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業建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226民初3541號
判決日期:2021-07-31
法院:潁上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宏業建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宏業)訴被告安徽新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孚新能源)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南宏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響、被告新孚新能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如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河南宏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監理費用65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9月2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工程名稱為年產10萬噸潤滑油再生產項目,工程地點位于潁上經濟開發區,該合同約定監理酬金為60萬元,建筑工程完成總投資80%左右時,由于政府原因該項目暫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由被告支付原告監理費35萬元。但被告因資金緊張為由沒有支付。后經被告與縣政府協商,該項目遷至潁上循環經濟園區。2016年9月30日,原、被告再次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工程名稱為年產10噸再生潤滑油項目(一期),合同約定監理酬金40萬元,建筑工程完成總投資85%左右時(部分管理用房已投入使用)。被告由于資金原因被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監理酬金30萬元。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監理酬金共計65萬元。
新孚新能源辯稱,原、被告之間未實際履行監理合同,更未進行結算,原告稱與被告協商一致,被告不予認可。原告主張的破產債權65萬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對其主張的破產債權不予確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河南宏業提供的兩份《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是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2、河南宏業提供的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間監理規劃、監理日志、監理月報、監理通知單及回復、質量評估報告、監理工程總結、監理費用申請單以及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間監理規劃、成立項目監理部的通知、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日志、監理月報、監理通知單及回復、監理例會會議紀要、旁站監理記錄表、質量評估報告、專項施工方案報審表、監理費申請單,上述證據均沒有被告簽字確認,亦沒有建設單位簽字確認,達不到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確認;3、河南宏業提供的收據,因該收據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且內容不符合常規,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9月28日,原、被告簽訂一份《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約定:委托方:安徽新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監理方:河南宏業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年產10萬噸潤滑油再生產項目,工程地點:潁上經濟開發區;簽約籌金60萬元;監理期限:自2015年9月28日始至2016年9月28日止;正常工作籌金的支付:首付款:本合同簽訂后7天內,支付金額0元、第二次付款:基礎工程完工付20%、第三次付款:主體工程完工30%,竣工驗收合格后35%,最后付款:監理與相關服務期屆滿14天內。2016年9月30日,原、被告又簽訂一份《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約定:委托方安徽新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監理方河南宏業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年產10萬噸潤滑油再生產項目(一期),工程地點:潁上循環經濟園區。簽約籌金40萬元,監理期限:自2016年9月30日始至2017年9月30日止;正常工作籌金的支付:首付款:本合同簽訂后7天內,支付金額0元、第二次付款:基礎工程完工付20%、第三次付款:主體工程完工30%,竣工驗收合格后35%,最后付款:監理與相關服務期屆滿14天內10%。
原、被告簽訂上述兩份《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后,均沒有對監理費用進行結算。
訴訟中,河南宏業向本院提供一份其出具給新孚新能源的收據,該收條載明:入賬日期:2016年1月26日,付款單位安徽新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方式:現金,人民幣:肆拾萬元,收款事由:監理費,河南宏業在該收據上加蓋了印章。
另查明,2018年8月23日本院受理新孚公司破產案。2018年9月27日河南宏業向新孚公司管理人申報債權65萬元,2019年7月30日,新孚公司管理人向河南宏業發出債權審核結果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河南宏業:貴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申報的安徽新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債權65萬元收悉。經管理人認真審核,對此債權持有異議,決定不予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河南宏業建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300元,減半收取計5150元,由河南宏業建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汪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李先云
判決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