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勤十誠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等與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73民終346號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北京勤十誠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勤十誠公司)、中國青年出版總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青社)因與被上訴人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務印書館)、原審被告北京甜水園圖書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甜水園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7340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2021年3月23日,上訴人勤十誠公司、上訴人中青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強強,被上訴人商務印書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宇明、楊敏鋒,原審被告甜水園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強強到庭接受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青社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二、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針對商務印書館第二項訴訟請求,即“判令中青社、勤十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與商務印書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裝潢相近似的裝潢”,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而本案中商務印書館主張該權利已經超過了法定時效,不應得到保護;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最早是在2006年,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對當時被上訴人的行為進行評判,即適用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而非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商務印書館須舉證其《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是知名商品且與上訴人的商品相混淆;三、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中青社是基于2005年9月人民日報出版社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承繼出版的,彼時商務印書館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并未上市銷售亦無任何影響力,且兩書的裝潢明顯不近似,故中青社的行為未構成不正當競爭;四、勤十誠公司、甜水園公司僅是合法出版物的營銷商,不是適格被告,不應承擔責任。
勤十誠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二、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其上訴事實、理由與中青社的上訴事實、理由一致。
商務印書館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勤十誠公司、中青社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甜水園公司述稱,同意中青社、勤十誠公司的主張。
商務印書館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中青社、勤十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商品名稱;2.判令中青社、被告勤十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與商務印書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裝潢相近似的裝潢;3.判令勤十誠公司、甜水園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中青社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4.判令中青社、勤十誠公司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上連續30天刊登聲明(報紙中縫位置除外),消除其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商務印書館帶來的影響;5.判令中青社、勤十誠公司連帶賠償商務印書館經濟損失300萬元;6.判令中青社、勤十誠公司連帶賠償商務印書館維權合理支出20萬元(包含律師費176124元,公證費18556元,打印費5320元);7.判令中青社、勤十誠公司、甜水園公司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如下:
一、原告《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的編纂及發行情況
《古漢語常用字字典》自1974年5月開始編寫,擔任主要編寫任務的是北京大學中文系的王力、岑麟祥、林燾、戴澧、唐作藩、蔣紹愚,商務印書館的張萬起、徐敏霞,北京大學中文系漢語專業的其他一些老師和學生,以及北京齒輪廠等單位的一些工人。1979年9月,商務印書館出版了第1版《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封面及版權頁署名《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編寫組,書號9017·780。
1993年7月,商務印書館出版了第2版《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修訂版),封面及版權頁署名《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編寫組,ISBN7-100-00790-9/H·276。
1998年9月,商務印書館出版了第3版《古漢語常用字字典》(1998年版),封面及版權頁署名《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編寫組,ISBN7-100-02638-5/H·681。
2005年7月,商務印書館出版了第4版《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封面署名原編者王力、岑麟祥、林燾等,增訂者蔣紹愚、唐作藩、張萬起等,ISBN978-7-100-04285-7。
2016年6月,商務印書館出版了第5版《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封面署名原編者王力、岑麟祥、林燾等,修訂者蔣紹愚、唐作藩、張萬起等,ISBN978-7-100-11916-0。
二、原告《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的銷售、使用及獲獎等情況
