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廳特勤局、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1民終4256號
判決日期:2021-08-10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湖南省公安廳特勤局(以下簡稱特勤局)與上訴人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集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特勤局、中集公司均不服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2民初152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審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特勤局提出上訴請求:1.在原判決基礎上增加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2016年6月6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停車損失758250元,后續停車費損失按照27900元/月(即450元/月*62個車位)的標準計算至合同實際解除之日止;2.判令本案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法院未支持上訴人關于停車費損失(實際已支付及后續停車費損失)主張,經判決被上訴人按照5400元/月(即450元/月×12個車位)的標準承擔本判決生效后逾期拆除涉案設備的車位租賃費損失明顯不合理,且無任何依據。首先,上訴人是為了解決辦公“停車難”問題而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涉案合同采購和安裝機械停車設備,如案涉設備能完全投入使用,則能提供62個停車位。而正是因為涉案設備無法安全投入使用,導致上訴人在合同簽訂后仍需對外租賃停車位,2016年6月6日至2020年10月31日共計支出的停車費為758250元。該筆停車費損失是因被上訴人違約導致上訴人產生的直接損失和實際損失,被上訴人應當全額承擔,對于后續停車費被上訴人亦應當按照27900元/月(即450元/月×62個車位)標準承擔至涉案合同實際解除之日止。第二、原審判決僅按照12個車位標準計算損失完全不合理,涉案合同約定的是涉案設備能提供62個車位,因被上訴人違約導致上訴人損失的是62個車位的使用,而非12個。且停車費損失是自設備不能安全投入使用即出現的,一直持續存在直至案涉合同解除。因此,原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判決生效后逾期拆除的停車損失,并按照12個車位的標準計算明顯不合理。第三、退一萬步講就算不能全額賠償上訴人停車損失,對于涉案設備經檢驗不合格后產生的停車損失,被上訴人也應當承擔。自涉案設備檢驗不合格起,涉案設備已經確定存在諸多安全問題,確實無法安全投入使用,即從此開始,上訴人完全有理由且確實需要對外租賃停車位,該損失是確實且必然存在的,被上訴人必然知情,該損失的承擔無需以上訴人另行告知被上訴人存在該損失為前提。綜上,因被上訴人提供的設備無法安全投入使用所致,系被上訴人違約所致,為此上訴人在長達4年多的時間內均未能使用涉案設備,導致支付了高額的停車費,該損失確實存在,且實際支出。
上訴人中集公司答辯稱:根據一審查明的特勤局向外租用停車庫事實顯示,特勤局并不能證明相關車位出租是基于涉案設備無法使用所導致,相反根據證據顯示,向外租用車位是發生涉案設備交付使用之前,包括交付后一直在發生相關的租車位費用,且根據一審證據顯示,相關車庫地面層一直有車輛停著使用,不能證明特勤局向外租用的車庫是本案的車庫所導致。中集公司已經全面履行合同約定涉案車庫的設計建設。驗收和交付之后,涉案車庫已經投入使用,針對使用中特勤局所提出的相關問題,在維修期內均已保養和維修,充分實現了車庫使用功能,對于維修期屆滿后,車庫所發生的質量問題,中集公司也提出了整改方案,并經過了第三方公司論證,而所委托的第三方公司是由中集公司特勤局共同委托,證明后續維修方案的可行性,基于特勤局不愿配合維修,導致涉案車庫第二、三以上多層車庫閑置,產生后續的租賃費用應由特勤局承擔。
上訴人中集公司提出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2民初15299號民事判決書,改判如下:1.駁回被上訴人湖南省公安廳特勤局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支持上訴人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要點:一、中集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合同目的已經實現。根據合同約定,中集公司的主要義務是交付、質保義務、售后義務,實際上中集公司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二、特勤局主張的停車費損失,系因特勤局自身原因導致,中集公司不應承擔相關賠償責任。三、特勤局應向中集公司支付合同尾款。中集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特勤局交付了合格案涉設備,并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合同目的已經實現。根據合同第六條約定,特勤局需在2016年6月7日前支付第二期款600853.8元,于2016年12月14日前支付第三期款項700996.1元,但實際上特勤局至今未向中集公司支付以上款項。
