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民霞與貴州澳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龍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111民初606號
判決日期:2021-08-03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民霞與被告貴州澳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馬公司)、貴州龍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馬公司)、貴州澳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花溪區分公司(以下簡稱澳馬花溪分公司)、貴州賽奇雅裝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奇雅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2日由審判員高燕獨任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民霞委及其托訴訟代理人王萬紅,被告澳馬公司、澳馬花溪分公司、龍馬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賽奇雅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F本案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陳民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撤銷原告與第一被告之間合同編號為“房售735”號(1-0314商鋪)《商品房買賣合同》;2.判令第一被告退還原告房售735”號(1-0314商鋪)《商品房買賣合同》已付購房款5670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暫定3699元(計算方法以已購房款總額56700元為基數,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息標準2倍,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3.判令第一被告承擔原告簽訂“房售735”號《商品房買賣合同過程中產生損失(居間服務費)20000元;4.判令解除原告與二被告之間1-0314的《商鋪租賃及經營管理合同》;5.判令第三被告承擔應退原告購房款及損失賠償的連帶責任;5、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第一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3月9日,原告通過花溪薈溪城戶外廣告“美食廣場,財富旺鋪5至8萬/套,6年回本”了解到薈溪城負一樓打造“美食城”。被告告知原告需支付居間服務費才能享有購房優惠價。并于當日原告通過支付寶向居間公司交納20000元居間服務費。2019年3月16日原告確認購買3套商鋪,通過貴陽銀行卡向居間公司補款40000元居間服務費并與居間公司訂立居間服務協議,意向購買澳馬薈溪城第1幢負一層1-0302號、1-0303號、1-0314號三個商鋪,居間服務協議金額合計60000元,居間服務協議約定:一旦購買人與開發商簽署“薈溪城”《商品房買賣合同》則居間公司提供的購房優惠服務協議義務即告履行完畢。
2019年3月16日雙方簽訂居間服務協議后,原告向第一被告購買1-0314商鋪并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鋪租賃及經營管理合同》,由第二被告統一6年包租管理,并當日支付了房款56700元(房款收據由第三被告開具)。2019年3月17日第一被告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和第二被告完成《商鋪租賃及經營管理合同》的簽署。
原告購買的1-0314商鋪建筑面積為8.10平方米,合同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9年5月1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但2019年5月1日原告所購買商鋪仍為封閉狀態,并未交付。原告通過貴陽市花溪區建筑局、花溪區規劃局查實,原告所買商鋪負一層實際規劃為車庫。通過筑房網(貴陽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查詢到原告向第一被告購買的“房售753”號(1-0314商鋪)《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正規網簽備案,并且《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平面圖及位置圖中,無商鋪尺寸(長度、寬度),無相關柱子面積(與實際負一樓結構不符)。原告得知情況后與第一被告協商退房,第一被告不愿承認違約事實,多次協商無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訴訟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判令貴州澳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龍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賠付《商鋪租賃及經營管理合同》未給付租金及相應利息。租金計算期至合同解除時止,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標準計算至實際給付日止。事實及理由:1.2019年5月1日起至今,只收到6個月租金(租金付至2019年10月31日),貴州龍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商鋪租賃及經營管理合同》,拖欠租金暫計至2020年8月31日,拖欠租金10個月7533元,利息169元。2.《商鋪房買賣合同》撤銷后,《商鋪租賃及經營管理合同》未付租金及利息為原告損失,由貴州澳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原告未繳納訴訟費用,按未繳費撤回該項訴請處理。訴訟中,原告撤回“判令第一被告承擔原告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過程中產生的居間服務費20000元”的訴訟請求。
被告澳馬公司、龍馬公司、澳馬花溪分公司共同辯稱,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依據。被告銷售給原告的案涉房屋是現房,在銷售之前是租賃給惠民生鮮超市,對現房的銷售現狀原告是完全知曉的。案涉房屋最初規劃確實是車庫,因為花溪區商務局要在薈溪城負一層開生鮮超市,針對這個情況被告就與規劃的相關部門對接,辦理車庫商業用途的手續,得到批準以后被告已向貴陽財政補交了土地出讓金1184480元,之后遇到疫情該筆款項還沒有交完,經與政府溝通將土地出讓金交齊后就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被告賽奇雅公司未到庭答辯。
本案經審理查詢事實如下:
被告澳馬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18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350萬美元,營業期限至2044年10月17日,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經營。
被告龍馬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26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3050萬,營業期限至2033年12月5日,經營范圍為物業管理;房屋租賃、銷售;裝飾裝修工程及咨詢服務,酒店管理及咨詢服務,建筑工程技術咨詢服務,商業管理、策劃、咨詢服務;銷售:日用品,建材,裝飾品。
被告澳馬花溪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0日,類型外商投資企業分公司,營業期限至2034年10月16日,經營范圍為為總公司接洽業務。
2019年3月17日,原告(買受人)與被告澳馬公司(出賣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以出讓方式取得花溪區總土地面積為12976平方米,編號為花溪區G(07)19號的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是土地使用權預登記證,合同編號是筑國土出字第2250號。出賣人經批準在該地塊建設商品房,建設項目名稱為“澳馬·薈溪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建字第2016-0048號,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為筑【花】2015-01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為2016年9月1日。出賣人向買受人購買該項目第1幢負一層1-0314號房屋,該商品房規劃用途為商業,建筑面積8.10平方米,總價款各56700元,買受人應于2019年3月16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出賣人應當在2019年5月1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
2019年3月16日,貴州澳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花溪區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據載明收到原告交納薈溪城商鋪1-0314號房款56700元。
原告與龍馬物業公司于2019年3月17日簽訂的《商鋪租賃及經營管理合同》,合同約定:為維護貴陽市貴筑路“澳馬·薈溪城”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業主的整體利益,使本項目在統一經營管理的模式下良性運行,從而達到永續經營的目的,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將所持有的商鋪經營權租賃給乙方統一經營管理的事宜,簽訂本合同,雙方共同遵照執行。案涉商鋪位于貴州省貴陽市,建筑面積為8.1平方米,租賃期間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共計6年。租賃期限內,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支付租賃收益。甲方租賃收益起算時間為2019年5月1日開始計算。自租賃收益起算時間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甲方所得租金為93元/平/月。簽訂本租賃協議2019年5月1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第一個季度租金為2260元整。該套商鋪交付之日視為乙方對該套商鋪的經營管理工作正式起算之日,商鋪交付之日起計算租金,即從2019年5月1日起計算租金。雙方還對其他的合同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2019年3月28日,花溪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具一份證明,載明:“位于花溪區的“澳馬·薈溪城”項目由貴州澳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近期房開公司公開向市場以商鋪的名義銷售負一層地下停車場,經我局核實,該項目負一層規劃用途為地下停車場,截止目前尚未達到商品房現售條件,房開公司此行為違反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存在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和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違法違規行為”。
審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本院依法對被告名下價值80399元的財產采取了保全措施,產生保全費824元。
審理中,經本院向原告釋明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原告稱由法院認定合同效力,不變更訴訟請求,對于其他訴請堅持要求判決退還購房款、支付利息。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業經庭審質證的原告身份證,被告工商登記信息、商品房買賣合同、收據、證明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貴州澳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陳民霞購房款56700元及利息(利息以56700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還清全部購房款時止);
二、解除原告陳民霞與被告貴州龍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7日簽訂的《商鋪租賃及經營管理合同》;
三、駁回原告陳民霞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0元,由被告貴州澳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保全費824元,由原告陳民霞負擔205元,被告貴州澳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61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高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李蓉
判決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