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向前與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13民初12678、13174號
判決日期:2021-08-03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胡向前與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安康公司”)、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以下簡稱“眾安康番禺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二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向前以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慶升、周琳,被告眾安康公司、眾安康番禺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元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事實
雙方無爭議事項及本院查明情況:
一、工作崗位:項目經理。
二、勞動合同:胡向前與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簽訂2016年1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工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不低于10000元/月,每月20-25日左右通過銀行轉賬發放上個月工資。沒有工資條,可以在OA系統上查詢個人工資明細,無需簽收。已支付2019年1月前工資。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合計發放4400元工資。
四、考勤:在項目時打卡考勤,2018年8月31日項目撤場后沒有打卡考勤。
五、申請仲裁時間:胡向前于2019年6月20日申請勞動仲裁。
六、仲裁請求:1、確認胡向前與眾安康番禺分公司自2019年6月20日解除勞動關系;2、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扣發工資15600元、2019年2月至6月工資50000元;3、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99533元;4、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公司支付2017年度提成工資639946.04元、2018年度提成工資101265.17元;5、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公司支付2018年度業務包干費用19884元;6、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公司支付2017年12月提前收回當月管理費的0.3的獎勵1007.78元;7、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公司支付2017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20日未休年休假工資37500元;8、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公司支付2012年11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未按本人實際工資購買養老保險損失70000元;9、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公司支付保全本案證據的公證費用8300元。
七、仲裁結果: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穗勞人仲案[2019]5006號非終局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胡向前與眾安康番禺分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解除勞動關系;眾安康番禺分公司向胡向前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6月19日工資61577元、2018年提成89356元、業務包干費19884元、2018年以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6437元、0.3%獎勵1007.78元,眾安康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駁回胡向前的其他仲裁請求。胡向前、眾安康番禺分公司均不服上述裁決遂訴至本院。