原告為證明其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發行量較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為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名稱,《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為其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裝潢,提交了以下證據:1.圖書出版記錄卡,其中載明《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1版第1次印刷至第4版第115次印刷共計出版18063565冊。2.原告圖書《古漢語常用字字典》部分印刷費用憑證。3.光盤一張,內容為2005年7月至2019年4月《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的發貨次數、發貨數量、發貨區域,其中可見2015年7月至2006年2月28日《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發貨次數共計1324次,發貨數量共計639788冊。發貨地區覆蓋山東、北京、河北、廣東、江蘇、浙江、河南、遼寧、上海、江西等全國各地多個省市。截至2019年4月,原告圖書《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發貨數量共計8644261冊。4.《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銷售發票及憑證,涉及山東、北京、河北、廣東、江蘇、浙江、河南、遼寧、上海、四川、江蘇、江西多個省市。5.北京開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報告,其中載明《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2005年至2013年在實體店銷量為165.1279萬冊。6.(2019)京國信內經證字第04323號公證書,內容顯示登錄北京開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站,輸入ISBN9787100042857進行查詢,結果顯示截至2019年4月,原告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在實體店及網店的銷售量共計226.4932萬冊。7.(2019)京國信內經證字第02979號公證書載明,2019年4月17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證員監督下,使用公證處經過清潔性處理的電腦,在京東電商平臺上購買了原告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和《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5版)各2本。2019年4月23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證員監督下,簽收并拆封了2個包裹,公證員對內部物品拍照后進行封存。8.榮譽證書,1995年7月10日,原告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榮獲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頒發的“首屆辭書獎一等獎”。9.(2019)京國信內經證字第07869號公證書,內容顯示人民網刊載了多條關于《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的報道。10.宣傳廣告,中國圖書商報2003年8月1日版刊登了《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3版)的廣告。11.“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印發《2010-2011農家書屋重點出版物推薦目錄》的通知”2011新出字[2011]6號顯示,2010-2011農家書屋重點出版物推薦目錄的其他類包括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印發《2012農家書屋重點出版物推薦目錄》的通知”(2012)新出字[2012]13號顯示,2012農家書屋重點出版物推薦目錄的其他類包括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教育部基礎教育司關于做好2007年度中國移動愛心圖書館(室)項目到貨圖書驗收等工作的通知”中交貨圖書表中包括《古漢語常用字字典》。12.(2019)京國信內經證字第07797號公證書載明,登錄www.cnki.net和www.nlc.cn,輸入“古漢語常用字字典”進行查詢,內容顯示2001年至2018年,原告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多次登上北京圖書大廈銷售排行榜、桂林日報、常州日報、遼寧日報、焦作晚報、東亞經貿新聞報、齊魯晚報(數字報)、科技鑫報、東方衛報、武進日報、北京圖書暢銷書排行榜、秋林書城暢銷書排行榜等暢銷書榜單,多篇期刊及報刊文章對原告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進行了推介。13.1999年3月26日,新聞出版總署“新出聯[1999]6號”文件發布“關于堅決打擊非法復制、發行《新華字典》等工具書違法活動的通知”,該通知記載“《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等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重點工具書,這些圖書在漢語言普及與研究,以及語言教學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深受廣大讀者的喜愛”,并重點安排了對打擊侵權盜版等違法活動的措施。14.(2005)一中民初字第8436號民事判決書、(2006)高民終字第1428號民事判決書、(1998)海刑初字第317號刑事判決書、(2007)通中民三初字第0221號民事調解書、(2007)通中民三初字第0222號民事調解書、(2007)通中民三初字第0223號民事調解書、(2007)寧民三初字第302號民事調解書、(2007)錫民三初字第0165號民事判決書、(2011)新刑一終字第22號刑事裁定書、(2015)鄭知刑初字第23號刑事判決書、(2018)豫01刑初129號刑事判決書,以上裁判文書用以證明原告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三被告認可證據2、證據8、證據10、證據13、證據14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據1、證據3到證據7、證據9、證據12的真實性,對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均不認可。
三、被告中青社出版、發行被訴侵權圖書的情況
2006年3月,被告中青社出版了最新版《古漢語常用字字典》,ISBN7-5006-6864-3。
2008年4月,被告中青社出版了修訂版《古漢語常用字字典》,ISBN978-7-5006-6864-0。
2011年5月,被告中青社出版了第3版《學生實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ISBN978-7-5006-6864-0,封面及版權頁均顯示書名為《學生實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封面書名“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上方有較小字體的“學生實用”字樣。
2012年5月,被告中青社出版了第4版《古漢語常用字字典》,ISBN978-7-5006-6864-0,封面顯著位置標注有被告勤十誠公司標識,封面書名“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上方有較小字體的“學生實用”字樣。
