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崇友與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230民初2639號
判決日期:2021-08-03
法院: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崇友與被告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隆鑫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崇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世林,被告隆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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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劉崇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1、隆鑫公司將位于豐都縣三壩鄉XXXXX房屋歸還劉崇友;2、隆鑫公司支付劉崇友尚欠的租賃費67497元;3、隆鑫公司承擔訴訟費用。在庭審過程中,劉崇友自愿申請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準許。事實和理由:劉崇友與隆鑫公司簽訂《商品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將劉崇友購買的位于豐都縣三壩鄉XXXXX房屋出租給隆鑫公司用于經營酒店,租賃期限為2013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每年租金18069元。合同約定劉崇友每年可免費入住酒店30天,若放棄入住,每年酒店多支付1個月租金,即7個月10540元。合同簽訂后,隆鑫公司一直租賃劉崇友的房屋進行經營,但只支付了69526元的租賃費,現尚欠租金67497元且未在租賃期屆滿后將房屋交付給劉崇友。故劉崇友依法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公正判決。
隆鑫公司辯稱,隆鑫公司尚欠劉崇友的租金金額經雙方最終確認為58745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劉崇友(甲方)與隆鑫公司(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劉崇友將其所有的坐落于重慶市豐都縣XXXXX房屋出租給隆鑫公司作為其經營酒店式公寓使用;租賃期自2013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租金標準按房屋總價的6%作為年租金,每年18069元;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交房后,隆鑫公司接房支付半年(6個月)的租金,之后各期租金支付日期為每半年末前10天支付半年租金;劉崇友可享受每年30間(天)免費累計入住酒店公寓,如劉崇友自愿放棄當年所有免費入住期,須提前1個月以書面方式告知隆鑫公司,隆鑫公司將當年租金按13個月計算支付等內容。合同簽訂后,隆鑫公司接收訟爭房屋并將其用作經營酒店式公寓至今,期間,隆鑫公司陸續支付了部分房屋租金。
租賃合同到期后,經協商,劉崇友于2021年6月5日簽署《家具抵扣租金同意書》,載明:隆鑫公司:本人是豐都XXXXX業主,愿意購買該物業內以下家具,所需費用同意由貴司從欠欠付本人租金里扣除,扣除金額為15414元。附物品交接清單明細表。同日,劉崇友與隆鑫公司簽訂《業主租金支付協議書》,約定:雙方截止2020年9月30日,隆鑫公司欠劉崇友租金58745元;本協議生效后,除前述雙方約定租金外,就有關租賃稅費、物業費、水電費等相關費用全部結清,無任何糾紛。2、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另查明,訟爭房屋于2014年11月26日辦理了房地產權證書,登記權利人劉崇友。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房地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對私客戶賬戶明細,《業主租金支付協議書》,《家具抵扣租金同意書》及附件等證據在案佐證,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內支付原告劉崇友租金58745元;
二、駁回原告劉崇友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87.42元,減半收取743.71元,由被告重慶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秦慶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唐艷
書記員冉倪希
判決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