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皇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產業控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粵03民特430號
判決日期:2021-08-09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深圳市皇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皇庭集團公司)、深圳市皇庭產業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皇庭產業控股公司)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2020)深國仲調4986號調解書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完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申請不予執行調解書的理由:一、本案和解協議的簽署過程中各方存在重大誤解;二、皇庭產業控股公司作為皇庭集團公司的保證人在和解協議上蓋章,但皇庭產業控股公司對外擔保未經法定程序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決議,皇庭產業控股公司的擔保行為無效,皇庭產業控股公司無需向被申請人履行保證義務。三、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支付75萬元的律師費、87977.52元財產保全保險費及逾期利息總計己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對超過的部分申請人無需向被申請人支付。四、法院執行(2020)深國仲調4986號調解書將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被申請人答辯稱,案涉仲裁調解書并不存在《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六種法定情形以及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申請人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申請應予以駁回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深圳市皇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產業控股有限公司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2020)深國仲調4986號調解書的申請。
本案申請費人民幣400元,由申請人深圳市皇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產業控股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彭琛
審判員陳凱
審判員趙明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黃紅平(兼)
判決日期
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