2014年5月,被告中青社出版了第5版《古漢語常用字字典》,ISBN978-7-5006-6864-0,封面及書脊顯著位置標注有被告勤十誠公司標識,封面書名“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上方有較小字體的“學生實用”字樣。
2015年7月,被告中青社出版了第6版《古漢語常用字字典》,ISBN978-7-5006-6864-0,封面書名“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上方有較小字體的“學生實用”字樣,封面、書脊、封底顯著位置均標注有被告勤十誠公司標識,版權頁載明“營銷:北京勤十誠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2012年5月,被告中青社出版了縮印版《學生實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1版),ISBN978-7-5153-0629-2,封面書名“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上方有較小字體的“學生實用”字樣,封面、書脊、封底顯著位置均標注有被告勤十誠公司標識。
2017年2月,被告中青社出版了縮印版《學生實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全新版),ISBN978-7-5153-0629-2,封面書名“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上方有較小字體的“學生實用”字樣,封面、書脊顯著位置均標注有被告勤十誠公司標識,版權頁載明:“營銷:北京勤十誠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2019)京國信內經證字第01600號公證書顯示,2019年3月18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證員的現場監督下,在北京市朝陽區甜水園北里16號樓甜水園圖書文化港內216號商鋪購買了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和中青社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各兩冊,取得銷售憑證兩張、名片一張。2019年3月18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證員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經過清潔性處理的電腦,登錄郵箱,下載了電子發票。銷售憑證載明日期2019年3月18日,品名圖書,金額324元。小票載明品名北京勤十誠文化傳媒圖書-教輔,數量1,金額324元。名片正面商家名稱為北京勤十誠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背面為主營業務及銀行卡號。發票載明開票日期2019年3月18日,購買方名稱為北京曜斗科技有限公司,貨物名稱為圖書,價稅合計324元,加蓋有被告甜水園公司發票專用章。三被告認可上述公證書的真實性。
(2019)京國信內經證字第02978號公證書載明,2019年4月17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證人員監督下,使用公證處經過清潔性處理的電腦對當當網銷售被訴侵權圖書及購買被訴侵權圖書的情況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公證書內容顯示,在網站搜索欄依次輸入“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中國青年出版社第3版”、“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中國青年出版社第4版”、“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中國青年出版社全新版”進行搜索,頁面顯示多家店鋪在售被訴侵權圖書,各選擇其中一家店鋪購買了3個版本的被訴侵權圖書。2019年4月19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證員監督下,接收并拆封了三個包裹,分別包含1本中青社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3版)、1本《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6版)、1本中青社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全新版)。三被告認可上述公證書的真實性,被告中青社認可上述圖書系其出版發行。
四、原告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與被告中青社出版的被訴侵權圖書裝潢情況
一審訴訟中,原告提交了其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1版至第5版及縮印版的圖書實物,本案中原告主張“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為其有一定影響的圖書名稱,《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的封面、書脊、封底為其有一定影響的圖書裝潢(附圖1)。《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圖書裝潢由以下文字、圖案、色彩等多種元素組合而成:(1)封面:以綠色為主要基調,封面上部約三分之一處為淺黃色的長方形區域,區域內設計有一黑色長方形細線條,內有黑色橫排的手寫體“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書名,書名上方為原告商務印書館館徽標識,書名下方標注有版次和作者,封面底部標注出版社信息。封面左上側印有刻在龜殼上的甲骨文片段,甲骨文下方有一圓形銘文圖案,銘文下方及封面右上方均設置一印章,封面右側設置古碑帖影印片段;(2)書脊底色從上至下依次為綠色、淺黃色、綠色,依次標注商務印書館館徽標識、手寫體“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書名、版次及出版社信息;(3)封底整體呈綠色,上方標注商務印書館館徽標識、“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書名、版次信息,書名底色為淺黃色,版次文字用深綠色區域突出,中部為介紹文字,呈白色,下部標注有圖書ISBN號、條形碼、定價等信息。
同時,原告提交了8版被訴侵權圖書實物,主張8版圖書裝潢均與其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裝潢構成近似(附圖2至附圖9)。經比較,上述8版圖書裝潢基本一致,由以下元素組成:(1)封面:以綠色為主要基調,封面上部約三分之一處為淺黃色的長方形區域,區域內設計有一黑色長方形細線條,內有黑色橫排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書名,書名上方或為以三角和圓形構成的臉部輪廓,或為一地球圖案,或為一個張開的翅膀中放置一地球的圖案。書名下方標注有不同版次,有的版本中同時標注了作者,封面中部為一行駛中的帶車蓋的古代馬車,一尊者與一御者坐在車上,一驂乘在推車的圖案。封面底部標注出版社信息。封面左上側印有刻在龜殼上的甲骨文片段,甲骨文下方有一圓形瓦當圖案,銘文下方及封面右上方均設置一印章,封面右側設置古碑帖影印片段;(2)書脊底色從上至下依次為綠色、淺黃色、綠色,依次標注中青社社徽或勤十誠公司標識、手寫體“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書名、版次及出版社信息,第3版、第4版書脊處帶有地球圖案;(3)封底整體呈綠色,上方標注有以三角和圓形構成的臉部輪廓或地球標識或勤十誠公司標識、“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書名、版次信息,書名底色為淺黃色,中部為介紹文字,呈白色,下部標注有圖書ISBN號、條形碼、定價等信息。