上訴人特勤局答辯要點:一、被答辯人主張“其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合同目的已經實現”沒有任何依據。1.答辯人解決“停車難”問題的合同目的未能實現;2.被答辯人提出涉案設備已于2016年9月交付使用,其已經履行了交付義務,明顯是錯誤的;3.被答辯人提出的“檢驗結論報告”和“合格驗收”,并不是答辨人對設備的驗收,更不能代表設備沒有質量問題,且事實證明,被答辯人提供的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被答辯人并未履行合同設備交付義務;4.被答辯人提出的所謂整改、優化、論證等服務敲好恰好說明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無法使用,需要進行整改、優化和論證,并不能證明其提供了質保服務和售后服務。二、被答辯人主張“停車費損失是系答辯人自身原因導致的,被答辯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明顯有違常理和事實。三、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應向其支付合同尾款”是沒有任何依據的。綜上,因被答辯人提供的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無法使用,導致答辯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涉案合同應當解除,依據《民法典》第566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因此被答辯人再要求支付尾款沒有任何依據。
特勤局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1.解除省特勤局與中集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簽訂的《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及《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補充協議》;2.中集公司賠償省特勤局已支付的合同款項600853.8元,并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省特勤局支付上述合同解除之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中集公司賠償省特勤局2016年6月至2020年10月31日的停車損失758250元,后續停車費損失按照27900元/月(即450元/月×62個車位)的標準計算至上述合同實際解除之日止;4.中集公司將涉案設備拆除并立即搬離省特勤局的停車場,相關拆卸及搬運費用由中集公司自行負擔。
中集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1.特勤局向中集公司支付拖欠項目款項1401992.2元;2.特勤局自2016年5月31日起以2002846元為基數,按照每日千分之五向中集公司支付違約金至拖欠項目款項全部支付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10月31日為1616296.72元)。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8年12月14日,根據相關文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警衛部隊湖南省警衛局(以下簡稱湖南省警衛局)更名為省特勤局。2016年1月26日,湖南省警衛局后勤部(甲方)與中集公司(乙方)簽訂《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采購六層升降橫移類停車設備,62車位,型號PSH62D;合同總價為1674000元,其中安裝費為359600元。在簽訂合同后一周內,甲方在收到收據后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30%的預付款;貨物進現場后一周內,甲方向乙方再支付合同總價30%的到貨款;在貨物安裝驗收合格后一周內,甲方向乙方再支付合同總價35%的貨款;剩余5%質保金于質保期結束后5天內支付;甲方在支付每筆款項前乙方應向甲方開具相應金額的發票,甲方付款至只剩質保金前乙方應向甲方合計開具本合同金額100%的發票。乙方收到預付款后,45日內設備具備出廠狀態并將設備運送至指定場地;乙方收到到貨款后,且在甲方項目現場安裝條件具備的情況下,60日內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免費質保期為設備通過特檢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18個月或設備進場后20個月,以先到為準。質保期內,如果由于設備本身的原因引起設備突發故障,乙方接到通知后,乙方將派相關人員在2個小時內趕到。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導致設備發生故障或損壞,乙方應積極協助處理,并按成本優惠價格向甲方收取費用。保修期間,若設備產生故障而未能及時處理時,甲方有權按直接損失提出索賠。該索賠金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3‰。若甲方未履行合同付款條件,則應付給乙方相應款項的違約補償,每日按合同總額的0.5‰作為違約補償,同時交貨期順延。同日,湖南省警衛局后勤部(甲方)與中集公司(乙方)簽訂《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根據湖南省警衛局實際停車需求,為提升用戶停車體驗、增大容車規格,原合同采購的大型六層升降橫移機械停車設備(型號為PSH62D)升級為特大型六層升降橫移機械停車設備(型號為PSH62T),增加每個車位的材料費(橫梁、立柱、縱梁、斜拉支撐、鋼絲繩、導軌、傳動軸、緊固件等)、加工費、安裝費等,合同金額為43400元;在主合同中的供貨范圍增加頂棚、外墻,合同金額為285446元。合同總價為328846元,其中安裝費為160000元。2016年4月29日,湖南省警衛局向中集公司轉賬支付600853.8元。
2016年5月31日,湖南省警衛局采購的上述六層升降橫移類停車設備正式開工安裝。2016年12月7日,湖南省警衛局與中集公司共同在《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安裝工程驗收單》中確認項目開工日期為2016年5月31日,竣工日期為2016年9月13日,A區31車位及B區31車位均驗收合格。
