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泰開高壓開關有限公司與中光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13民初21815號
判決日期:2021-08-10
法院: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泰開高壓開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開公司)與被告中光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光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7年4月雙方簽訂了《菏澤融邦新能源有限公司張灣鎮30MWp設施農業光伏發電項目預制艙式變電站及生活艙專用部分技術協議》,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根據該協議的要求加工制作一次設備(35KV)預制艙體、二次設備預制艙體、接地變及消弧圈集裝箱體、SVG箱體以及生活預制艙等設備。后原告依約組織加工生產并交付貨物,同時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開具了金額為440萬元的增值稅發票,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全部付款義務,仍拖欠原告352萬元未付。經原告催要,被告于2018年9月出具付款承諾函,對尚欠原告貨款352萬元的事實予以確認并承諾分期付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設備款3520000元及違約損失100000元,合計3620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原告所述的付款承諾函需要庭后核實。被告認為按照合同約定,目前該項目尚不具備支付3520000元設備款的條件,截至目前該案30兆瓦項目并未完全發電,投入未滿1年,故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簽訂《山東菏澤融邦定陶30MW項目一次設備商務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價值4400000元的相關設備,合同生效后,在原告向被告提供初步交貨計劃及合同項下貨物總清單和裝箱總清單后3日內,被告向原告支付設備合同價款的20%作為預付款計880000元,合同雙方驗收,原告按照合同并網發電后30日內,被告向原告支付到貨設備合同價款70%計3080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約定項目全部并網發電后6個月內,被告應完成該次付款,剩余設備合同價款10%計440000元作為合同項下設備質量保證金,待設備全部交付并投運滿一年后15日內支付;合同設備的交貨日期以全部合同設備運到被告交貨地點,雙方在貨物清單上簽字為準;質保期是指合同設備簽發驗收證書之日起一年(簽最終驗收證書)或原告發運的最后一批交貨的設備到貨之日起15個月(簽最終驗收證書),二者以先到日期為準。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分批次將全部設備運到被告交貨地點。根據原告提交的發貨接收清單顯示最后一次供貨時間是2018年1月20日。庭審中,原告提交了一份被告蓋章的《付款承諾函》,該函載明截止2018年8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公司3520000元,被告承諾自項目全部并網發電后30日內分6期每月向原告支付貨款,每月最低支付不少于60萬元并于當月20日前支付,最遲于項目全部并網發電后六個月內付清。另被告表示拖欠原告3520000元屬實,由于該項目尚未并網發電,故尚未達到付款條件。庭審中,原告表示最后一批貨物交貨至今已遠超15個月,按約定質保期已過,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全部貨款,并網發電是建設單位與被告合作協調才能完成,原告并非并網發電的責任主體。對此被告表示其系該項目的建設分包方,對于該項目能否全部并網發電被告并不具有決定權,決定權在于業主和建設總包方,由于原租賃的土地被政府劃出,現建設總包方及業主正在與政府協調,待協調好后才可施工并網發電。
上述事實,有設備商務合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并經當庭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光建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山東泰開高壓開關有限公司支付設備款35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山東泰開高壓開關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35760元,由原告承擔760元,由被告承擔35000元。因原告已預交,故被告應在支付上述款項時將其應承擔的案件受理費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婷
人民陪審員苗曉玲
人民陪審員陳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馬小姣
判決日期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