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體育中心管理處與肇慶市體育中心花園賓館、肇慶市代建項目管理局、中建科工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號:(2021)粵12民終338號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肇慶市××××管理處(以下簡稱體育中心管理處)因與被上訴人肇慶市××××××賓館(以下簡稱花園賓館)、原審第三人中建科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科工)、肇慶市代建項目管理局(以下簡稱代建局)保管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2020)粵1202民初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體育中心管理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小京、張佳、花園賓館法定代表人盧某1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勇、黎倩、中建科工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俊杰、陳健雙、代建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李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體育中心管理處上訴請求:1.依法判令撤銷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粵1202民初8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判決,并改判駁回花園賓館的全部訴訟請求;2.判令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花園賓館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對是否存在財物損害的事實認定錯誤。(一)體育中心管理處已代表政府根據雙方簽訂的搬遷協議,按賓館的面積1735m2計算向花園賓館實際支付了裝潢補償款607250元、停業損失費17350元、搬遷補助234700元、獎勵補償款78075元,共1093525元,體育中心管理處有理由相信體育中心管理處已將賓館內的財物搬離,案涉現場即是花園賓館搬離物品后的現場,與所謂的損害無關。(二)花園賓館在一審庭審中亦確認雙方對客房及物品未作移交,進入客房的鎖匙仍由花園賓館保管,花園賓館也未要求體育中心管理處代為進行看管。經現場確認,能進入客房的消防鐵門并未被破壞,要通過消防門進入賓館需要花園賓館的鎖匙打開,外人無法進入,可見客房內的設備設施不可能受到外人的損壞,不存在被損害的事實。(三)花園賓館在遭受巨額財產損害的情況下,到現在都拒絕報警,不合常理,因此本案存在虛假訴訟的可能。
二、一審判決認定體育中心管理處與花園賓館就賓館內部的財物存在保管關系是認定錯誤,雙方不存在保管關系。(一)從主觀上看,體育中心管理處與花園賓館雙方并無保管的意思表示,雙方并未形成任何形式的保管協議。體育中心管理處根據代建局的工作要求,與花園賓館簽訂了《搬遷協議》《搬遷承諾書》,并按政府的規定協助花園賓館領取了裝潢補償費、停業損失費、搬遷補助費等各項搬遷費用,證明體育中心管理處與花園賓館雙方事前都清楚知道其物品是要搬離的,不存在需要體育中心管理處代保管的意思。(二)從事實上看,體育中心管理處與花園賓館之間也無任何形式的保管交接行為。一方面,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起成立,花園賓館庭審中亦確認雙方對客房及物品未作移交,鎖匙仍由花園賓館保管。另一方面,花園賓館在南北門改造移交時,雙方制作了詳細的移交清單,依雙方的行為習慣,若賓館物品移交雙方必然會制作詳細的移交清單,因此雙方并未將賓館物品移交給體育中心管理處保管。(三)體育中心管理處與花園賓館一樣同屬于須搬遷對象,體育中心管理處的工作只是應代建局的要求履行協調搬遷工作,期間花園賓館的經營場所、體育中心辦公場所均由施工方中建科工實施封閉及施工。(四)南北門通往賓館的大門鑰匙一直由花園賓館掌握,且雙方在簽訂南北門大堂拆除補償協議時,己現場將南北門通往賓館的大門封蔽,現時的現場也是處于封蔽狀態,南北門的移交不能說明賓館已移交。施工期間安全問題由體育中心管理處負責并無不妥,也證明賓館內部無需改造,南北門的恢復改造與賓館內部物品無任何關聯性。
三、一審判決認定賓館內的所有物品屬于花園賓館所有,是事實不清,認定錯誤?;▓@賓館未能舉證證明案涉物品的實際情況,也未能舉證證明哪些物品屬于其所有,一審判決在未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將花園賓館單方制作、未經雙方確認的清單認定為所有受損物品并將其全部認定為花園賓館所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花園賓館作一個獨立的公司法人,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若其認為其接手承租后增加了投入,應在公司財務帳冊有合理的反映,花園賓館亦應有相關的證據材料。(二)花園賓館前身是體育中心的招待所,在體育中心管理處交付出租物給花園賓館時,房內已裝修好,水、電(電纜)等各項設施已齊備,而這些設施均屬于體育中心管理處所有。(三)體育中心管理處與花園賓館1999年1月簽訂的租賃合同于2001年2月7日期滿,2001年11月簽訂的租賃合同于2015年2月8日期滿,按約定,花園賓館在2015年2月8日前投入賓館內固定裝修屬于體育中心管理處所有,花園賓館作為投入方,負有舉證證明其投入的具體情況。