2017年7月26日,中集公司向湖南省警衛局發出《催款函》,稱湖南省警衛局應在2016年12月15日前支付貨款1301849.9元,截至2017年7月26日,中集公司尚未收到上述貨款,請湖南省警衛局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上述款項。自2017年10月27日起,中集公司多次向湖南省警衛局發送《項目管理文函》,就湖南省警衛局的六層升降橫移類停車設備存在的問題多次提出整改和完善意見。2018年1月10日,湖南省警衛局向中集公司發出《關于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項目的函》,稱在機械停車設備的試運行過程中出現地面一層導軌由于承壓不夠彎曲變形問題、電機本身質量問題、電箱防水問題等等,對立體車庫的運行造成影響,同時也存在一些安全隱患,我局黨委高度重視立體車庫的整改工作,要求盡快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由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檢測鑒定。
2018年6月28日,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向湖南省警衛局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2)》,稱依據相關特種設備檢驗規范,對湖南省警衛局2臺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了檢驗,發現存在橫移導軌彎曲變形;金屬結構框架嚴重變形(立柱垂直度超標、框架橫梁旁彎)。初步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并建議因被檢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應立即停止使用進行整改。2018年8月7日,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出具編號為QD-A201802250的《機械式停車設備定期檢驗報告》,對湖南省警衛局使用的,由中集公司制造的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了檢驗,檢驗結論為復檢不合格。其中運轉、制動情況不合格;沿軌道全長運行無啃軌現象不合格。橫移導軌彎曲變形,影響安全運行未整改,復檢不合格;橫移機構運轉不正常未整改,復檢不合格;橫移機構運行啃軌未整改,復檢不合格。
2020年6月28日,中集公司向省特勤局出具《關于機械停車設備整改方案的說明》,稱1、2018年2月,特檢院復檢時提出金屬結構框架變形嚴重(立柱垂直度超標、框架橫梁變形);橫移載車板軌道安裝不符合要求;2、2018年5月,雙方試驗發現電機電箱存在淋雨漏電等安全問題;3、2019年,設計院提出立柱地板預埋螺桿未外露;圖紙材料為Q235-A,不適合焊接;結構穩定性不足。針對上述問題,中集公司逐項提出了整改方案,整改計劃預計共需51天。
同時查明,2016年6月30日,甲方蓉園賓館與乙方湖南省警衛局簽訂《地下車位出租合同》,約定:甲方將30個停車位租給乙方使用2個月(租賃時間: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8月6日),乙方再租賃甲方10個車位1年(租賃時間:2016年8月6日至2017年8月6日止);月租金為每個停車位450元,租金共計81000元。2016年7月27日,湖南省警衛局通過銀行轉賬向蓉園賓館支付停車位租金81000元。2016年9月1日,甲方蓉園賓館與乙方湖南省警衛局簽訂《地下車位出租合同》,約定:甲方將20個停車位租給乙方使用2個月(租賃時間: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0月7日);月租金為每個停車位450元,租金共計18000元。2016年9月19日,湖南省警衛局通過銀行轉賬向蓉園賓館支付停車位租金18000元。2016年10月8日,甲方蓉園賓館與乙方湖南省警衛局簽訂《地下車位出租合同》,約定:甲方將20個停車位租給乙方使用(租賃時間:2016年10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月租金為每個停車位450元,租金共計90000元。2017年9月8日,湖南省警衛局通過銀行轉賬向蓉園賓館支付停車位租金90000元。2017年8月6日,甲方蓉園賓館與乙方湖南省警衛局簽訂《地下車位出租合同》,約定:甲方將30個停車位租給乙方使用(租賃時間: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租金為每個停車位450元,租金共計65250元。2018年6月25日,湖南省警衛局通過銀行轉賬向蓉園賓館支付停車位租金65250元。2018年8月30日,甲方蓉園賓館與乙方省委辦公廳行管辦、丙方湖南省警衛局簽訂《地下車位出租合同》,約定甲方將30個停車位租給丙方使用(租賃時間: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租金為每個停車位450元,租金共計162000元。2018年10月18日,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通過銀行轉賬向蓉園賓館支付停車位租金162000元。2019年,甲方蓉園賓館與乙方省委辦公廳行管辦、丙方省特勤局簽訂《地下車位出租合同》,約定甲方將30個停車位租給丙方使用(租賃時間: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月租金為每個停車位450元,租金共計162000元。2019年4月24日,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通過銀行轉賬向蓉園賓館支付停車位租金162000元。2020年1月1日,甲方蓉園賓館與乙方省特勤局簽訂《地下車位出租合同》,約定:甲方將40個停車位租給乙方使用(租賃時間: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租金為每個停車位450元,租金共計21.6萬元。