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動力設備有限公司與通渭縣民心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甘0104執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8-05
法院: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中核動力設備有限公司與通渭縣民心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0)甘01民終3078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確定:1、通渭縣民心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向中核動力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890000元、違約金200000元,以上共計2090000元;2、已減半收取的本訴案件受理費12534.2元,由中核動力設備有限公司負擔1063.2元,通渭縣民心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1471元,已減半收取的反訴案件受理費3334.3元,由通渭縣民心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直至本案訴訟結束時止,暫計22045.2元。因義務人通渭縣民心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未主動履行給付義務,權利人中核動力設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通過全國法院總對總系統依法查詢被執行人通渭縣民心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銀行、車輛、證券、房產,均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已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限制消費令,將其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申請人亦未能提供新的執行線索,且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梁啟剛
審判員馬鈺淇
審判員李華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澤昊
判決日期
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