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晶君與貴州龍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貴州澳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111民初13983號
判決日期:2021-08-03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孟晶君與被告貴州龍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以下簡稱“龍馬花溪分公司”)、貴州澳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以下簡稱“澳馬花溪分公司”)、貴州龍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馬公司”)、貴州澳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馬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規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李艷陽獨任審理,并于2021年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晶君委托訴訟代理人石鳳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龍馬花溪分公司、澳馬花溪分公司、龍馬公司、澳馬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孟晶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30日共計9個月的委托經營收益59499元,并按照合同總價以2019年8月31日前每年9%,2019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每年10%、2023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每年11%的標準計算物業委托經營收益于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2.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未支付物業委托經營收益的違約金1189元(暫計算至2020年10月10日),并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計算到被告實際支付物業委托經營收益完畢之日止。3.判決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因訴訟產生的經濟損失2500元,其中誤工費1400元、餐補費600元、交通費500元。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鑒定費等合理費用由四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告4購買位于花溪區,雙方當日簽訂合同編號為201504006號《商品房買賣合同》,建筑面積34.03平方米,總價款793318元,原告按約支付了購房款,預售合同登記號為Y16067775。在此之前,原告應被告4要求,與被告1、2簽訂《澳馬薈溪城商鋪經營委托合同》等合同條款,約定原告將其購買商鋪委托被告1、2進行經營管理,被告1、2每年按一定比例支付原告相應租金,若被告1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委托經營收益,按未付金額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雙倍向原告支付違約金或由被告2支付,現被告拖欠原告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的委托經營收益已構成違約。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龍馬花溪分公司、澳馬花溪分公司、龍馬公司、澳馬公司未答辯。
本案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9月29日,孟晶君(甲方)與龍馬花溪分公司(乙方)、澳馬花溪分公司(丙方)簽訂《澳馬薈溪城商鋪經營委托合同》,主要約定甲方購買的澳馬薈溪城4層6號物業,面價34.03平方米,甲方將上述房屋委托期限內的經營、管理權委托給乙方,由乙方開展經營和管理活動,委托期間房屋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歸乙方,以乙方名義對外招商或出租,并承擔經營中的全部成本,自負盈虧;委托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甲方應得的收益由乙方每年按23312.31元/平方米的一定比例支付給甲方,每月為該年度的1/12,具體是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按9%比例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按10%比例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按11%比例支付,每年支付時間是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后支付上季度租金,每次支付款為應付款時間前付款,支付時由乙方代扣甲方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及3%的物業經營委托等傭金;乙方未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經營收益,按未付金額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雙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或由丙方支付。
2016年7月15日,孟晶君(買受人)與澳馬公司(出賣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201504006)主要約定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位于花溪區房屋,建筑面積34.03平方米,總價款793318元,出賣人應當在2016年8月31日前交付該商品房。該合同預售合同登記號:Y16067775。孟晶君已支付購房款并取得不動產權登記證書(編號:黔(2020)花溪區不動產權第0010189號)
現原告以被告未按時支付經營收益為由訴至本院,訴請如前。
審理中,原告陳述2020年1月份之前的委托經營收益已經付清。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業經庭審質證的原告身份證、被告的工商登記信息、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合同備案登記表、澳馬薈溪城商鋪經營委托合同等證據在卷佐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貴州澳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被告貴州龍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孟晶君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租金99164.74元及違約金8230.67元;
二、駁回原告孟晶君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元,由被告貴州澳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被告貴州龍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李艷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麗
書記員鄧娜
判決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