自2020年1月起,省特勤局每月向蓉園賓館支付南門停車位租金18000元,截止至起訴之日,租金已支付至2020年10月份,2020年共計支付租金18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湖南省警衛局與中集公司簽訂的《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補充協議》均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的義務。中集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湖南省警衛局交付并安裝了六層升降橫移類停車設備。2016年12月7日,湖南省警衛局與中集公司共同在《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安裝工程驗收單》中確認機械停車設備安裝項目驗收合格。同時,根據在案證據顯示,自2017年10月開始,湖南省警衛局的升降橫移類停車設備出現部分使用問題,中集公司向湖南省警衛局發送數份《項目管理文函》確認了設備的問題并進行了整改。2018年8月7日,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對湖南省警衛局使用的,由中集公司制造的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了檢驗,檢驗結論為復檢不合格。2020年6月28日,中集公司向省特勤局發送的《關于機械停車設備整改方案的說明》中,確認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仍存在金屬結構變形嚴重(立柱垂直度超標,框架橫梁變形)、結構穩定性不足等問題。省特勤局主張,自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安裝后不久,因出現安全隱患問題,導致該設備一直未能正常使用,長期空置。為此,自2016年6月30日起,省特勤局向蓉園賓館長期租賃20至40個不等的車位停放車輛。現省特勤局以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存在安全隱患,長期空置不能投入使用,占用原有停車位,中集公司構成根本違約為由,訴請解除與中集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簽訂的《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及《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補充協議》。對此,一審法院認為省特勤局的部分特種車輛在重量和功能上具有特殊性,根據《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補充協議》的約定,中集公司需將大型六層升降橫移機械停車設備升級為特大型六層升降橫移機械停車設備,應當對停車設備進行加固處理,以達到使用要求。省特勤局在升降橫移機械停車設備交付安裝不久的質保期內,發現設備出現導軌承壓不夠彎曲變形、金屬結構框架嚴重變形等質量問題,且經中集公司數次維修后,仍被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為不合格。由此可見,中集公司向省特勤局銷售并安裝的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存在安全隱患,自交付安裝時起,基本處于空置狀態,不能達到省特勤局的使用要求,還占用原有停車位,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故對省特勤局要求解除與中集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簽訂的《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及《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補充協議》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中集公司應當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的1個月內將上述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拆除并立即搬離省特勤局的停車場,相關拆卸及搬運費用由中集公司自行負擔。因省特勤局與中集公司簽訂的合同已經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故對省特勤局要求中集公司賠償已支付的合同款項600853.8元,并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省特勤局支付上述合同解除之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對于省特勤局要求中集公司賠償2016年6月至2020年10月31日的停車損失758250元,后續停車費損失按照27900元/月(即450元/月×62個車位)的標準計算至上述合同實際解除之日止的訴訟請求。因中集公司的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存在安全隱患,在設備投入使用之后,省特勤局仍向蓉園賓館租賃車位停放車輛,共計支付車位租賃費758250元。首先,如果中集公司提供的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能夠安全投入使用,則省特勤局不需再向外租賃20-40個車位停放車輛,故中集公司的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省特勤局額外支付了上述車位的租賃費;其次,中集公司銷售的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自2017年10月出現問題以來,省特勤局在起訴之前,未向中集公司明確告知存在車位租賃費損失。2018年6月5日,中集公司銷售的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經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為不合格后,省特勤局也未及時主張權利,直到起訴之日,故對于在起訴之前省特勤局支出的車位租賃費,應當由省特勤局自行承擔。