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祿成與安徽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義紅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皖1503民初4471號
判決日期:2021-08-03
法院: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蔡祿成與被告安徽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義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蔡祿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償還貨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19年7月16日至本清息止);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購買原告的石料,用于承建裕安區羅集鄉“四好”公路建設。經結算2019年7月16日在微信里承諾,欠到原告20000元,原告多次協商催要,被告拒不償還,無奈之下,原告特具訴狀與貴院,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蔡祿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退還原告蔡祿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紅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陳婉倩
判決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