八、胡向前的訴訟請求: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公司與胡向前自2019年6月20日解除勞動關系;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公司共同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扣發工資15600元、2019年2至6月工資50000元;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公司共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99533元;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公司共同支付2017年度提成工資639946.04元、2108年提成工資101265.17元;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公司共同支付2018年度業務包干費用19884元(相關票據已提交公司);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公司共同支付2017年12月提前收回當月管理費的0.3%的獎勵,共計1007.78元;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公司支付自入職以來未休年假工資(共20天年假,追訴離職前兩年內),共計37500元;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公司共同支付保全本案證據的公證費用8000元。
九、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的訴訟請求:依法判令眾安康番禺分公司不需要向胡向前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6月19日工資61577元,只需支付6714元;眾安康番禺分公司不需要向胡向前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6437元;眾安康番禺分公司不需要向胡向前支付2018年提成89356元,只需支付18477.35元;眾安康番禺分公司不需要向胡向前支付0.3%獎勵1007.78元;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十、其他:
1、胡向前與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公司確認雙方于2019年6月20日解除勞動關系。
2、胡向前與眾安康公司簽訂《2017年后勤項目經營管理目標責任書》,約定胡向前為何賢紀念醫院(含停產場項目)管理處第一負責人(即本責任書的責任人)以及年度經營指標(營業收入371萬元)、利潤分配等。
第一條(二)目標責任人的權利義務第9點約定,社保繳納人數和標準必須按照集團公司規定執行,未達到集團公司規定的勞動用工指標涉及應補交社保,其社保費用由責任人全額上繳。鼓勵責任人實行全員招聘,支持責任人多招聘超齡退休人員。對執行定員定編節省的編制導致節省的社保和勞務派遣、超齡退休、勞務外包用工政策節省的社保后的差額費用50%上繳總部,50%獎勵給現場。
第二條財務管理與利潤分配第1點約定,風險基金按營業額的1%計提,由責任人每月按照開發票金額計提,年終結算,責任人當年管理的項目未發生上述任何風險和服務合同終止后在收繳風險金最后一個月滿2年后第1個月退還。
第二條財務管理與利潤分配第第3點約定,責任人每年應上繳集團公司項目利潤15萬元,每月12500元;目標責任書簽訂后,責任人必須自負盈虧(包含責任人本人的工資、福利、社保),項目產生的利潤扣除上交的利潤后多余利潤全部歸責任人團隊所有。目標責任人必須保證項目賬面利潤大于等于上繳利潤總額,賬面利潤小于上繳利潤時由目標責任人補足。責任人分走的利潤必須在保證付清員工工資(包括勞務外包人員工資)、福利、社保(含上繳節省的社保)、住房公積金。勞務外包管理費、增值稅、稅款繳納、目標利潤和風險金上繳、供應商的貨款、外包業務款后,按照本款第二條規定由集團公司財務中心審核后可動用結余的資金分配利潤。
3、2018年8月25日胡向前主持的“番禺區何賢紀念醫院項目結束安排”會議紀要第二點約定:愿意調整到其它非廣州項目的,具體可在一周內與集團人力資源部聯系,并辦理相關手續;沒有新崗位可調整或者本人不愿意調整的,視為待崗,經協商并由集團決定只發放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即最低工資;待崗期間也要接受與項目有關的善后處理工作……。第三點約定:2017年應當分配給團隊的超額利潤的20%部分延期到2019年年末或2020年初發放。
4、胡向前與眾安康公司簽訂《2018年后勤項目經營管理目標責任書》,約定胡向前作為何賢紀念醫院管理處第一負責人即責任書的責任人以及年度收入考核指標(375萬元)、利潤分配等。其中,第二條目標責任人的利益第1點約定:按2018年經營管理規定,分配給項目管理團體超利潤比例分別為:20%分配給項目目標責任人,按月預發10%,剩余10%年底結算,多退少補;20%分配給項目副經理、部長、副部長、主管、班組長、按月預發10%,剩余10%年底結算,多退少補。
有爭議的事項及本院認定:
一、入職時間
胡向前主張其于2012年11月入職眾安康公司處擔任項目經理。眾安康番禺分公司主張胡向前入職時間為2014年。
本院認為,眾安康公司、眾安康番禺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承擔舉證責任,因其未能提供入職登記資料等證實胡向前的入職時間,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胡向前的主張并認定其入職時間為2012年11月。
二、工資問題
眾安康番禺分公司主張胡向前在2018年9月1日后沒有實際上班,有辦理交接工作和善后工作到2018年底,2019年就沒有工作了;應按照2200元/月的標準發放胡向前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19日期間的工資。胡向前主張其直至申請勞動仲裁前均有提供勞動,為此其提供了2019年4月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上顯示其與公司人員溝通員工社保問題。眾安康番禺分公司對微信聊天記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表示胡向前僅是發送了微信,沒有實際提供勞動。