四、一審判決引用肇資評報字(2019)第14號《資產評估報告》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是錯誤的。(一)該評估報告的有效使用期為一年,即從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10日,本案一審庭審期間該評估報告已過了有效使用期,不應再使用,一審期間評估機構在對法院的《復函》中也明確“肇資評報字(2019)第14號資產估報告的使用有效期是至2020年4月10日,現在該評估報告確不在使用有效期范圍內”。(二)本次評估報告的選擇存在受委托人意志影響,由委托人指定評估結果的情況,違背了“資產評估基本準則”第四條的規定,鑒定結論不公正。1.2019年4月11日永正評估公司按委托方即一審法院的意思作出了最終的肇資評報字(2019)第14號《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價為3494078.00元,法院按這份報告書作為認定證據。2.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在報告未最終出具并經開庭質證,且體育中心管理處存在異議的情況,法院卻以“認為第一次《評估報告初稿》更具有客觀合理性”為由要求出具定稿。(三)該評估報告嚴重偏離客觀事實。1.評估對象未經雙方確認,不能作為評估的基礎。本次評估報告以申請方提供的清單進行評估,沒有事實證據,結論不可采信。2.在待評估物、資料不完整的情況下,憑主觀臆測或未經雙方確認的申請評估方單方提供的評估清單確認評估物。3.本次評估方法采取成本法無法律依據,違反資產評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4.本次評估過程中沒有對待評估物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等資料進行核查,違反資產評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判決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花園賓館答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該予以維持。二、體育中心管理處所持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均應予以駁回。(一)本案中,證明花園賓館的財產受到損害的證據充分,最直接證據是一審法官連同鑒定人、體育中心管理處與花園賓館一起到現場勘查損害的事實。(二)由于花園賓館主張保管合同糾紛,合同關系是起訴方選擇的案由,花園賓館可以向體育中心管理處主張權利,保管報警義務不在花園賓館,在體育中心管理處;本案花園賓館與體育中心管理處形成保管關系,根據本案書證,因為省運會,花園賓館需要圍閉施工,整體提交給體育中心管理處,至于體育中心管理處交給誰施工是體育中心管理處的事情,與花園賓館無關,保管事實清楚。(三)花園賓館不否認財物在合同屆滿后歸體育中心管理處,但是花園賓館主張的是花園賓館可以恢復到可以正常營業的狀態,目前合同未到期,花園賓館享有經營權還有多年,恢復的資金當然由體育中心管理處承擔。(四)一審法院已作出慎重考慮,本案重新評估不可能,而且當時也在現場作出詳細清點。綜上,體育中心管理處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以駁回。
中建科工答辯稱,一、中建科工于2016年1月22日才收到體育中心管理處升級改造項目中標通知書;2016年1月26日,中建科工與代建局簽訂《肇慶市××××升級改造項目標準施工合同》;后根據開工令要求于2016年3月3日正式開工。因此,結合花園賓館提供的證據,中建科工進場施工時,花園賓館已完成搬遷工作,中建科工自始至終未與花園賓館有過任何接觸,對花園賓館的搬遷過程及補償事實均不知情。二、花園賓館鑰匙一直由花園賓館保管,中建科工進場施工開始,花園賓館與外界相通的門即處于封鎖狀態,花園賓館更不在中建科工施工范圍內。在施工過程中,體育中心管理處與花園賓館均未就花園賓館的搬遷或保管事宜與中建科工辦理過任何移交手續,更未就花園賓館簽訂任何保管合同及其他類協議書,中建科工無權進入更無法干涉。由于拆除工程部分由業主自行委托,中建科工對該部分施工內容將無法履行總承包施工管理義務,并提示業主做好其施工范圍的圍擋、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該部分施工內容現場情況,中建科工不知情。三、在花園賓館外部全程封鎖,出于完好狀態的情況下,中建科工已完全盡到施工過程中的合理注意義務。同時中建科工對施工現場管理規范,出入均有登記手續等明確記錄,根據記錄顯示,花園賓館曾在2016年至2017年間從現場運出部分自行管理物資。四、一審判決引用的評估報告出具的意見明顯依據不足,中建科工自始至終未參與其出具及鑒定過程,其鑒定結果與中建科工無關。綜上,案件所涉糾紛并非中建科工在管理范圍內,中建科工自始至終不知情。
代建局答辯稱,一、體育中心管理處、代建局及中建科工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一)本案根本不存在盜竊、被第三方破壞的事實,唯一的合理解釋就是花園賓館在領取了體育中心管理處的搬遷費用后,自行搬離所產生的痕跡就是所謂的盜竊、破壞痕跡。另外,現場并沒有新破壞的痕跡,很多物品都有自然損耗的現象及事實。(二)案涉賓館不在施工范圍內,本案各方對該賓館沒有管理、保管職責。(三)花園賓館鑰匙一直由其自行保管,沒有辦理交接保管手續,代建局從未實際控制施工場地及案涉賓館,與花園賓館之間從未成立保管合同關系。(四)退一步說,本案應屬于免費的保管合同關系,各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應承擔任何保管賠償責任。(五)一審判決認為應賠償花園賓館裝修損失3039454元,但沒有詳細列明包括哪些項目,且沒有查清花園賓館最后裝修時間,裝修完成后的損害情況是自然損害還是被人為破壞。二、案涉評估報告程序違法、內容不真實,不應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一)因根據不清晰現場所形成的任何評估報告均不能反映花園賓館真實的損失,應按照“先刑后民”的規則進行處理。(二)花園賓館主張的部分損失財產的權屬,在相關合同期滿2004年時已歸體育中心管理處所有,評估結論時沒有剔除。(三)外部入戶前的線纜、已搬走的部分物品、大量自然損耗的物品均劃歸納入評估范圍,明顯結論錯誤。(四)花園賓館未提供封閉前后物品對比的資料、購買臺賬、所有權證明,無法確定丟失物品的權屬及真實物品數量,且評估報告按照1:3或者1:2進行認定部分物品數量,不是按照1:1,導致認定不客觀、不真實。(五)截至目前,評估報告已過期失效。(六)花園賓館只享有剩余承租期限裝修裝潢的使用價值,其要求全額賠償裝修裝潢的損失,不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七)第一次一審時質證的是《評估報告初稿》,該初稿并不是鑒定材料,是鑒定結論,因此對該初稿的質證不能代替對物品清單的質證。
