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縣新莊鎮人民政府、侯傳剛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皖1322執異59號
判決日期:2021-08-04
法院:蕭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侯傳剛、李巧真與被執行人安徽省蕭縣新莊鎮李集村村民委員會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中,凍結了蕭縣新莊鎮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監管中心的銀行存款243380元。異議人蕭縣新莊鎮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3日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書面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蕭縣新莊鎮人民政府稱,調解后,蕭縣新莊鎮李集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多次索要侯傳剛、李巧真的卡號,對方拒絕提供,導致無法履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調解書一直未收到;縣法院執行法官未作出通知;法院所封錢款均是扶貧款項;第一次付款4萬元,無論從世界上和數額上達不到根本違約。故請求依法解封異議人的賬戶。
本院查明,申請執行人侯傳剛、李巧真與被執行人安徽省蕭縣新莊鎮李集村村民委員會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了(2020)皖1322民初5581號民事判決書:被告安徽省蕭縣新莊鎮李集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侯傳剛、李巧真各項損失236640元。后因被告不服,上訴于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皖1322民終4219號民事調解書:安徽省蕭縣新莊鎮李集村村民委員會自愿給付侯傳剛、李巧真各項損失共計12萬元,該款分別于2021年2月20日前支付4萬元,于2022年8月20日前支付4萬元,余款于2023年8月20日之前付清,若安徽省蕭縣新莊鎮李集村村民委員會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義務,自愿承擔一審判決內容,侯傳剛、李巧真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審判決內容。發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執行人未能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于2021年4月30號作出(2021)皖1322執810號執行裁定書:凍結蕭縣新莊鎮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監管中心的銀行存款243380元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蕭縣新莊鎮人民政府的執行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王關強
審判員謝長永
審判員周成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王孝琛
判決日期
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