但是,本案判決書生效之后,在合理的拆除期限內,中集公司未將本案的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拆離省特勤局停車場的,中集公司應當按照5400元/月(即450元/月×12個車位)的標準承擔省特勤局的車位租賃費損失。對于中集公司反訴要求省特勤局支付拖欠項目款項1401992.2元;支付自2016年5月31日起以2002846元為基數,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至拖欠項目款項全部支付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10月31日為1616296.72元)的訴訟請求,因涉案合同已經解除,故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一、解除湖南省公安廳特勤局與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簽訂的《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及《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補充協議》;二、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將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拆除并立即搬離湖南省公安廳特勤局的停車場,相關拆卸及搬運費用由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自行負擔;三、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向湖南省公安廳特勤局賠償已支付的合同款項600853.8元,并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湖南省公安廳特勤局支付上述合同解除之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四、本案判決書生效之后,在限定的拆除期限內,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未將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拆離湖南省公安廳特勤局停車場的,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應當按照5400元/月(即450元/月×12個車位)的標準承擔本訴湖南省公安廳特勤局在此之后的車位租賃費損失;五、駁回湖南省公安廳特勤局的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確定的義務,限本訴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未付,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訴受理費17032元,反訴受理費15473.5元,共計32505.5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6252.75元,由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在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特勤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工程質量保修書,擬證明中集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特勤局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案涉設備質保期為20個月,從2017年3月6日起算,質保期應截止至2018年11月5日,涉案設備在質保期內即已經凸顯嚴重的質量問題,且經特檢檢驗不合格;2.債權轉讓通知書及回函,擬證明在本案一審訴訟過程中,中集公司發函特勤局要求轉讓案涉合同的權利義務,遭到特勤局拒絕,中集公司自始沒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誠意。經質證,中集公司認為證據1沒有加蓋騎縫章,修改人員身份不明,保修書內容顯示是雙方保修期明確,明確保修范圍是施工圖范圍內同,并不能證明特勤局的證明目的。對證據2,中集公司認為與本案不存在關聯性,不能達到證明目的。針對上述證據,本院認為對《工程質量保修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予以確認,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另查明,2017年3月1日,上訴人中集公司向上訴人特勤局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內容有質量保修期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湖南省警衛局機械停車設備采購與安裝合同》及相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工程保修期為20個月等內容。在該保修書尾部,上訴人中集公司售后服務機構聯系人長沙辦事處負責人羅遠大書寫“3月6日進場,進行設備維護,質量保修期從3月6日開始”的內容。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43888元,由上訴人深圳中集天達空港有限公司負擔32505.5元,由上訴人湖南省公安廳特勤局負擔11382.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何豪杰
審判員劉剛
審判員易偉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楊蓓
判決日期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