花園賓館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體育中心管理處賠償花園賓館財產損失3494078元;二、判令體育中心管理處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并由體育中心管理處直接支付給花園賓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一、體育中心項目施工和花園賓館撤場的情況
體育中心管理處場館所屬的土地使用權登記于體育中心管理處名下,體育中心場館沒有房產證,管理方是體育中心管理處。體育中心管理處將體育中心部分場地分別出租給包括花園賓館在內的多個租戶進行對外經營。
肇慶市市委、市政府為了舉辦廣東省運動會的需要,對肇慶市××××進行升級改造,并以代建局的名義對外招標。代建局于2016年1月26日與中標單位中建鋼構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由中建鋼構有限公司對該項目進行施工。
2015年7月1日,體育中心管理處向包括花園賓館在內的體育中心租戶發布《撤場通知書》,載明:“根據市委、市政府籌備2018年省運會的工作部署……請你于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搬遷撤場工作,屆時體育中心轄區內將全封閉施工,停水停電,并暫停場館內一切經營性活動。”2015年10月8日,體育中心管理處向花園賓館發出《關于催促搬遷的通知》:“請你單位主要負責人于10月13日前來我處協商相關事宜,簽訂搬遷承諾書,按要求完成搬遷工作。市體育中心升級改造是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的重大項目,根據雙方合同約定,你單位應無條件服從?!?015年10月13日,花園賓館(作為乙方)與體育中心管理處(作為甲方)簽訂《搬遷承諾書》,載明:“一、乙方承諾按場館建設指揮部或甲方的通知搬遷時間搬遷完畢;二、在2018年省運會結束后,甲方同意乙方原則上原址原面積回遷,繼續履行原合同,并將原合同租賃期順延三年,即到2026年2月8日止;三、原花園賓館墻體外圍范圍除外立面裝修需要外,不能用作它用……”2015年10月13日,花園賓館完成停業和撤場?;▓@賓館被圍閉施工的期間約3年多,直至省運會結束。
在花園賓館停業期間,因體育中心升級改造工程另外還需要拆除花園賓館南、北門大堂,用以還原通道方便施工車輛出入體育中心,花園賓館(作為乙方)和體育中心管理處(作為甲方)分別于2016年3月28日、2016年4月19日簽訂《花園賓館北門大堂拆除補償協議》和《花園賓館南門大堂拆除補償協議》,主要內容:“甲方為便于施工而決定拆掉乙方的南北門大堂,甲方改造施工完畢的同時要修復原貌和恢復一切的設施(以本協議所列的設施清單和拆前拍照照片為依據),由于拆與建全程施工都由甲方負責,施工期間要以安全為準則開展工作,若在施工期間出現安全問題所產生的費用和責任由甲方負責,均與乙方無關?!?肇慶市××××××××在2016年1月22日出具《中標通知書》【肇公易(工)中字[2016]11號】顯示,中標工程項目名稱“肇慶市××××升級改造項目(施工)”;招標單位“肇慶市代建項目管理局”;中標單位“中建鋼構有限公司”。
根據2016年1月26日簽訂的《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顯示,工程名稱“肇慶市××××升級改造項目”;工程地點“端州區西江北路體育中心內”;發包人“肇慶市代建項目管理局”;承包人“中建鋼構有限公司”。此后在2016年3月3日出具的《工程開工令》載明“致中建鋼構有限公司肇慶市××××升級改造工程項目經理部:項目監理機構對肇慶市××××升級改造項目工程施工準備工作進行了審查,認為肇慶市××××升級改造項目工程可以開始施工,貴部在接到本開工令后,迅速施工。本工程的開工日期為2016年3月3日?!?二、花園賓館獲得補償的情況
2015年12月11日,花園賓館與體育中心管理處簽訂《搬遷協議》,約定:“一、合同未到期需停租,按停業時間的長短作相對應時間補償給租戶(如暫停3年,則補償3年),并給予3個月的裝修免租期,包括:1.裝潢補償607250元【計算方法:1735平方米(按合同面積計)×350元/平方米】;2.停業損失費173500元【計算方法:1735平方米×4個月(25元/平方米)】;3.搬遷補助費234700元【計算方法:1735平方米(按合同面積計)×20元/平方米+200000元(搬遷用品設備費)】;4.獎勵補償78075元【計算方法:2015年9月30日前簽訂搬遷承諾書,獎勵3個月租金(26025元/月)】;合共補償款1093525元。二、乙方承諾在2015年12月20日前完成搬遷?!?016年2月4日,體育中心管理處向花園賓館支付了上述補償款。
三、花園賓館遭受人為破壞的情況
體育中心圍蔽施工期間,花園賓館遭受人為破壞,花園賓館客房的電視、空調、電纜、消防系統、床、衛生間、門、天花等遭受嚴重損毀,電線的銅芯被剪掉和掏空等。體育中心管理處對此次損壞均沒有報警?;▓@賓館稱:“因體育中心圍蔽施工期間管理不善致使施工民工或其他人員進入賓館及客房進行破壞、損毀花園賓館的物品。賓館內本來有視頻監控的,但已被人為破壞。另外,體育中心管理處在2017年10月30日帶我方人員到賓館巡查時,在那時才首次發現賓館遭受嚴重破壞,之后我方提出申請要求體育中心管理處采取措施,確保我方的財物不受損失。由于是圍蔽施工期間,我方無法處理,故沒有報警?!斌w育中心管理處稱:“花園賓館陳述的只是其猜測,無證據證明誰破壞。我方不清楚損壞原因和時間。我方得知賓館遭受毀壞是因花園賓館提交的申請并要求賠償。”