五、其他事實
原告為證明涉案被訴侵權圖書系被告中青社、勤十誠公司共同出版發行,被訴侵權圖書的策劃系被告勤十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員工,責任編輯、封面設計系被告勤十誠公司的員工,提交了以下證據:1.(2019)京國信內經證字第04302號公證書顯示,山東理工大學官網刊登的被告勤十誠公司招聘廣告中載明:“三、主要圖書出版成就:成功策劃了文史書、學生用工具書、教輔類圖書上千種……策劃、編輯了《學生實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等為代表的超級暢銷書……聯系人:姬老師……”。2.被訴侵權圖書第1版至第6版以及兩版縮印版的圖書實物及封面、書脊、封底照片,可見各版本署名為“策劃:張正武”或“策劃:張正武、姬忠勛”,除2017年2月第2版縮印版外,其他7個版本責任編輯均署名為郭靜,除2012年5月第1版、2015年7月第6版、2017年2月第2版縮印版外,其他5個版本圖書均署名:“封面設計:吳本泓……”。3.(2019)京03民終1826號吳本泓(上訴人)與勤十誠公司(被上訴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國門支行(原審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2014)朝民初字第36898號郭靜與北京華育品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三被告不認可證據1的真實性,認可證據2、證據3的真實性,認可張正武一直擔任被告勤十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認可姬忠勛、吳本泓系被告勤十誠公司員工,但不認可被訴侵權圖書系被告中青社與被告勤十誠公司共同出版發行。
原告為證明被訴侵權圖書的銷售量,提交了(2019)京國信內經證字第04323號公證書,主要內容如下:原告代理人在公證員監督下,使用公證處經過清潔性處理的電腦,登錄北京開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站,點擊進入Smart數據查詢分析系統,輸入原告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ISBN978-7-100-04285-7及依次選擇2014、2015、2016、2017、2018進行查詢;輸入被訴侵權圖書ISBN及依次選擇2014、2015、2016、2017、2018、201901-04進行查詢,監測到被訴侵權圖書《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截至2019年4月銷售量共計436905冊。三被告不認可上述公證書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
原告為證明其2018年度凈利潤率為27.65%,提交了原告所屬的中國出版集團2018年年報,其中顯示商務印書館營業收入為99988.69萬元,凈利潤為27651.26萬元,凈利潤除以營業收入得出凈利潤率約為27.65%。三被告認可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
三被告為證明“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系通用名稱,且市場上已有多個出版社出版了同名圖書,提交了以下證據:1.百度百科網頁打印件,其中載明:“古漢語,廣義地說,凡五四運動前漢族人民使用的語言,都可以看成是古漢語……”;2.崇文書局、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世界圖書出版公司、外文出版社、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教育出版社、甘肅教育出版社、長春出版社、四川辭書出版社、華語教學出版社出版的同名圖書的封面圖片。原告認可百度百科網頁打印件的真實性,不認可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同名圖書封面的真實性,對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均不認可。
三被告為證明被訴侵權圖書的裝潢系承繼自人民日報出版社出版的同名圖書,該圖書出版時間為2005年9月,提交了以下證據:1.人民日報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封面、書脊、封底照片及版權頁復印件;2.人民日報出版社委托安陽市華豫印刷廠印刷《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的委托書,載明受托日期為2005年8月1日。原告認可圖書照片及版權頁復印件的真實性,不認可委托書的真實性,對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均不認可。
三被告為證明被訴侵權圖書自2006年3月出版以來至今的實際銷售數量,提交了以下證據:1.一張自制統計表,顯示2006年至2019年銷售數量共計116000冊,碼洋數為3298500元,扣除成本實際利潤為263880元。2.六張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書號均為978-7-5006-6864-0,印數分別為3000冊、5000冊、2萬冊、3萬冊、2萬冊、3萬冊,共計10.8萬冊,交書日期分別為2008年5月8日、2011年3月31日、2013年1月25日、2014年2月28日、2015年7月31日、2018年10月31日。原告不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且認為即使是真實的,被訴侵權圖書有兩個書號,被告只提供了一個書號的部分印刷委托書,不能完整反映被訴侵權圖書的實際印刷數量。
一審庭審中,關于原告主張的300萬元經濟損失,原告述稱,無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及被告的侵權獲利,主張適用法定賠償,并請法院在酌定時參考以下兩方面的因素:一是北京開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監測到被訴侵權圖書的銷售數量為436905冊,結合原告所屬的中國出版集團2018年年報中載明的原告凈利潤率為27.65%,再乘以被訴侵權圖書定價,大致可以推斷出被告可能獲利354.88萬元;二是被告自原告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一面世即開始仿冒原告圖書,侵權惡意明顯,被訴侵權圖書銷售范圍廣泛,且至今仍在銷售。三被告稱目前市場上銷售的被訴侵權圖書是其他主體從被告處批發后再進行銷售的,批發商從被告處購進圖書后可能會銷往其他省份,故被訴侵權圖書的銷售區域不限于北京。
一審庭審中,原告主張被告中青社與被告勤十誠公司共同出版發行了涉案8版被訴侵權圖書,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1.通過被訴侵權圖書中載明的策劃信息、(2019)京03民終1826號民事判決書以及(2019)京國信內經證字第04302號公證書中公證的招聘廣告,可以證明被告勤十誠公司的法人張正武、員工姬忠勛、吳本泓參與了被訴侵權圖書的策劃和封面設計。2.部分被訴侵權圖書封面、書脊、封底有被告勤十誠公司的標識,且第6版、縮印版第2版版權頁載明被告勤十誠公司是營銷方。被告中青社、勤十誠辯稱張正武和姬忠勛只是掛名,并未實際參與被訴侵權圖書的任何策劃工作,吳本泓確實參與了被訴侵權圖書的封面設計,但屬于其個人行為,二被告均主張勤十誠公司僅為被訴侵權圖書的獨家營銷商,不參與被訴侵權圖書的出版發行,被告勤十誠公司自被告中青社處購進被訴侵權圖書后對外銷售,除了賺取差價外不享有其他任何收益。
