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天寬與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消除危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1322民初201號
判決日期:2021-07-31
法院:營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蔣天寬與被告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鴻騰公司”)消除危險糾紛一案,本院曾于2019年10月25日以(2019)川1322民初3354號立案,并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民事判決。雙方當事人不服,均提起上訴。2020年1月21日,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先后于2021年1月29日、2021年6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天寬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禮高、被告鴻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蔣天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消除危險;2.判決被告恢復通行道路;3.判決被告恢復原告房屋墻體、煙囪、蓄水池;4.判決被告承擔原告全家人因避險在外的房租費每月2500元,直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事實與理由:2019年,被告中標營山縣川東北汽車商貿城配套設施建設項目。2019年6月被告進場施工,陸續將其他地方的棄土運到原告房屋附近堆放。至2019年7月,原告家的房屋被幾十米高的山石圍得水泄不通。這些山石阻斷了全部道路,損壞了房屋墻體、煙囪和蓄水池等設施,迫使原告逃離危險在外租房居住。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原告訴請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鴻騰公司辯稱,1.被告中標后嚴格按合同施工,其施工行為沒有對原告房屋造成危險;2.原告主張的通行道路一直都在,因原告未在家居住,所以是新路;3.原告房屋所在土地已被政府征收,被告是在政府征收土地范圍內進行合理施工;4.原告自行外出租房產生的租金,不應由被告承擔。綜上,原告的各項主張不能成立,請求法院判決予以駁回。
原告蔣天寬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記信息、宅基地證書、房屋照片、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據;被告鴻騰公司圍繞答辯主張提交了房屋照片、合同協議書、視頻等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蔣天寬系營山縣××鎮××村××組村民。蔣文斌系蔣天寬之子,生于1971年9月17日。1984年12月28日,營山縣人民政府向蔣天寬頒發宅基地證書,載明“戶主蔣天寬,人口6人,住址××鎮××村××組,原宅基地100平方米,原有房屋四間。”2018年5月21日,營山縣人民政府發出《關于征收淥井鎮萬壽村2、5、7、11組土地的公告》,蔣天寬位于營山縣××鎮××村××組的房屋及周邊土地在拆遷征收范圍之內。2019年3月25日,營山縣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向被告鴻騰公司發送中標通知書。2019年5月6日,被告鴻騰公司與營山縣土地統征儲備中心簽訂《營山縣川東北汽車貿易城(營山縣西干道4S店配套設施建設項目(二期)合同協議書)》,約定:工程地點位于營山縣××鎮××村,工程立項批準文號為營發改產業[2018]40號,工程內容包括土石方和市政道路等基礎設施、新建配套道路三條(主道路、進場道路、環線道路)等招標文件約定的全部施工內容,工程總日歷天數360天,簽約合同價67995336.08元。2019年6月,被告鴻騰公司開始進場施工,施工期間陸續將其他地方的棄土運到蔣天寬房屋附近堆放,堵塞了蔣天寬家原來的出行道路。2019年8月至今,原告及其家人未在案涉房屋居住。本院當庭告知原告,如果要申請對被告堆放棄土的行為與原告房屋墻體、煙囪、蓄水池受損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應在休庭后三日內提交書面申請。迄今為止,原告沒有向本院申請鑒定。
另查明,原告當庭承認其位于××鎮××村××組的房屋沒有辦理房產證,并陳述原告之子蔣文斌于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承租營山縣城西岸楓景小區1幢2單元17-2號房屋供原告全家居住,年租金21600元。對于原告主張的租房費用,被告認為明顯過高;對此,原告表示可由法院酌定。為進一步核實案情,本案主辦法官當庭撥打了房屋租賃合同上的出租人張鼎國的手機,張鼎國在電話中陳述蔣文斌租賃其房屋每年租金一萬多元,實際租了一年。
還查明,2021年5月25日,本院派員到××鎮××村××組對蔣天寬房屋進行了現場勘驗,并對淥井鎮萬壽村支部書記蔣文林進行了調查,查明:1.蔣天寬房屋客廳外面的臺階到棄土底部直線距離8.60米;2.房屋左轉角外面墻壁有一條垂直裂縫,裂縫長3米,上部寬3厘米,下部寬1厘米;3.左側房屋一角離棄土底部1.90米,垮塌下來的土石將該角落左側壘了2尺高;4.房屋用電通暢,屋后有一口水井;5.傾倒在房屋周邊的棄土系石谷子土壤,輕為松散;6.棄土場平均高度超過房屋屋脊5米,超過地壩10米;7.蔣天寬有蔣文珍、蔣文斌、蔣麗英、蔣文麗四個子女;8.因原有出行道路被棄土堵塞,蔣天寬家出行較為困難;9.迄今為止,蔣天寬未與政府職能部門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建鴻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修建一條從原告蔣天寬房屋地壩至棄土場頂部的人行通道;
二、被告中建鴻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從2019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蔣天寬租房費用1000元,至被告中建鴻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為原告蔣天寬建好人行通道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蔣天寬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唐海奎
人民陪審員張隆建
人民陪審員雷廷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唐榆斯
判決日期
2021-07-31