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彬、何孟等與曹紅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481民初4683號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彬、何孟與被告曹紅星、郭紫涵、郭文禮、李淑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二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恒,被告曹紅星、李淑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郭紫涵、郭文禮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審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對被告郭紫涵、郭文禮、李淑玲的起訴,本院已另行制作裁定書。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交通費、為辦理喪葬事宜而支出的其他費用等合計80萬元;2、判令本案訴訟費用及財產(chǎn)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1年4月9日13時50分許,在永城市王集鎮(zhèn)××十字交叉路口,被告曹紅星駕駛無號牌挖掘機由西向東行駛左轉(zhuǎn)彎時,與同方向行駛被告郭紫涵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發(fā)生剮蹭,造成電動二輪車乘坐人即原告之女李梓蕊倒地被碾壓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因被告曹紅星拒不賠償,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曹紅星辯稱,對原告起訴無異議,事故屬實,對原告要求的賠償盡力賠償。
根據(jù)原、被告的訴辯主張和舉證質(zhì)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1、2021年4月9日13時50分許,在永城市王集鎮(zhèn)××十字交叉路口,被告曹紅星駕駛無號牌挖掘機由西向東行駛左轉(zhuǎn)彎時,與同方向行駛被告郭紫涵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發(fā)生剮蹭,造成電動二輪車乘坐人李梓蕊倒地被碾壓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曹紅星負事故主要責任,郭紫涵負次要責任,李梓蕊無責任。
2、肇事無號牌挖掘機所有人為被告曹紅星,未投保交強險。
3、審理中,二原告向本院出具聲明,表示放棄對電動二輪車所有人為郭金芝的索賠權(quán)利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曹紅星賠償原告李彬、何孟因李梓蕊交通事故死亡產(chǎn)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67327.4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李彬、何孟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00元(已減半),保全費143元,合計6043元,由被告曹紅星承擔5398元,由原告李彬、何孟承擔6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宋倩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書記員洪宇
書記員趙艷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