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寶冶集團有限公司與劉樹清、上海寶冶安裝作業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裁定書
案號:(2021)粵12民終774號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上海寶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冶集團)因與被上訴人劉樹清、原審第三人上海寶冶安裝作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冶安裝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法院(2020)粵1284民初27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寶冶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立誠、劉樹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賴健勇、寶冶安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龔慧到庭參加了訴訟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法院(2020)粵1284民初2783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上海寶冶集團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33057.27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由上海寶冶集團有限公司書面申請退費。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蘇振偉
審判員梁碧媛
審判員何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邵麗虹
書記員吳蘭芳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