四、花園賓館與體育中心管理處簽訂承租協議的情況
1999年1月22日,花園賓館(作為乙方)與體育中心管理處(作為甲方)簽訂《租賃經營體育場招待所合同書》,約定由甲方提供場所,乙方負責投資設備,全權經營,并按合同確定的數額向甲方上交承包經營款;甲方提供體育中心體育場南、北看臺下首層招待所給乙方作為賓館經營旅業場所。其中第三條約定:該室內場所現共有現成的套房20間,單房24間,休息廳4間及人行通道。(其中1間套房甲方用電話總機房)。房內甲方已設置現成的衛生間,內有浴缸、洗漱盆,坐廁各一個,并裝置水籠頭開關;水、電、電話線路已通,可供使用;第四條約定:乙方負責經營場所內經營所需的其他設備,設施裝修等投資;第五條約定:乙方向甲方承包上述場所的經營期為六年,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01年11月15日,花園賓館(作為乙方)與體育中心管理處(作為甲方)簽訂《租賃經營體育場招待所合同書》。其中第三條、第四條條款內容與1999年1月22日簽訂的合同第三條、第四條條款內容一致。第五條約定:承包經營期為2001年2月8日至2015年2月8日止;第八條第(八)款約定:乙方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而使房屋或設備損壞的,乙方負責賠償或修復;第七條第(十三)款約定:合同期滿后,賓館內固定裝修乙方不得拆走,歸屬甲方所有,如乙方要求續約,甲方在同等的條件下,應優先乙方。
2011年11月7日,花園賓館(作為乙方)與體育中心管理處(作為甲方)簽訂《續租合同書》,其中第二條第1款約定:續租期限從2015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8日;第十條約定:乙方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而使房屋或設備損壞的,乙方負責賠償或修復;第十五條約定:合同期滿后三日內,乙方自行清退可移動物品并將場地交回甲方。裝修設施和水電設施不能拆走。
五、雙方庭審陳述的情況
庭審中,花園賓館與體育中心管理處雙方共同確認:出入花園賓館的門有位于賓館大堂的南門和北門,進入南北門之后還有八個消防門。花園賓館在撤場搬離時,將所有門關好鎖后再將大堂南北門的鎖匙交給體育中心管理處,消防門的鑰匙沒有交給體育中心管理處?;▓@賓館搬離時,花園賓館與體育中心管理處雙方沒有交接清單,花園賓館沒有將花園賓館內的物品搬走。在花園賓館搬離后,包括花園賓館在內的體育中心場館開始全封閉施工。由于涉及本案糾紛,花園賓館仍在圍蔽,體育中心管理處未將賓館場所移交花園賓館。本案訴訟請求的范圍沒有包括花園賓館南北門大堂的裝修、設施設備和物品。在全封閉施工期間,花園賓館不能進入花園賓館。體育中心管理處沒有對賓館采取相關看管措施。
花園賓館稱:“《搬遷協議》約定的補償款(包括裝潢補償607250元)共1093525元屬于花園賓館三年停業期間裝潢、設施、設備、停業經營等方面的折舊或喪失價值等的補償,不包括本案人為造成的損失。
體育中心管理處稱:“全封閉期間花園賓館與體育中心管理處均不能進入花園賓館。裝潢補償607250元是整個升級改造工程施工期間對花園賓館裝潢(包括賓館內的裝潢)造成損失的補償,不是折舊補償?!?中建科工陳述并提交的《放行條》顯示中建科工施工過程中對于材料的運輸需經過上述通道,均需要經過體育中心管理處法定代表人雷某1簽名確認放行。
六、原審中,對花園賓館財產損失的評估情況
在(2018)粵1202民初2459號案件審理過程中,經花園賓館申請,一審法院經搖珠選定肇慶永正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正公司)對花園賓館內裝修損失的價值與賓館內物品損失的價值進行評估。為此花園賓館支付評估申請費22000元。2019年4月11日,永正公司作出評估報告(肇資評報字【2019】第14號),評估賓館內裝修損失和物品損失價值合共3494078元,其中裝修損失(修復)價值為3039454元,物品損失價值為454624元,評估基準日為花園賓館停止營業之日即2016年2月1日。經質證,花園賓館對評估報告沒有異議。體育中心管理處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認為評估過程對評估物的真實性沒有客觀的依據,未進行有效的市場調查,評估方法錯誤等。經體育中心管理處申請,一審法院通知鑒定人員出庭作證。鑒定人員針對鑒定事宜接受雙方質詢,并就體育中心管理處提出的異議作出答復,同時堅持認為評估報告是正確的。
在鑒定人員現場勘驗過程中,(2018)粵1202民初2459號案件的主審法官、花園賓館的代理人、體育中心管理處的工作人員均有到現場察看。經現場察看,進入體育中心的通道(即原是花園賓館的南北門)安裝了大鐵門,鐵門上鎖并由體育中心管理處的保安看守,外人無法進入,必須由體育中心管理處的保安開門方可進入體育中心管理處,再進入花園賓館。
