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黃埔網絡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張英姿、趙寧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皖0103民初4291號
判決日期:2021-08-01
法院: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黃埔網絡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埔網絡公司)與被告張英姿、趙寧、王菲、合肥寧瑞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瑞電子公司)、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智信息集團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黃埔網絡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不得執行(2016)皖0103執字第1041號執行裁定,解除對相關款項的凍結;2、確認天智信息公司在廣發銀行合肥營業部開設的銀行賬戶95×××34內的存款1735572元歸黃埔網絡公司所有。
事實與理由:2016年2月1日,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針對張英姿與趙寧、王菲、寧瑞電子公司、天智信息集團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2015)廬民一初字第04413號民事調解書,確認:截至2015年12月8日,趙寧、王菲尚欠張英姿借款本金1200萬元及逾期利息240萬元,共計1440萬元。張英姿同意趙寧王菲分期還款,寧瑞電子公司、天智信息集團公司對趙寧、王菲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由于趙寧、王菲、寧瑞電子公司、天智信息集團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張英姿于2016年5月4日向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皖0103執1041號執行裁定書,輪候凍結天智信息集團公司在廣發銀行合肥營業部開設的銀行賬戶95×××34內的存款,2017年4月26日從該賬戶內扣劃銀行存款173.5572萬元。2017年4月27日,黃埔網絡公司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請求終止上述裁定,并將扣劃款歸還,同時解除上述賬戶凍結措施。2017年5月11日,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103執異34號裁定,駁回黃埔網絡公司的異議。2016年4月1日,黃埔網絡公司與天智信息集團公司簽定《股票發行認購協議》,約定天智信息集團公司向黃埔網絡公司以每股2元的價格定向增發24746800股,合計人民幣49493600元。天智信息集團公司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證券代碼833145,證券簡稱:天智科技)。黃埔網絡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上述款項全部匯入天智信息集團公司在廣發銀行合肥分行營業部開立的定向增發股份驗資賬戶95×××34賬號內驗資。(2017)皖0103執異34號裁定中認為,“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該執行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天智信息集團公司在廣發銀行合肥營業部開設的銀行賬戶95×××34顯示為增資驗資戶,是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拓展業務、提高公司的資信程度增加資本金而設立的賬戶,并非法律所規定的不能凍結、扣劃的特殊賬戶和特殊資金,故黃埔網絡科技公司的異議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以支持。”上述裁定錯誤如下:一、原審法院認定上述賬戶為增資驗資賬戶,銀行驗資戶屬于臨時存款賬戶的一種,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顧名思義驗資戶就是在企業在增資、驗資其間為此而臨時開立的帳戶,增資、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增資、驗資資金的匯繳人應與出資人的名稱一致。驗資過程完成后,驗資戶一般應該注銷。資金打入該賬戶后,會有兩種結果出現。1、驗資成功。驗資成功后,客戶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銀行方面審核開戶資料無誤后。將驗資賬戶的資金全額(包括利息)劃轉至基本存款賬戶,同時撤銷該臨時存款賬戶。2、驗資失敗。對于驗資賬戶未獲核準或屆滿前主動要求撤資的,銀行方面應按有關要求辦理資金退回和銷戶手續。銀行對有關資料審核無誤后,將驗資資金退還至原繳款人賬戶,驗資款項返回后,開戶銀行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注冊驗資資金是轉賬存入的,銷戶時則應轉入原出資人賬戶,不得轉入其他賬戶。二、賬戶性質決定了法院不能扣劃注冊驗資臨時賬戶內存款。依《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注冊驗資資金的匯繳人應與出資人的名稱一致”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期滿前,注冊驗資臨時賬戶只收不付。如果允許法院凍結注冊驗資臨時賬戶內存款,無疑,一方面使公司增資不能,影響企業的發展;另一方面法院凍結后的扣劃行為使該賬戶發生了對外支付。顯然,這有悖于前述規定。原告將出資款項繳存至臨時賬戶后,其貨幣財產權處于待定狀態,既不屬于股東所有,也不屬于公司所有。如驗資成功,該款項應由銀行轉入企業的基本賬戶,即成為企業的注冊資金,由企業享有所有權;如驗資不成功,該款項應由銀行方面退回原打入賬戶,即原告賬戶,哪里來還回那里去,該款項應由原告所有。