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與靈武市自然資源局委托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寧0104執5547號
判決日期:2021-08-09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寧夏五聯分所與被執行人靈武市自然資源局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寧0104民初1009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定被執行人靈武市自然資源局支付申請執行人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寧夏五聯分所資產評估1費241560.52元及利息101148.71元,并以241560.52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9月25日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利息待核算)。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利息待核算)。案件受理費6441元,依法繳納執行費5137元,以上共計354287.23元。但被執行人靈武市自然資源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劃撥被執行人靈武市自然資源局名下銀行存款354287.23元或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產。
二、扣留、提取被執行人靈武市自然資源局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陳文貴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張天鵬
書記員章繼鵬
判決日期
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