七、評估機構對評估報告的回復情況。根據(2019)粵12民終2087號民事裁定書的一審法院認為部分及各方當事人對評估機構對肇資評報字【2019】第14號評估報告的意見,一審法院于2020年6月8日向肇慶市永正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發函,要求該公司就有關問題進行書面復函。該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復函(關于花園賓館涉案資產的評估)》該函件載明:1.在進行肇慶市××××××賓館內裝修損失的價值與賓館內物品損失的價值評估的過程中,我司明確表示評估對象的確定不是我司的職能,僅對委評資產的價值量發表意見;評估過程中對部分被評估對象的數量的評定是根據本次評估的實際情況提供建議,這相關各方是明晰的,所以要求出具了兩份評估對象不同的初評。(1)本次評估是對肇慶市××××××賓館內裝修損失的價值與賓館內物品損失的價值進行評估,根據委評資料及現場了解的情況,損失的價值有因損壞產生的、有搬移產生的等,這樣評估對象客觀上存在殘缺、滅失的可能;當然,也可能有委評對象、數量不實的情況。(2)對于涉案財產損失中,按1:3認定物品數量的有床套、床單、棉被、空調被、枕套、面巾和浴巾,由于這些物品有部分己腐爛,無法盤點現存的數量,同時該物品也可能存在搬移或委評數量不實的情況。根據現存床的規格、數量按1:3認定物品數量是經調查了解,這類物品普通的酒店在正常經營時,一般是在用一套、備用一套、在清潔一套配置。故建議按1:3認定該物品數量。(3)對于涉案財產損失中,按1:2認定該物品數量的有拖鞋、煙盅,由于這些物品分布零亂,易被掩藏,查找、配對困難,同時該物品也可能存在搬移或委評數量不實的情況。拖鞋數量根據現存床的數量按1:2認定物品數量是經調查了解,這類物品普通的酒店在正常經營時,一般是按每床或按每房配兩雙,并有少量備用,故建議按每床1:2認定該物品數量??头康臒熤褦盗扛鶕头康臄盗堪?:2認定物品數量是經調查了解,這類物品普通的酒店在正常經營時,一般是按每房配兩個,并有少量備用,故建議按每房1:2認定該物品數量。2.由于評估對象數量的確定不是我司執業范圍,對于“為何不能按照實際損壞的數量認定?”這個問題,我司沒有發言權。3.體育中心管理處及代建局、中建科工的質證意見回復如下:A.代建局的《質證意見》的回復(1)鑒于異議方提出的異議,我公司組織評估人員就評估工作的程序、評估過程中參數取值進行了認真、細致的復核,對本次評估的現場調查、獲取的評估資料、市場調查、評估的目的確定、評估方法的選取、參數選取的合理性進行了核對。同時我們確信,在本次評估過程中,我們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資產評估準則規定進行評估,不存在人為高估或低估評估標的價值和刻意增加或減少評估對象的現象。①評估對象不是評估機構確定,評估機構僅對委評資產的價值量發表意見;②對于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購進合同、發票和工程預結算書等證明材料我司有要求提供,但沒有收到有關資料;這并沒有違反評估法第25條;③在評估報告中作了聲明,由于本次評估是追溯性評估,即是評估委評資產過去狀況下的資產價值,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的狀況無法查考,評估時對資產狀況的判斷有一定的推理性,假設評估對象正常使用、正常折舊。這符合評估的有關規定,我司并不是憑以往的照片判斷評估對象的資產狀況;④評估基準日確實與委托書指定的不一致,但評估基準日的確定我司與委托方有溝通,并在出具初評時有明確披露,我司沒有違反委托人的意愿,請貴院明察。(2)對于評估清單的意見中,除了“2.6、2.7、2.8”項外,均是關于評估對象的確定的問題,由于評估對象的確定不是我司執業范圍,這些問題不持意見。對于自動噴淋煙感系統、天花板和房間水電都涉及面積3122.58平方米,這個面積是按現場工作人員指認的肇慶市××××××賓館的全部經營面積測算的,其中廳天花面積639.55平方米確為南北門大堂的天花面積;3122.58平方米這面積與1735平方米的面積數量差異很大,是否所指的范圍一致,請核實涉案的委評面積。對于天花板的材質,我司現場采樣的材質是硅鈣背板,如必要,建議一起現場核實。對于房間水、電,主要是電氣工程的管線,現場可見線路凌亂,而未對是否損壞、滅失作評定,為使用穩定可靠、安全經營,我司堅持認為按重新購置安裝進行評估較合理。B.中建科工集團有限公司的關于《資產評估報告》的意見的回復(1)評估基準日的確定是否錯誤值得考究,確定權在委托方;評估結果不是原值,而是以使用后的價值作為損失價值,肇資評報字[2019]第14號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結果是假設評估對象正常使用到評估基準日并扣除正常折舊后的價值,由于本次評估是追溯性評估,即是評估委評資產過去狀況下的資產價值,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的狀況無法查考,評估時對資產狀況的判斷有一定的推理性,這符合評估的有關規定。(2)評估對象的確定不是我司執業范圍,搬離的物品是否在評估范圍及我司建議的按1:3或1:2認定部分物品數量是否合理不持意見。(3)肇資評報字[2019]第14號資產評估報告的使用有效期是至2020年4月10日,現在該評估報告確不在使用有效期范圍內。C.肇慶市××××管理處對肇資評報字[2019]第14號《資產評估報告》的意見的回復(1)肇資評報字[2019]第14號資產評估報告的使用有效期是至2020年4月10日,現在該評估報告確不在使用有效期范圍內。(2)兩份《評估報告初稿》的差異是評估對象的范圍和數量不同,評估對象的范圍和數量是由委托方確定的,按委托方確定的評估對象進行評估工作符合有關規定,沒有違背獨立、客觀、公正原則。(3)評估過程中對部分被評估對象的確定提供建議時,確實存在一定的主觀推定;損失的價值有因損壞產生的、有搬移產生的等,這樣評估對象客觀上存在殘缺、滅失的可能;當然,也可能有委評對象、數量不實的情況。如“TCL42寸”、KF-51”由于滅失,但有安裝痕跡,我司建議的型號是同類別中價格最低的;其他如防蚊紗網等是按普通的防蚊紗網進行評估;這些主觀推定很可能與客觀事實不完全一致,但有一定的合理性,出具初評時提供給委托方和當事人評判,這些情況在初評、正式評估報告中都有披露,我司沒有違背職業道德和操守。(4)肇資評報字[2019]第14號資產評估報告只選用一種評估方法(成本法)符合資產評估法和資產評估準則的有關規定,資產評估法和資產評估準則是要求在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其衍生的評估方法中盡量選用兩種評估方法,而不是一定要采用兩種方法。本次評估資產是賓館經營所使用的部分資產,不能按賓館整體經營的收益來估算本次評估的資產損失價值,而每項資產不具獨立盈利的能力,其產生的收益無法評定,故收益法不能使用;同時,由于本次評估的是損失的價值,在公開市場上,無法收集到三個類似的成交實例,故市場法也不能使用。(5)對于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購進合同、發票和工程預結算書等證明材料我司有要求提供,但沒有收到有關資料;這并沒有違反評估法第25條;(6)鑒于異議方提出的異議,我公司組織評估人員就評估工作的程序、評估過程中參數取值進行了認真、細致的復核,對本次評估的現場調查、獲取的評估資料、市場調查、評估的目的確定、評估方法的選取、參數選取的合理性進行了核對。同時我們確信,在本次評估過程中,我們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則規定進行評估。