本院認為,眾安康番禺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就考勤、工資標準承擔舉證責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結合勞動合同約定胡向前工資標準為10000元/月以及胡向前2018年12月前的已領取的工資數額,本院采信胡向前的主張并認定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為10000元/月。
關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間工資,參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非因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作;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結合2018年8月25日胡向前主持的“番禺區何賢紀念醫院項目結束安排”會議紀要記載的有關待崗的內容以及雙方陳述,本院采納眾安康公司、眾安康番禺分公司按2200元/月向胡向前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19日工資的主張,認定其應向胡向前支付上述期間工資2200元/月×6.63個月=14586元,扣除已支付2018年12月以及2019年1月期間的工資4400元,故還應向胡向前支付工資差額10186元。
三、2017年提成問題
胡向前主張番禺區何賢紀念醫院項目在2017年營業收入3985727.19元,扣除上交公司15萬元后,扣除各項稅費、工資、社保、固定資產折舊后,結余利潤合計622472.44元;上交風險金合計39473.6元,扣除2017年度周衛斌的調解金22000元,剩余17473.6元;故眾安康公司、眾安康番禺分公司應向支付2017年剩余利潤共計639946.04元。眾安康公司、眾安康番禺分公司對胡向前陳述的2017年營業收入不持異議,但主張2017年度何賢紀念醫院項目存在應繳未繳社保(節省)人員71人應購社會保險費用合計306966.15元,上述費用應計為成本并在利潤中扣除;胡向前只享有2017年利潤的20%,而非全部。胡向前不確認眾安康公司、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的上述陳述,表示對方所列的部分人員為勞務人員或退休人員無須繳納社會保險,且上述社會保險費用并未實際發生;根據目標責任書的約定目標責任人胡向前有分配獎金的權利,在管理期間自負盈虧,所以胡向前享有全部利潤。
本院認為,《2017年后勤項目經營管理目標責任書》的約定胡向前作為項目責任人享有項目產生的利潤扣除上交的利潤后多余利潤,根據上述目標責任書約定結合雙方的陳述,節省的社保后的差額費用50%上繳公司,故本院酌定胡向前應得2017年提成(利潤)639946.04元-306966.15元×50%=486462.96元。
四、2018年度業務包干費問題
仲裁裁決眾安康番禺分公司向胡向前支付2018年度業務包干費19884元,雙方均對此沒有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
五、2018年提成問題
胡向前主張,根據2018年年度責任書,胡向前所負責的番禺區何賢紀念醫院項目全年收入目標為(不含稅)375萬元,上交利潤目標為48萬元。由于公司投標未中標,該項目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到期。胡向前實際負責經營8個月,折合營業收入(不含稅)目標250萬元,上交目標利潤32萬元。何賢紀念醫院項目2018年1月-8月實際完成開票收入2693808.32元、已經達成250萬稅后營業收入的目標。扣除上交目標利潤32萬元、員工工資、社保、公積金、稅金、勞務外包費用后,結余利潤379839.34元。按照2018年目標責任書第二大點目標責任人的利益第1條約定:胡向前作為項目責任人,眾安康番禺分公司應支付超利潤提成20%即75967.87元以及胡向前2018年為醫院眾安康后勤管理處經理,兼任保安部部長,眾安康番禺分公司應將分配給項目副經理、部長、副部長、主管、班組長的超利潤20%中的三分之一25297.3元支付給胡向前。以上兩項共計101265.17元。
眾安康番禺分公司主張,2018年后勤項目經營管理目標責任書約定的銷售任務是全年375萬元,在扣除包括但不限于員工工資、社保、公積金、稅金、勞務外包費等所有成本及目標上繳利潤48萬元后再根據超出利潤額按比例分配給胡向前以及其他主要業務和管理人員,其中20%給胡向前,按月預發10%,余下10%年底結算,多退少補;其中20%給副經理、部長、副部長、主管、班組長,按月預發10%,余下10%年底結算,多退少補。后來因何賢紀念醫院于2018年8月31日到期,經胡向前與眾安康番禺分公司協商一致,將原責任書中的銷售任務指標調整為250萬元,目標上繳利潤調整為32萬元。胡向前主張2018年度提成工資共計1012650.17元,屬計算錯誤,與事實不符。退一步講,即使認可胡向前主張的2018年超額利潤,并且同意未發生但應擔繳納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成本不計入項目成本,則應當計入成本而予以在2018年超額利潤中扣除的不止是19884元業務包干費、24869.64元仲裁訴訟費還有項目結束撤場人員安排發生的程元亭仲裁賠償款以及法律服務費47000元和財務人員、管理人員(潘鳳鳴、程元亭、胡向前)工資共計103312.21元;根據2018年后勤項目經營管理目標責任書約定,因眾安康番禺分公司在平時支付給胡向前的工資中已經提前預發了其應當享受的超利潤的50%,故只需要支付另50%即(379839.34-19884-24869.64-47000-103312.21)×10%=18477.35元。胡向前不認可已經預發超利潤10%,且不同意抵扣項目結束后發生的程元亭仲裁賠償款以及法律服務費、財務人員、管理人員工資。