另查,原告為本案支出律師費60000元,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原告為本案支出公證費18556元,提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六張。原告為本案支出打印制作費5320元,提交了增值稅普通發票一張。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及所主張的事實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告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的名稱與《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的裝潢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與裝潢;二、如果原告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的名稱與《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的裝潢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與裝潢,被告中青社等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三、如構成不正當競爭,如何確定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對此,一審法院分別論述如下:
一、關于原告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名稱與《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的裝潢是否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裝潢的問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中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該“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是指不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具有顯著區別性特征,并通過經營者在商品上的實際使用,使相關消費者能夠將該商品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別的商品名稱和裝潢。故判斷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裝潢”的關鍵標準,是該商品名稱、裝潢是否具有顯著性,是否足以識別商品來源。
關于原告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的名稱,系由“古漢語”、“常用字”與“字典”三個詞匯組成,其中“字典”系該類圖書的通用名稱,“古漢語”、“常用字”二詞系對該字典收錄范圍、內容及用途的具體描述,缺乏顯著性。另外,該名稱雖經原告圖書長期使用,但該名稱是否在相關公眾心目中與原告圖書建立起來了固定聯系,客觀上是否能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對此,原告未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為,依據現有證據,原告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其名稱不具有顯著性與識別性,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
關于原告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的圖書裝潢,首先,該裝潢以綠色為整體用色背景,集合了甲骨文、銘文、印文、古碑帖多種藝術元素,并進行了獨特的排列組合,藝術美感強烈,整體風格較為獨特、鮮明;其次,原告《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系新版換裝上市,該裝潢自2005年7月開始使用,被訴侵權圖書裝潢自2006年3月開始使用,根據原告提交的發貨明細、銷售憑證、發票等證據,自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間,原告《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銷售數量巨大,達639788冊,且銷售范圍廣泛,覆蓋全國多個省市,該書一經面世即在短時間內產生較大影響,后該書持續熱銷,知名度與影響力與日俱增。同時,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該字典自1979年出版以來,經過原告長期的發行、推廣與宣傳,在相關公眾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沿襲累積,雖數經改版,但影響力不減,漸成經典。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的圖書裝潢,經過原告的宣傳和使用,形成了能夠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別的整體形象,使得相關公眾能夠將上述裝潢的整體形象與原告《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的商品來源聯系起來,該裝潢所體現的色彩、文字、圖形、排列組合以及上述元素形成的略帶抽象的整體外觀,具有識別和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該裝潢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應受法律保護。
二、被告中青社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首先,被告中青社出版的被訴侵權圖書使用了與原告《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近似的裝潢。經對比,被告中青社出版的被訴侵權圖書裝潢的色彩搭配、設計布局,元素種類、元素位置以及排列組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與原告《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有一定影響的裝潢極為相近,構成近似裝潢。
其次,被告中青社出版的被訴侵權圖書裝潢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發生混淆誤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該處的混淆或者誤認是指發生混淆或者誤認的可能性,既包括將兩種商品直接混淆的可能性,也包括將兩種商品的來源混淆的可能性以及誤認為兩種商品的來源存在特定聯系的可能性。本案中,原告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一書在業界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影響力,其第4版圖書裝潢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對于相關公眾而言,已經起到了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被訴侵權圖書使用了與之相同的書名、相近似裝潢,如果消費者不施以特別的注意,易對原被告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
第三,被告中青社出版的被訴侵權圖書與原告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存在直接競爭關系,被訴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損害。被訴侵權圖書與原告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均為古漢語類工具書,彼此具有較強的替代性,存在直接競爭關系,被訴侵權圖書必然會對原告圖書銷售造成一定影響。
