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建工防水裝飾集團有限公司與北京誠通華億房地產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05民初62582號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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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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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基建工防水裝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原告)與被告北京誠通新新建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誠通華億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合述二被告,分述簡稱誠通新新公司、誠通華億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0817.54元及利息(以270817.54元為本金,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曾用名:河南省中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與誠通新新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簽訂《XX花園二期三期83、84#樓外墻保溫施工合同》(工程地點:北京市朝陽區葦溝)。該工程發包方系誠通華億公司。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工程完工后雙方于2015年6月辦理結算手續,但誠通新新公司一直未將確認后的《項目分包工程結算單》提供給原告,直到2020年6月10日誠通新新公司才通過快遞將《項目分包工程結算單》郵寄給原告。經確認,誠通新新公司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0817.54元,但誠通新新公司至今未付。誠通華億公司作為工程的發包方應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誠通新新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請求依法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事實與理由:根據雙方簽訂的《XX花園二期三期83、84#樓外墻保溫施工合同》第11條的約定,雙方協商不成時,依法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起訴。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本案依法應當由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北京誠通新新建設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欒晨煥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