本院認為,胡向前提供了公證書、2018年收入支付明細等證實何賢紀念醫院項目收入支出以及2018年結余利潤情況,眾安康公司、眾安康番禺分公司未能就此提供證據,故本院采信胡向前的主張認定何賢紀念醫院項目2018年結余利潤379839.34元。眾安康番禺分公司主張已經預發了胡向前結余利潤的10%,但未能提供證據,不予采信。眾安康番禺分公司主張抵扣勞動仲裁階段查明抵扣的業務包干費19884元、仲裁訴訟費用24869.64元,本院予以采納。社保、公積金費用未實際發生,暫時不應計入成本,故眾安康番禺分公司主張抵扣的主張不予采納。胡向前每月申報項目人員工資時未將潘鳳鳴工資列入項目人員工資,眾安康番禺分公司從未提出異議,而項目結束后所發生的糾紛以及管理人員工資等,因雙方并未約定由胡向前承擔,胡向前亦不同意抵扣,故不予抵扣。胡向前主張眾安康番禺分公司應再將向其支付分配給項目副經理、部長、副部長、主管、班組長的超利潤20%中的三分之一,缺乏依據。綜上,眾安康番禺分公司應向胡向前支付2018年提成(利潤)(379839.34元-19884元-24869.64元)×20%=67017.14元。
六、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問題
胡向前陳述最后工作日為2019年6月19日,其于2019年6月20日申請勞動仲裁時以眾安康番禺分公司未發放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為此,其提供了勞動仲裁申請書,其上記載胡向前以眾安康公司、眾安康番禺分公司未足額發放2018年12月、2019年1月工資以及欠發2019年2月至6月工資,故請求裁決終止雙方勞動關系,并要求按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
本院認為,根據前述查明,眾安康公司、眾安康番禺分公司欠發胡向前工資,胡向前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前述查明的胡向前的工資標準以及工作年限,眾安康番禺分公司應向胡向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10000元×7=70000元。
七、年休假工資問題
本院認為,胡向前主張的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請求,已超過一年仲裁時效。根據胡向前的工作年限,其每年應休5天年休假。眾安康番禺分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已安排胡向前在2018年、2019年度休年休假,故應向胡向前支付2018年5天、2019年2天合共7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資6437元(10000元÷21.75×7天×200%)。
八、0.3%管理費獎勵問題
胡向前主張按照2017年度責任書規定第八章后勤服務項目管理規定第104條:提前收回當年12月份服務管理費的給予0.3%的獎勵,并在第二年一月兌現。何賢紀念醫院項目實際于2017年12月31日前提前收回當年12月管理費335926.04元,0.3%的獎勵即1007.78元。胡向前提供的(2019)粵廣黃埔第10529號公證書第430頁至436頁中顯示,胡向前于2017年12月19日就何賢紀念醫院提前支付2017年12月服務費向眾安康番禺分公司申請開票,服務費金額為304257.73元。眾安康公司、眾安康番禺分公司對上述公證書不持異議
判決結果
一、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應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共同向胡向前支付工資10186元;
二、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應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共同向胡向前支付2017年提成(利潤)486462.96元;
三、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應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共同向胡向前支付2018年提成(利潤)67017.14元;
四、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應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共同向胡向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70000元;
五、眾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應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共同向胡向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6437元;
六、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應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共同向胡向前支付管理費獎勵1007.78元;
七、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應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共同向胡向前支付業務包干費19884元;
八、駁回胡向前的其它訴訟請求;
九、駁回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兩案受理費20元,由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長歐陽志萍
人民陪審員陸慧媚
人民陪審員梁健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劉韻姍
判決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