八、花園賓館認為原審鑒定意見客觀充分,無需重新鑒定。體育中心管理處及代建局、中建科工均認為本案無需重新鑒定,也沒有條件重新鑒定,沒有重新鑒定的必要。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合同糾紛。針對雙方的訴辯意見,一審法院作如下評判:
一、對于本案案由的認定問題。首先,原審案由為財產損失賠償糾紛,但在本案中,花園賓館明確本案案由應為合同糾紛。其次,因本案是屬于重審案件,花園賓館在本案第一次法庭辯論結束前變更其訴訟請求所適用的法律關系并無不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于花園賓館對案由的主張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確認本案案由為合同糾紛。
二、關于賓館內裝修和物品的權屬。一審法院認為,賓館內裝修和物品的權屬人為花園賓館,理由如下:1.花園賓館與體育中心管理處在2001年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合同期滿(即2015年)后,賓館內固定裝修歸屬體育中心管理處所有,說明雙方有共識在合同期滿前的裝修應歸花園賓館所有?;▓@賓館與體育中心管理處在2011年簽訂續租合同并將租賃期限延至2023年,故雙方的租賃期因續租而未屆滿,賓館內的裝修應屬花園賓館所有;2.花園賓館與體育中心管理處在2011年簽訂的續租合同約定合同期滿后花園賓館自行清退可移動物品,說明賓館內的物品歸屬花園賓館;3.花園賓館與體育中心管理處在1999年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賓館已有部分現成的裝修和設施設備,場所內經營所需的其他設備,設施裝修等投資由花園賓館負責,對于上述裝修和物品歸屬花園賓館較為符合實際。一審法院認為,1999年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現成裝修和設施設備至今已有20年,從折舊的角度看,這些裝修和設施設備仍存在使用價值的可能性較低,且合同約定的現成設施設備的種類和數量不多,與花園賓館現主張的裝修和物品損失的種類和范圍沒有較多的重合。因賓館內的裝修和物品均由花園賓館出資,歸屬花園賓館所有更為公平合理。綜上,從雙方的合同約定以及賓館內裝修和物品的投資主體來看,賓館內裝修和物品的權屬人應為花園賓館。
三、對于體育中心管理處是否有保管義務的認定問題。①花園賓館與體育中心管理處之間所簽訂的《花園賓館北門大堂拆除補償協議》和《花園賓館南門大堂拆除補償協議》兩份協議應為花園賓館與體育中心管理處之間所簽訂的合同。②花園賓館將涉案的賓館交付給體育中心管理處,雖然體育中心管理處只是對花園賓館北門及南門大堂進行升級改造,但是從實際施工來看,整個花園賓館都在施工范圍的控制之下。③從實際交付來看,花園賓館已經將整個賓館的控制權交付給體育中心管理處。④花園賓館內的物品及裝修,應由合同相對方體育中心管理處進行保管,這符合常理,也符合現實需求。一審法院確定,花園賓館、體育中心管理處雙方所簽訂的協議雖然沒有約定保管責任,但是體育中心管理處應對花園賓館內的物品及裝修有附隨保管義務。
四、關于體育中心管理處應否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體育中心管理處應對賓館內的裝修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1.體育中心管理處作為花園賓館場所的管理人和出租人,以其名義要求花園賓館撤場并承諾花園賓館在省運會結束后回遷原址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賓館把進入花園賓館主要通道的大堂南北門鑰匙交付給體育中心管理處,且撤場后花園賓館不能進入賓館,應視為花園賓館已將賓館交付給體育中心管理處管理和控制,花園賓館對賓館已喪失了控制和管理,體育中心管理處對賓館以及賓館內的裝修應負有妥善管理的義務和責任,但體育中心管理處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對花園賓館有履行妥善管理的義務,故體育中心管理處應對花園賓館所遭受的損失承擔損失賠償責任;2.雖然2001年、2011年的租賃合同均約定因其他人為原因而使賓館或設備損壞的,由花園賓館負責賠償,但該約定的執行應以花園賓館在正常經營期間能夠管理和控制花園賓館場所為前提,現因賓館場所受體育中心管理處的管理和控制,故其對場所應盡妥善管理的義務和責任。本案恰是因花園賓館失去對經營場所的管理和控制時出現糾紛所致,若仍依照上述約定執行明顯對花園賓館過于苛責;3.花園賓館與體育中心管理處在2016年簽訂的賓館南北門大堂拆除補償協議約定,若在南北門大堂施工期間出現安全問題所產生的費用和責任由體育中心管理處負責,均與花園賓館無關。一審法院認為,上述指的安全問題理應包括花園賓館的財產安全。賓館大堂南北門的拆除導致施工車輛和人員的進出,體育中心管理處持有大堂南北門大鐵門的鑰匙,卻沒有嚴加看守,無疑是造成本次糾紛的重要因素,且施工單位搬運材料亦需要體育中心管理處簽署放行條予以放行。根據南北門大堂拆除補償協議約定,體育中心管理處理應承擔責任。綜上理由,花園賓館基于合同關系中的保管責任要求體育中心管理處承擔賠償責任合理合法,一審法院予以采納;4.無論體育中心升級改造項目的招標主體或施工主體是否為體育中心管理處,賓館遭受人為破壞的主體是否為體育中心管理處,均不影響體育中心管理處因管理不善導致花園賓館遭受損毀的責任承擔,體育中心管理處若認為是招標方、施工方或其他人的責任,應另尋法律途徑解決;5.體育中心管理處對花園賓館承擔的賠償責任,實際上是對于雙方所簽訂相關協議中的違約責任承擔。
