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邊、深圳市迅展人力資源代理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民終2741號
判決日期:2021-08-03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吳邊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迅展人力資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迅展公司)、深圳赤灣港口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灣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5民初144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張澤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吳邊上訴請求:1.迅展公司支付吳邊2010年10月22日至2019年12月9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85848.37元;2.迅展公司支付吳邊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正常工作時間工資2908.35元;3.迅展公司支付吳邊2017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的加班工資20408.67元;4.迅展公司支付吳邊2019年度年終獎10382.92元;5.迅展公司支付吳邊2017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資8309.58元;6.迅展公司支付吳邊律師費5000元;7.赤灣公司承擔連帶責任;8.迅展公司、赤灣公司退還吳邊叉車操作證、門座式起重機操作證、牽引車操作證和流動式起重機操作證。
迅展公司、赤灣公司辯稱:1.迅展公司已于2020年1月15日超額支付了吳邊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2971.68元;2.迅展公司的工作時間為綜合計算工時制,僅提交在職期間部分時間的考勤打卡視頻,不能證明離職前兩年的加班時間,且吳邊在經其簽字確認的工資單上也明確了每月的加班工資數額;3.年終獎不屬于公司應支付的法定報酬,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自主決定年終獎是否發放以及發放的數額,且迅展公司與吳邊并未對年終獎進行過書面約定,吳邊僅根據往年發放記錄及數額向迅展公司主張年終獎沒有法律依據;4.吳邊在仲裁裁決書已確認,分別于2017年2月、2018年2月和8月、2019年8月休完了2017-2019年度的年休假,再向迅展公司主張年休假工資沒有事實依據;5.吳邊主張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向迅展公司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6.吳邊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迅展公司、赤灣公司收取扣押了相關操作證,法院應予駁回;7.吳邊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迅展公司無需承擔律師費。
吳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迅展公司支付吳邊2010年10月22日至2019年12月9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85848.37元;2.迅展公司支付吳邊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正常工作時間工資2908.35元;3.迅展公司支付吳邊2017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的加班工資20408.67元;4.迅展公司支付吳邊2019年度年終獎10382.92元;5.迅展公司支付吳邊2017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資8309.58元;6.迅展公司支付吳邊律師費5000元;7.赤灣公司承擔連帶責任;8.迅展公司、赤灣公司退還吳邊叉車操作證、門座式起重機操作證、牽引車操作證和流動式起重機操作證。
一審判決主文:駁回吳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吳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張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周超凡
書記員古榕
判決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