綜上所述,被告中青社出版的被訴侵權圖書在用途、消費群體相同的古漢語字典商品上使用與原告圖書相近似的裝潢,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不正當競爭的責任主體與具體責任的確定
關于本案不正當競爭的責任主體。被告中青社出版的被訴侵權圖書的內頁和版權頁上署名的策劃為張正武、封面設計為吳本泓,被訴侵權圖書在《序》中稱,“本字典的編撰,策劃人出力尤多,謹致謝忱。”而張正武系被告勤十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吳本泓是被告勤十誠公司的員工。另,被訴侵權圖書八個版本中的五個版本的圖書封面、書脊及封底中均有被告勤十誠公司的簡稱與標識。又,(2019)京國信內經證字第04302號公證書顯示,被告勤十誠公司在山東理工大學官網上刊登的招聘廣告載明其策劃出版了《學生實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等為代表的超級暢銷書。對于上述情節,被告勤十誠公司未提出有效證據加以反駁,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故根據上述情節,可以認定被告勤十誠公司與被告中青社共同策劃出版了被訴侵權圖書,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共同侵權的相關法律責任。被告勤十誠公司有關其只是圖書營銷方的辯稱意見,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關于停止侵權,如前所述,被告中青社與被告勤十誠公司共同策劃出版了被訴侵權圖書,使用了與原告《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有一定影響的裝潢相近似的裝潢,對于原告有關要求停止使用與其圖書相近似裝潢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勤十誠公司、被告甜水園公司停止銷售被訴侵權圖書的訴訟請求,根據公證書所附名片、發票等,可以認定二者共同銷售了被訴侵權圖書,對于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消除影響,鑒于被訴侵權圖書使用了與原告圖書近似的裝潢,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且被訴侵權圖書通過線上線下多渠道進行銷售,銷售范圍遍及全國。考慮到消除影響的范圍應以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所造成之影響為限,故對原告有關要求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的主張,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賠償損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鑒于原告未舉證證明其所遭受損失以及被告的侵權獲利,關于被告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一審法院將綜合考慮原告圖書的知名度、原告圖書裝潢的顯著性、被告侵權的惡意、侵權的時間、侵權的范圍以及被告自認的被訴侵權圖書銷售獲利相關事實等因素酌情確定。
關于原告主張的20萬元合理支出,原告對于其中部分支出提供了證據加以證明,鑒于原告提交的部分合理支出憑證與本案存在關聯,故對于原告提交憑證的83876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關于三被告辯稱的本案已過訴訟時效的意見,根據在案證據顯示,被告出版的被訴侵權圖書仍在銷售,故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時未超過訴訟時效,三被告該項辯稱意見,缺乏依據,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六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青年出版總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勤十誠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停止使用與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圖書裝潢相近似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被告中國青年出版總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勤十誠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須經一審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一審法院將依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的申請,在相關媒體公布本判決書主要內容,費用由被告中國青年出版總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勤十誠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承擔);三、被告北京勤十誠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甜水園圖書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銷售被告中國青年出版總社有限公司出版的與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圖書裝潢相近似裝潢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及《學生實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四、被告中國青年出版總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勤十誠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賠償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及合理支出8.3876萬元;五、駁回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事實,有圖書實物、公證書、圖書出版記錄卡、榮譽證書、光盤、通知、宣傳廣告、銷售憑證、合同、發票、網頁打印件、照片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二審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經查,商務印書館在一審程序中提交的證據3光盤一張,其中顯示了2005年7月至2006年2月28日《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發貨次數共計1324次,發貨數量共計639788冊。一審判決在事實查明部分對上述時間的記載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對一審判決查明的其他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110元,由北京勤十誠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擔19055元(已交納),由中國青年出版總社有限公司負擔19055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寧
審判員范米多
審判員馬興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聶菲
書記員陳璐
書記員于汭鑫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