五、關于賠償的金額。1.關于評估報告的效力。首先,永正公司是雙方當事人搖珠選定,具有相關評估資質,且入選《廣東省各級人民法院司法委托專業機構目錄》的鑒定機構。永正公司接受委托后派員到現場勘驗并作出評估報告,評估程序合法有效。評估報告經各方質證,鑒定人員亦出庭作證及評估機構亦書面函復一審法院及對各方的意見予以回復。其次,雖然該報告已經超過了1年的使用期限,但是本案所評估物品及裝修損失的價值所定的評估基準日為2016年2月1日,評估基準日一直沒有發生變化。再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規定,本案評估報告并未符合上述情形規定,故一審法院認為評估報告的內容合法有效,可以作為本案賓館內裝修損失和物品損失價值確定的依據;2.關于裝修損失賠償。體育中心管理處已向花園賓館支付裝潢補償607250元,對于裝潢補償的性質,《搬遷協議》沒有明確約定,雙方各執一詞。首先《搬遷承諾書》約定此次升級改造僅是對花園賓館墻體外圍范圍外立面裝修,沒有包括賓館內的裝修。3.雙方在約定裝潢補償金額時應是沒有預料到本案人為破壞所造成的損失。因此,根據查明的事實和雙方的證據,一審法院采信花園賓館的陳述,本案所涉的裝修損失與體育中心管理處在簽訂《搬遷協議》后支付的裝潢補償607250元是不重合的。再次,關于物品損失賠償。體育中心管理處已向花園賓館支付搬遷補助費234700元,花園賓館本應將賓館內的物品搬離,但花園賓館沒有搬離,顯屬違約,因此所造成的物品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綜上,花園賓館主張賠償金合理部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一審法院予以駁回。根據評估報告,體育中心管理處應向花園賓館賠償賓館內裝修損失3039454元。
六、關于中建科工、代建局的責任承擔問題。首先,本案代建局及中建科工分別為肇慶市××××升級改造項目的發包方和承包方。其次,花園賓館主張本案是合同糾紛,合同的相對方是花園賓館與體育中心管理處,且花園賓館亦未向代建局及中建科工主張權利,故一審法院確定在本案中代建局及中建科工無需對花園賓館承擔賠償責任。至于體育中心管理處認為代建局及中建科工需要承擔責任,可以另循法律途徑解決,本案不予審查。
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一、體育中心管理處于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花園賓館賠償裝修損失3039454元;二、駁回體育中心花園賓館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5878元(花園賓館已預交),因花園賓館減少訴訟請求金額應收取34753元,退還21125元,評估申請費22000元(花園賓館已預交),合共應繳訴訟費用56753元,由花園賓館負擔7384元,由體育中心管理處負擔49369元。體育中心管理處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于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徑付花園賓館,一審法院不另作退收。
本院二審期間,體育中心管理處、花園賓館未提交新證據,中建科工向本院提交3份證據:1.《工程會議紀要(編號GD220241-004)》;2.《工程會議紀要(編號GD220241-005)》;3.《工程會議紀要(編號GD220241-009)》。體育中心管理處、代建局對上述證據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均無異議,花園賓館質證認為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證明對象、證明內容與花園賓館無關,不能免除體育中心管理處的賠償責任。各方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對于關聯性本院將綜合在案證據及爭議焦點一并論述。
代建局向本院提交了1份證據:閱江大橋北岸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體育中心管理處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無異議,并認為已按補償標準向花園賓館作補償,不應再次賠償?;▓@賓館質證認為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案是搬遷后財物遭受人為損害,而不是搬遷補償問題。各方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本院認為,房屋征收具有行政強制性,房屋征收補償屬于行政法律關系,與本案違約責任損害賠償明顯屬于不同范疇,且案涉賓館不屬于上述征收范圍,故上述證據與本案不存在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審期間,召集體育中心管理處、花園賓館、代建局及中建科工四方當事人對案涉賓館現場進行勘察,結合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現場勘察情況,本院補充查明事實如下:
花園賓館租賃體育場南、北看臺下首層后,將體育場南門出口通道、北門出口通道分別改建裝修為花園賓館的南門賓館大堂、北門賓館大堂?;▓@賓館由南門客房及北門客房兩部分組成。北門客房從北門大堂進入,大堂北邊安裝有鋼化玻璃大門,大堂內分別設有東西兩個客房走廊入口,北門東側客房從該大堂東邊入口進入,北門西側客房從該大堂西邊入口進入。南門客房從南門大堂進入,大堂正門安裝有鋼化玻璃雙開門。
