與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簽訂的《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及《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補充協議》;
二、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將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拆除并立即搬離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湖南省公安廳特勤局的停車場,相關拆卸及搬運費用由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自行負擔;
三、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向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湖南省公安廳特勤局賠償已支付的合同款項600853.8元,并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湖南省公安廳特勤局支付上述合同解除之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本案判決書生效之后,在限定的拆除期限內,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未將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拆離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湖南省公安廳特勤局停車場的,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應當按照5400元/月(即450元/月×12個車位)的標準承擔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湖南省公安廳特勤局在此之后的車位租賃費損失;
五、駁回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湖南省公安廳特勤局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確定的義務,限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未付,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受理費17032元,反訴受理費15473.5元,共計32505.5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6252.75元,由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卿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童柳莎
書記員朱家惠
判決日期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