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利與廣州璟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118民初3406號
判決日期:2021-08-05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朱利訴被告廣州璟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購房款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基于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據以及認購書,均表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30000元為定金,而非購房款。現被告主張原告違約需沒收定金,而原告認為該定金應當予以退還。現綜合庭審雙方陳述以及所提交證據,原告在購買涉案房屋時,應是對于涉案房屋首期款支付時間、采用何種貸款方式與被告進行溝通。表現為在簽約之前對延遲支付首期款與被告進行了協商,在簽訂《認購書》后采取了首期款支付延期申請等方式以變更《認購書》約定的首期款付款日期。之后,因雙方在簽訂認購書前對于延期支付首期款的具體日期并未協商明確,在簽訂認購書之后對于首期款延期支付時間又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而產生本次訴訟,對造成如上后果,雙方均有不當,因此,不宜認定原告存在違約行為。故本案不適宜采用定金罰則。在雙方已經無法就房屋買賣正式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返還30000元已付款項,并無不當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州璟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30000元款項給原告朱利;
二、駁回原告朱利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5元,由被告廣州璟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劉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溫曉迪
判決日期
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