三、不能僅僅因為賬戶名稱是天智信息集團公司,就簡單認定該賬戶里的資金系天智信息集團公司所有,應根據該賬戶開設時間、資金進出記錄、開戶行審批材料等等全面判斷該賬戶內資金的所有者。基于以上事實與理由,申請人認為,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對驗資賬戶的查封行為是錯誤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被告張英姿辯稱:黃埔網絡公司的執行異議之訴的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廬陽區法院作出的執行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1、廬陽區法院劃扣存款的行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關于黃埔網絡公司與天智公司之間的股票認購協議書已經完成,黃埔網絡公司支付的股票認購款進入到天智公司的賬戶后所有權發生轉移,該賬戶人民法院有權進行凍結、劃扣,雖然與天智公司之間最終終止股票發行,天智公司返還黃埔網絡公司股權轉讓款屬于合同債務,黃埔網絡公司對款項沒有優先權合同中也沒有約定股權轉讓款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表述,其依據的人民幣賬戶管理辦法不是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程序中需要遵循的法律規定,不是本案的裁判依據的法律規定;2、黃埔網絡公司在訴狀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頒布的關于凍結劃扣證劵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屬于斷章取義,錯誤的使用法律,將涉案賬戶理解成改條款所規定的新股發行驗資專用賬戶是錯誤的。3、黃埔網絡公司陳述臨時驗資賬戶的所有權屬于待定狀態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本案中黃埔網絡公司的權利可以依法向天智公司主張,但是該權利是普通債權,不享有優先權,本案的執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法院駁回黃埔網絡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趙寧、王菲、天智信息集團公司辯稱:同意黃埔網絡公司訴請,涉案款項是黃埔網絡公司增資款,在雙方合作解除后理應返還給黃埔網絡公司。
被告寧瑞電子公司辯稱:對于黃埔網絡公司的訴訟請求無異議,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張英姿與趙寧、王菲、寧瑞電子公司、天智信息集團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廬民一初字第04413號民事調解書,確認:截至2015年12月8日,趙寧、王菲尚欠張英姿借款本金1200萬元及逾期利息240萬元,共計1440萬元。張英姿同意趙寧王菲分期還款,寧瑞電子公司、天智信息集團公司對趙寧、王菲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決生效后,由于天智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張英姿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皖0103執1041號執行裁定書,輪候凍結天智信息集團公司在廣發銀行合肥營業部開設的銀行賬戶95×××34內的存款,2017年4月26日從該賬戶內扣劃銀行存款173.5572萬元。2017年4月27日,黃埔網絡公司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請求終止上述裁定,并將扣劃款歸還,同時解除上述賬戶凍結措施。2017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17)皖0103執異34號裁定,駁回黃埔網絡公司的異議。2017年6月7日,黃埔公司訴請本院判如所請。
另查明:2016年3月28日,天智公司為增資需要,在廣發銀行合肥營業部開設增資驗資臨時存款賬戶(賬號為95×××34)。2016年4月1日,黃埔公司與天智公司簽訂《股票發行認購協議》一份,約定:天智公司每股2元向黃埔公司定向增發2474.68萬股公司股票,合計價款為4949.36萬元。2016年4月18日,天智公司作出股票發行認購公告載明:……二、(四)認購成功的確認方法:公司收到匯款底單,并確認認購人的認購資金到賬無誤后一日內,電話通知認購人認購成功……。2016年4月20日,黃埔公司將4949.36萬元匯入天智公司指定的增資驗資臨時存款賬戶95×××34。后黃埔公司與天智公司簽訂《解除合同協議書》一份,解除了雙方于2016年4月1日簽訂的《股票發行認購合同》。2016年5月23日,北京天圓全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載明:廣發合肥分行營業部:天智公司計劃向黃埔公司以每股2元的價格定向增發2474.68萬股,合計4949.36萬元。此筆款項已于2016年4月20日由黃埔公司匯入天智公司在廣發合肥分行營業部開立的驗資賬戶95×××34賬號內驗資。現發行方天智公司與認購方黃埔公司協商一致同意,取消本次定向增發,我所不再對本次股票發行進行驗資,驗資資金可原路退回。2016年8月19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出天智公司作出的《關于終止股票發行方案的公告》。
以上事實,有身份證復印件、工商登記信息、賬戶信息單、《股票發行認購協議》、轉賬記錄、《解除合同協議書》、《情況說明》、《關于終止股票發行方案的公告》、執行裁定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安徽黃埔網絡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500元、公告費400元,合計20900元由原告安徽黃埔網絡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洋
審判員劉軍
人民陪審員尹來意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楊丹丹
判決日期
2021-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