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天與趙桂丙、馮華精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桂1425民初865號
判決日期:2021-08-06
法院:天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等農商行)與被告趙桂丙、馮華精、羅集軍、黃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通過遠程QQ視頻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等農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昆鵬,被告趙桂丙、黃彩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馮華精、羅集軍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天等農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趙桂丙、馮華精、共同償還天等農商行借款本金299999.87元;2.趙桂丙、馮華精共同支付天等農商行借款利息42417.40元(利息暫計算至2021年5月13日;往后至實際還款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約定順延計算);3.判令羅集軍、黃彩霞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全部由趙桂丙、馮華精、羅集軍、黃彩霞負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31日,趙桂丙與天等農商行簽訂了編號為159602170553998的《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趙桂丙向天等農商行借款300000元用于擴大經營,借款期限3年,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借款合同還約定:借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上浮50%,執行年利率7.125%,合同期內隨貸款基準利率的調整而相應調整;還款方式為按季結息,分期還本,結息日為每季末月的20日;如借款人未在結息日付息,則自結息日起計收復利。同日,羅集軍、黃彩霞與天等農商行簽訂了編號為159604170844641的《保證擔保合同》,合同約定:保證擔保的主債權為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保證擔保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300000元、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執行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保證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各保證人對債權人的全部債權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債務到期日起2年。馮華精系趙桂丙的配偶,為該筆借款向天等農商行出具了《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愿意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天等農商行于2017年6月6日將借款本金300000元轉入趙桂丙在該行開立的賬戶(賬號:15×××28),全面履行了交付貸款義務。借款到期后,趙桂丙沒能償還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5月13日,該筆貸款日累計支付利息55291.83元,償還本金0.13元;尚欠本金299999.87元、利息42417.40元。趙桂丙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清償借款本息的違約責任。馮華精系趙桂丙的丈夫,且簽署共同還款承諾書,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羅集軍、黃彩霞也未履行連帶保證擔保責任。天等農商行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趙桂丙辯稱,承認天等農商行起訴的事實和訴訟請求,對天等農商行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
黃彩霞辯稱,趙桂丙借款多少其并不知情,其也無力承擔趙桂丙、馮華精的債務。
馮華精、羅集軍經本院送達起訴狀副本等應訴材料后,未作出答辯。
天等農商行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個人借款合同》、《共同還款承諾書》、《保證擔保合同》、《借款借據》、《活期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貸款利息分段登記簿》、《貸款還款明細登記簿》、《貸款(墊款)還款》、《貸款利息試算》、趙桂丙和馮華精身份證及結婚證復印件、羅集軍、黃彩霞身份證及結婚證復印件等證據。經庭審質證,趙桂丙、黃彩霞對上述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31日,趙桂丙與天等農商行簽訂了編號為159602170553998的《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趙桂丙向天等農商行借款300000元用于擴大經營,借款期限3年,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借款合同還約定:借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上浮50%,執行年利率7.125%,合同期內隨貸款基準利率的調整而相應調整;還款方式為按季結息,分期還本,結息日為每季末月的20日;如借款人未在結息日付息,則自結息日起計收復利。逾期借款的應付未付利息,按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復利;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對違約使用借款從違約使用之日起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100%計收罰息。
2017年5月31日,羅集軍、黃彩霞與天等農商行簽訂了編號為159604170844641的《保證擔保合同》,合同約定:保證擔保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300000元、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執行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保證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各保證人對債權人的全部債權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債務到期日起2年。
2017年6月6日,天等農商行將借款本金300000元轉入趙桂丙在該行開立的賬戶(賬號:15×××28),全面履行了交付貸款義務。借款到期后,趙桂丙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經天等農商行多次催收亦沒有結清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5月13日,尚欠借款本金299999.87元、利息42417.4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天等農商行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并繳納保全費2232元。
另查明,趙桂丙與馮華精系夫妻關系,本案借款及擔保均發生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2017年5月31日,馮華精向天等農商行出具了其本人簽署的《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對本案借款本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再查明,羅集軍與黃彩霞系夫妻關系,本案的保證擔保發生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2017年5月31日,羅集軍、黃彩霞與天等農商行簽訂《保證擔保合同》,保證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在有效期間內
判決結果
一、趙桂丙、馮華精共同歸還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99.8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截至2021年5月13日的利息(含罰息、復利)為42417.40元;從2021年5月14日起至本案債務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99999.87元為基數,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羅集軍、黃彩霞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6436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3218元,保全費2232元,兩項共計5450元,由趙桂丙、馮華精、羅集軍、黃彩霞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紅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建瑩
書記員黃敏惠
判決日期
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