花園賓館搬遷后,將賓館南門大堂、北門賓館大堂的鋼化玻璃大門鑰匙均交付給體育中心管理處?;▓@賓館與體育中心管理處先后簽訂《花園賓館北門大堂拆除補償協議》《花園賓館南門大堂拆除補償協議》,在雙方到場的情況下,將南北大堂進入客房走廊的門口使用紅磚砌墻封堵。此后,體育中心管理處將南門賓館大堂、北門賓館大堂的建筑物拆除,恢復為進入體育場南門、北門進出通道。
2021年3月29日,現場勘察情況如下:體育場北門通道臨街外側設有鐵門,北門通道東西兩側原進行入賓館客房走廊的門口已被砌墻封堵,外有白色硅酸板裝飾。北門東側客房通道鄰接體育場側的不銹鋼門消防門有雜物堆放,搬移開雜物后發現該消防門自動扇開,近觀發現該不銹鋼門外面有焊接痕跡(體育中心管理現場人員確認是該單位后期焊接形成),不銹鋼門內側帶有的T字型鐵栓完好,進入賓館通道發現走廊、房間的天花板破損,天花、墻壁電線、電纜被割斷、掏空,走廊、房間隨處可見被剝取銅芯后殘留的電纜、電線絕緣外層。原北門大堂的客房走廊入口已被用紅磚砌墻封堵,靠近砌墻的走廊邊存放有已被拆卸的原懸掛在賓館大堂的電子顯示屏招牌。走廊鄰接體育場一側的鋁合金趟窗內框右上方有紅色消防管通過,致使玻璃趟門無法關閉上鎖,部分鋁合金趟窗外側安裝有防盜網,部分鋁合金趟窗未發現有防盜網。在客房臨街外側的通道及鄰接體育場側的通道分別設有不銹鋼外開式的消防門,臨街側的消防門內側有T字型鐵栓插銷,鄰接體育場側的消防門內側有T字型鐵栓,并在插銷孔上加有彈子鎖。
北門西側部分客房的消防門,發現不銹鋼門外面沒有鎖具,可見豎式不銹鋼管被人撬致彎曲,用手嘗試可將手伸入門內,打開門內橫狀T字型鐵栓,推開門進入賓館走廊,所見情景與北門東側客房所見相似。
進入南門部分客房的不銹鋼消防門已被人嚴重破壞,豎式不銹鋼管被人撬致彎曲,中間不銹鋼擋板被撬開,在該不銹鋼門外面用鋼筋接焊(體育中心管理現場人員確認是該單位后期焊接形成),打開消防門進行后,發現消防門內側有用來鎖門的鐵栓缺失,遺留有彈子鎖,彈子鎖的U型鎖柱被撬至變形,無法與鎖孔吻合。進入客房走廊發現部分已拆卸的防盜網堆放在旁邊,其他所見情景與北門東側客房所見相似。上述現場勘察情況,各方當事人予以確認。
對于二次評估初稿的問題,補充查明如下:永正公司出具的永正初(2019)0001評估初稿記載:花園賓館(財物)損失清單47項合計460726元;花園賓館(裝修)損失清單36項合計2701710元。其中:240號銅芯線520260元(1508m×345元/m)、360號銅芯線655980元(1508m×435元/m)、房間水、電(電氣工程包含配線、配管、電纜安裝、照明器具、按天花面積計算)503734元(3122.58㎡×161.32元/㎡)、自動噴淋煙感系統(包含噴淋煙感系統、消防水系統,按天花面積計算)346606元(3122.58㎡×111元/㎡)?;▓@賓館財物損失和裝修損失未包括的資產合計506480元,其中墻面扇灰(墻面修補、翻新、清理;按行業狀況,估算墻面扇灰一般等于建筑面積3-3.5,按天花面積的3倍計算墻面扇灰面積)492640元(8635.74㎡×56.98元/㎡)。
永正公司出具的永正初改(2019)0001評估初稿記載:花園賓館(財物)損失清單47項合計188188元;花園賓館(裝修)損失清單36項合計950197元。其中:240號銅芯線,數量無法確認,不作評估;360號銅芯線,數量無法確認,不作評估;10號、6號、4號銅芯線一批,數量無法確認,不作評估;消防水管,無法判斷資產狀況,不作評估。
永正公司出具的肇資評報字[2019]第14號資產評估報告記載:花園賓館(財物)損失清單47項合計452643元;花園賓館(修復)損失清單36項合計2706972元。其中:自動噴淋煙感系統(包含噴淋煙感系統、消防水系統,按天花面積計算)346606元(3122.58㎡×111元/㎡)、房間水、電(電氣工程包含配線、配管、電纜安裝、照明器具、按天花面積計算)503734元(3122.58㎡×161.32元/㎡)、廳天花141980元?;▓@賓館財物損失和修復損失的清單未包括的資產13項合計334463元,其中墻面扇灰(墻面修補、翻新、清理;按行業狀況,估算墻面扇灰一般等于建筑面積3-3.5,按天花面積的3倍計算墻面扇灰面積)319522元(8635.74㎡×37元/㎡)
判決結果
一、撤銷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2020)粵1202民初87號民事判決第二判項;
二、變更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2020)粵1202民初87號民事判決第一判項為:肇慶市××××管理處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肇慶市××××××賓館賠償裝修損失1636057.60元;
三、駁回肇慶市××××××賓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5878元(肇慶市××××××賓館已預交),因肇慶市××××××賓館減少訴訟請求金額應收取34753元,退還21125元(由一審法院退還),評估申請費22000元(肇慶市××××××賓館已預交),合共應繳訴訟費用56753元,由肇慶市××××××賓館負擔26229元,由肇慶市××××管理處負擔3052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4753元(肇慶市××××管理處已預交),由肇慶市××××××賓館負擔15229元,由肇慶市××××管理處負擔19524元。肇慶市××××××賓館應負擔一、二審受理費、評估費合共41458元,肇慶市××××管理處應負擔一、二審受理費、評估費合共50048元。上述雙方負擔訴訟費用由雙方逕行結算,法院不作收退。肇慶市××××管理處扣減二審已預交部分34753元,尚應支付15295元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逕付給肇慶市××××××賓館。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蘇振偉
審判員梁碧媛
審判員何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梁博嘉
書記員吳蘭芳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